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专业知识}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侵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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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侵权解读,杨 炳 森,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湖北省病案质控中心培训讲座,上位法,下位法,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是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具有立法程序意义上的合宪性,属上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行政法规,属下位法。,立法目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保护被侵权人,减少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实施。 内容包括:12章92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5条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8条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

2、责任的情形6条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8条 第五章 产品责任 7条,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6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1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4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9条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7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6条 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所有的责任事故及技术事故,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条文

3、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特点。诊疗活动的主要特点有: (1)未知性。 (2)特异性。 (3)专业性。 本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指的就是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损害,赔偿,?,其实,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界定有时很困难。比如,最近网上就报道了一起在国外发生的一起在急诊抢救中护士忙乱中忘记给患儿吸氧,结果抢救无效死亡的案列,法院判定医院无责任。理由是:患儿的死亡是病情严重所致,与是否吸氧无却切的因果关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4、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情况要:“取得其书面同意”,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

5、疗。,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一般应尽的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条文解读 上一条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本条是针对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所作的特殊规定。 此条对于急诊科的医务人员特别重要,要牢记 !,第五十七条 医

6、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脑动脉瘤等手术的开颅夹闭术和脑血管内介入治疗术等的交代,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条文解读 依照本条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诊疗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这就要求医生要掌握全而精的知识和方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7、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 条文解读 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药品、消毒

8、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到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上述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免责情形的规定。 条文解读 现就本

9、条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形解读如下: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能证明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 等 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对住院志、医嘱单等病历资料的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供的义务的规定。,条文解读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含义,需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一、

10、“病历资料”的含义和范围 二、患者查阅、复制权利的保障和行使 (一)查阅、复制权利的保障 (二)查阅、复制权利的行使主体 (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 (四)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请注意!病程记录并不在复印之列,而护理记录却在复印之列。所以,护录与医生的病程记录一定要高度一致。否则,法院就有权认定对患者有利的证据是事实。那可是有口难辩啊!,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 条文解读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问题

11、把握: 一、隐私权的内容和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侵害的表现形式,隐私权涵义,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范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12、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侵犯隐私权范畴:,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规定。 条文解读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如下几个问题进行把握: 一、过度检查的特点和

13、表现形式 二、过度检查形成的原因,临床实践中,什么是过度检查亦很难界定,本人的观点是:根据病情,“该”检查的都不叫过度检查。,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条文解读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不仅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在此呼吁: 各位同仁,团结起来,对医闹零容忍!,医疗事故鉴定的前景,湖北省病案质控中心培训讲座,取消鉴定? 改变鉴定方式? 改变鉴定内容

14、?,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 偿,医疗损害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因为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值),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6)其他的法定因素。,祝 你 平 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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