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国经法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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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WTO的法律制度,一、WTO的产生和发展,(一)产生背景 二战后自由贸易的追求,GATT1948年临时生效和ITO的搁浅,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抬头,WTO建立,乌拉圭回合谈判,(二)WTO和GATT的关系,1、联系: (1)组织意义上,WTO取代了GATT (2)规则意义上,WTO纳入了GATT 2、区别: (1)性质不同:WTO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而GATT不是严格意义的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2)法律依据不同 WTO法律依据是1994年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法律依据是1947年签署、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

2、适用议定书,(3)适用的力度不同 WTO不允许成员对WTO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除非符合WTO允许的免责或例外;GATT则仅要求成员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用GATT的第二部分,祖父条款(祖父权利),(4)调整范围不同 WTO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GATT只调整货物贸易,且还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统一并有较强约束力;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分散且约束力弱,(三)WTO与中国,1986、7、10“复关”申请 1995、10改“复关”谈判为“入世”谈判 2001、12、11正式成为W

3、TO成员 中国加入WTO以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为前提 中国在WTO中的权利义务由两部分构成:WTO多边贸易协议规则;中国入世承诺,二、作为组织的WTO,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总理事会会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总理事会会议 争端解决机构,各专门委会 (贸易与发展、 贸易与环境等),货物贸易 理事会,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 理事会,服务贸易 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基本制度之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1、审议对象:各成员方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增、改、废等) 贸易措施: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有影响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定、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2、审议频率:根据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4、决定审议的频率 3、审议结果:无论是受审成员自己的报告,还是秘书处的报告,都不具有约束力,基本制度之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1、争端解决程序分为基本程序和可选程序,斡旋、调停、调解、仲裁,协商自愿采用、保密 可随时开始随时结束,2、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报告的通过,不执行,争端对方将获权交叉报复,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跨协议报复,上诉机构审理,专家组审理,磋商,报告的执行和监督,GATT:一票否决,WTO:一票赞成,(非常设),(常设),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1、统一性 2、时限性 3、独立性 4、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争端解决只具有准司法性的特点,不具有完全意义的司法效力,三、作为规则的WTO

5、,建立WTO协议,附件一,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 决规则与程序 的谅解,附件三 贸易政策 审议机制,附件四 诸边贸易 协定,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多边贸易协定,(章程),(一)WTO规则的基石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的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外国(人)=本国(人),外国(人)=外国(人),贸易只有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公平和自由,当然非歧视也不是绝对的,也存在着例外,1、最惠国待遇原则,(1)含义: 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2)特点: 普遍

6、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多边),(无条件),(3)例外:,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如欧盟,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例:,英,法,0关税,中,正常关税,正常关税,B、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或差别待遇 C、边境贸易中的便利 D、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在WTO建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例:,A,B,C,1968年植物新品种权公约,相互保护品种权,不予品种权保护,不予品种权保护,2、国民待遇原则,(1)含义: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

7、原则在WTO 不同领域含义不尽相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市场上取得与该进口国本国产品相同的地位、条件和待遇等,防止进口国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来实行歧视待遇,制造不平等竞争的情况,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际贸易赖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二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自由贸易,减少市场扭曲;但二者在各自调整的法律关系和领域方面却不相同。,国民待遇主要是凋节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要求成员对进口产品给予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即要求各国在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不得通过给予进口产品较低的待遇来实现歧视,不得通过国

8、内税或其他限制措施来抵消关税减让为进口产品带来的优惠。相比之下,最惠国待遇要求进口的外国产品之间拥有同等待遇。很显然,没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则国际贸易的平等原则就缺乏必要前提;没有国民待遇,则缺乏实际保证和实施条件。,国民待遇概念的实质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予以理解。第一,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都有所不同。,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境内所享有的待遇。第三,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

9、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简言之,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企业与产品的待遇,也必须同样地给予其他第三国,即实现“外外平等”。对比之下,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本国产品或企业的待遇,也须同样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与产品,即实现“内外平等”。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对于在国际贸易中贯彻平等竞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947年GATT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较窄,主要是指各成员在征收国内税,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

10、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应一视同仁。除征收关税外,其他一切费用都应是一致的,不得对进口产品实行歧视待遇。相比之下,世界贸易组织则将国民待遇拓宽到了其他领域,包括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2)由来,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渊源最早可以溯及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发布的人权宣言,这部资产阶级纲领式的宣言第1条即提出了国民待遇的理念。之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民法典)中,第1卷第1编第1113条首次规定了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从而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外国人在民事权利方面享受平等待遇的

11、原则。由于该规定具有显著优点,直接与明确具体的国内法相联系,在具体适用上有确切的标准可循,比较容易确定外国人在国内享受待遇的内容,因此该规定得到了广泛赞许。,同时,由于法国民法典对于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具有垂范作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均模仿其规定了类似的国民待遇原则条款,国民待遇原则遂逐渐成为国际法中公认的原则之一。 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但随着以后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和内涵及对象突破了原来的民事权利的范畴,,而触伸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而这种变化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该原则的适用

12、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因此普遍支持国民待遇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通过攻策和法律来对国民待遇施以诸多限制。,(3)内容,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是集中体现国民待遇的条款。GATT关于关贸总协定体制适用国民待遇的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即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第4款则规定,

13、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政府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具体来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

14、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第二,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不合理的数量限制。第三,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商品销售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三

15、,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乌拉圭回合中,关于国民待遇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经过了长期的艰苦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尤为尖锐。 由于服务贸易本身是无形的,对于服务贸易无法征收关税,因此如果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服

16、务贸易,实际上就会允许一切外国服务业与本国服务业享有同等待遇。但是,服务业的很多部门与国家主权和安全紧密相关,在如此敏感的领域里完全实施国民待遇会影响到许多国家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服务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如果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凭借国民待遇原则在发展中国家任意扩张,则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都要受到威胁,所以在这个领域里完全实现国民待遇有很大困难。最后,通过艰苦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其具体承担义务部分,而非普遍义务。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每一成员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在此问题上分歧很大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不能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难以完全开放的市场,否则就会加重其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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