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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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课程,渤海石油职业学院 机电工程系 2012.6,一、我国近年安全概况,国家统计局2011年2月28日发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79552人,比上年下降4.4%。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201人,下降19.0%。,骆琳介绍,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据安监总局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同比减少15865起、3648人,分别下降4.2%和4.4%。全国年度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继2008年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9年降到9万人以下之后,201

2、0年又降到了8万人以下。2011年降到7以下。,我国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指标,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生产亿元GDP死亡率是先进国家的8-10倍; 工矿商贸10万人事故死亡率是先进国家的2倍多;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3倍; 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是世界平均的5倍多。,“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努力实现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继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好

3、转态势。,二、安全与安全理念,安全是自有人类以来永恒的主题。 1. 安全:是指在生产活动中,能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之下的状态。 安,则无危,即无危为安,指没有危险,安适、稳定,则可视为无危,即安。 全,无损为全,即完整、完满、无残缺等,即无损则全。,2. 安全理念:安全理念也叫安全价值观,是在安全方面衡量对与错、好与坏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思想,对于企业来说它是一套系统,应当包括核心安全理念、安全方针、安全使命、安全原则以及安全愿景、安全目标等内容。安全理念绝非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企业安全文化管理的核心要素,不管提炼、修改还是传播,都应该慎之又慎。,请大家记住: 无危为安、无损为

4、全。 我们工作中所讲的安全主要是工业生产安全,其实安全应该是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生命安全:天天24小时全方位的安全!,4.安全生产:即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就是在企业内部正常的工作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通过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检查:排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就是隐患,通过正确的加工工作方法、手段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方法及劳动保护的总合,使劳动在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请记住当今世界二大名言: 人类最大的财富是健康,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 每个人的所有的一切都可

5、以用数字表示“身价”!无非是“1”后面多少个零而已! 这个“1”就是你的身体!,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几句忠告的话:,不怕欠薪下月发, 不怕下岗回到家; 就怕单位接家属, 去到医院看看他(她); 更怕接到宾馆去, 所有希望全没啦; 安全连着国企家, 从我作起时时抓。,注意十种人: 1、情绪波动的苦闷人; 2、头脑混乱的糊涂人; 3、精力涣散的

6、疲劳人; 4、粗心大意的马虎人; 5、喜事之中的幸福人; 6、家有大事的忙碌人; 7、事不如意的牢骚人; 8、嬉闹忘形的活跃人; 9、心存侥幸的蛮干人; 10、工作消极的懒惰人。,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与职业规范,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为确保此方针的实施,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主动制止违法、违章行为,无论对企业、他人还是自己,都是不无裨益的。 一、安全生产法有关知识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

7、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

8、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9、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

10、,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 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二、劳动法有关知识,劳动法中需要掌握的主要有两条: 1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

11、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将两法的条款统一起来理解,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种资格证才能上岗。一种是特种作业资格证(即技术等级证),一种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知识,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二条:“中华人

12、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四、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

13、生产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较广,仅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

14、。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 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15、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 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

16、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 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查处,国务院第302号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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