(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某某某二建法规讲义兴宏程陈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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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讲义 陈 印,2013年4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2,考试政策:成绩两年内滚动有效 为什么实务是最关键的一科? 实务是三合一的概念 全科通过率完全受限于实务通过率 实务现在就要开始自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1、正确的判断(学习?研究?还是应试?) 考哪里学哪里(考点) 2、方法: 怎么考怎么学(题型) 先看题后看书 3、依据:历年真题 (听课) 边做题边翻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4,4、真题研究的基本方法 (1)公共课的关键是:信真题,得永生 题目质量极高,配套复习题集作用有限; 绝

2、大多数题目在重复往年的题型、考点; 09年起二级难度总体在降。10年超纲题较多,11年多选题出的非常好。 (2)翻书做题,反复操练真题 (3)模拟题为什么是毒药?,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5,5、学习进度安排(2/8法则): 5月中旬以前真题做的烂熟,掌握全部被历史证明的重点、熟悉题型的演进、变化;真题只帮助信它的人。 5月10-6月10日将从未考过的点,熟悉配套复习题集上的题型,逐个掌握。 最后两周要将自认为绝不可能考到的点逐个复习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6、题型分析: (1)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这告诉了我们什么? (2

3、)考试的关键在于多选题 多选题的游戏规则:ABCDE(2分,0.5/0) 0.5 0.51.5 A AC 赔率: 1:11:3 1 0.51 AC ACD 赔率:2:11:1 1.5 0.5 ACD ACDE 赔率:3: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7,(3)多选的正确做法:应按确信度排序 A 60% A 60% B 80% B 80% C 90% C 90% D 100% D 100% E 0% E 0% A 60% B 100% C 100% D 100% E 0%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8,7、实务课的关键是多动笔 (1)案例

4、占80/120,与案例有关的内容占教材篇幅不超过100页。目标明确将节省大量时间。 (2)案例务必要做,从做题抄题开始,让自己的答题有章法。做一遍顶的上看十遍。 (3)案例先做二级真题,后做一级真题;先做本专业,后看外专业。 (4) 5月底以前解决案例问题,选择题放在6月份解决。,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9,(5)不要迷信“踩点给分”,“踩点给分”只是个传说。实务答题技巧:写得多涂得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 2.* 3.* 4.* 5.*,10,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开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12,二

5、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 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 今年重点掌握继续教育要求和信用档案。 1. 有效期(3年)内,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为: 60(公共课)+60(专业课)*N 2. 应记入建造师信用档案的是: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理。,13,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2 法的形式 1、法的制订机关: 几个要点: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 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

6、知识,14,2、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3、法的横向效力(补充知识): (注意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5,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40 民法,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 每一个人都是一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争你自己的自由 就是争国家的自由, 争你自己的权利 就是争国家的权利。 胡适,16,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民法体系,17,一、法人 甲 乙 丙 A公司 法人 张某

7、 法人代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三个不同: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经营范围、资质等级限制。 (3)自然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法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一般有效,但违反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无效),详见P164(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8,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42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8、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如:张三委托李四加工毒品,每克加工费20元。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 主体资格(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相一致)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19,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43 代理 一、代理的基本结构 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 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二、本质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9、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20,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四、准确掌握无权代理的后果(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拒绝)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2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五、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无拒绝权)。 即: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发生类似于有权代理的效果。 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 无权 表见 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2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44 债权

10、一、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扶养、监护) 合同之债 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 损害赔偿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民民) 财产关系 物权 无因管理之债 知识产权 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与联系:,2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债的6种消灭方式是考核重点,要求精确掌握抵消和提存。 抵消 法定抵消(无须对方同意)*: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

11、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须对方同意):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无法确定。 提存属于债务履行方式。标的物自提存之日起,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2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时效中止 : 时效

12、中断,2Z201045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20年,25,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50 物权法,一兔走,百人逐之, 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 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 由名分已定也。 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 且皆如鹜焉而逐之; 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商鞅商君书,26,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物权法与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物权法主要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目的在于保护物的静的安全;合同法主要规范物的交易和流转,目的在于保护物的动的安全。,27,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

13、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掌握物的分类。 动产 :占有 转移占有(交付) 风险 权利 公示 归于所有人 方法 不动产:登记 转移登记(过户) 孳息,28,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掌握物权的分类。 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 甲(占、用、益、处) 期权 乙(占、用、益) 丙(“处”),29,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三大担保物权的比较: 四、物权的设立。,30,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精讲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五、*抵押权,每个点的可考性都极强,注意全面复习。 (1)在建工程抵押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2)租赁权和抵押权并存时,后成立的不得对抗先成立的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 六*、留置权可考性强,注意掌握(1)不适用于不动产,(2)为法定担保物权,以及(3)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 质权 抵押权 七、*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必考: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 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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