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第一讲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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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实务,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课程简介,课程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目的是结合案例讲解保险法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规则,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 案例讨论 随堂练习,考核方式 课堂提问 期末考试,参考教材,贾林青:保险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参考教材,李玉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兼职教授。一九

2、九四年加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曾任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合规负责人、法律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覃有土: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贾林青、朱铭来、罗健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2.自学,3.考试,1.预习,不会完全依教材内容授课,但会预告下节课要讲的主要内容,以便于大家预习。,授课内容主要是重点和疑难点,教材中没有被讲授的其余内容为学生自学内容。,考试重点为每节课的讲授重点;由学生自学的内容只作为考试辅助内容。,教材的使用,

3、第一编 保险法导论,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保险法导论,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分论,保险业法,4,3,2,1,CONTENT,内容 大纲,导论,1,2,3,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第二讲 保险法的历史演进,第三讲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什么是保险,一,什么是保险法,二,一,什么是保险?,ONE,保险的作用,(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1. 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2. 有利于推动对外经贸发展,平衡国际收支 3. 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1. 有利于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2.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3. 有利于安定生活 4. 有利于促进消费均衡,一、什

4、么是保险 ?,保,保护 看守住, 护着不让受损害或丧失,险,危险、风险 可能发生的灾难,(一)保险的前置概念:危险,危险又称“风险” 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不可预见却又可能遭受的损害或意外事件。 危险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危险的不确定性; 第二,危险发生会给人类造成经济损失。,危险管理的方法:,保险 = 转移 + 集合 + 预防,投保方,保险方,保险费,保险金,预防,集合,转移,公式: 保险费之和 = 保险基金 = 保险金之和 * 等号的基础是概率论(大数法则),* 保险机制图解(以房屋火灾保险为例):,设有一万户房屋,每幢价值100万元,每年失火烧毁房屋的概率是万分之一。即这一万户房屋

5、每年将有100万元的火灾损失发生。 保险对该火灾损失的制度安排是: 每户按损失概率每年交纳100元(100万的万分之一)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共100万元,刚好对损失的一户进行补偿。,保险基金 100万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万元,共一万户,此户火险,100元,100元,* 保险与危险的关系: 危险存在是保险的前提 可保危险:纯粹性 普遍性 可预测性 可转嫁性 正当性 道德危险: 与制度目的相背离的主观逆向选择 保险是一种危险分担机制 数理基础:概率论(大数法则),危 险,投机危险,纯粹危险,不保危险,可保危险,道德危险,危险的特征: 决定了 保险

6、的 客观性 - 必要性 危害性 - 重要性 偶然性 - 可能性 规律性 - 科学性,【小结】,总之,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各种危险的客观普遍的存在,以及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和规律性,是保险制度存在的前提。 它使保险制度的存在具有了重要性、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 也正因此,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危险管理的方法,在实践中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地采用。,1,2,3,Contents,P01,经济学角度,法学角度,P12,保险法,P25,集中资产,建立保险基金,补偿危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营性行为。,建立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概念,1.

7、保险法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 保险的法律特征,(1)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2)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3)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4)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5)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6)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实例枚举】家庭财产损害保险,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家

8、庭财产损害保险,按照该财产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该家庭财产损害的格式条款,其承保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的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或租用的财产等,包括:房屋及其冷暖、卫生、照明、供水等附属设备;家具、用具、衣服、行李、卧具等生活资料;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农村家庭的家用工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非机动交通工具;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等。 但是,正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金银、首饰、珠宝玉器、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畜家禽、花鸟虫鱼、烟酒、食品、计算机软件等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或无法

9、鉴定价值以及无市场价值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予承保。,【实例枚举】,财产保险公司对于其承保的上述财产因约定的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龙卷风、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体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等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假设社会公众中有5万个家庭购买了该保险,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各个投保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所交纳的保险费构成保险基金,而当其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家庭的家庭财产因约定的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该财产保险公司从保险基金中支取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予以赔偿。,(三)

10、保险的分类,1.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2. 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3. 按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 原保险与再保险 4. 按保险人的人数的不同分为: 单保险与复保险,1.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 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 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按实施形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是基于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参加的保险。 * 强制保险的特点: 1.保险范围全面性

11、。 2.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3.保险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 法令之强制性是强制保险最根本的特征。 自愿保险 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实现的保险。它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保险实施形式。,3.按承担责任次序: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是对应的 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4.按保险人的人数:单保险和复保险,投保方,保险方,合同,保险方,保险方,再保险,复保险,合同,单保险,保险方,(四)保险与相近概念的

12、区别,1. 保险与救济 2. 保险与储蓄 3. 保险与赌博 4. 保险与保证 5.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实例枚举】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现年56岁的魏甲原在乙服装厂工作,从1990年4月开始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每月按照工资总数的5%交纳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其余的保险费则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由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 1992年4月,魏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考虑到母亲日渐年老,身边无人照顾,于是,为魏甲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 000元的长寿保险合同,趸交了15 006元保险费。 1994年,乙服装厂被政府主管部门宣布解体,2002年4月,魏甲根据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将档案

13、转到职业介绍中心,并办理了社会保障金的“接续”手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8%补交了自乙服装厂解体至2001年年底其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部分。于是,魏甲领取了退休证,每个月从银行领取269元养老金。同时,乙保险公司根据长寿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魏甲支付了第二个5年期的人身保险金5 000元。,二,什么是保险法?,TWO,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14、。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 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保险关系是指: 基于保险合同而在 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 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险关系,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保险特别法,广义 保险法,03,02,01,04,广义与狭义,保险公法,保险私法,商业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在中国的法学界,对保险法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学

15、术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李玉泉)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贾林青),保险法的地位,即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关系: 1. 保险合同关系 2. 保险中介关系 3. 保险监管关系,商业保险关系:(归纳),1. 保险经营关系,2. 保险管理关系, 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中介关系, 保险人内部关系, 保险人相互关系, 投保方内部关系, 保险人涉外关系, 国家对

16、保险人监管关系, 国家对保险中介人监管关系, 国家对投保方保护与强制关系,商业保险关系:(图示),投保方,保险方,合同,国内保险市场,保险方,分保,竞争,保险 中介人,内部,内部,国外保险市场,合同,竞争,管理,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1. 保险经营关系,2. 保险管理关系,金融三大支柱,银行,证券,保险,保险监管关系,监管,监管,在银行法及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下 银行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管,监管,在证券法及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下 证券已经成为了人们必不可少的理财方式,监管,监管,在保险法和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下 保险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比不可少的 集保障、储蓄、理财为一身的生活必需品,【实例枚举】案情,甲实业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以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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