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债的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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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债法,第一分编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例一甲雇用乙为公司总经理,约定月酬1万元,乙不得在外兼职。 例二乙患病昏迷在路上,甲送乙到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1000元。 例三甲想卖自行车给乙,错将丙当成乙,将自行车交给了丙。 例四乙驾车不小心撞伤路人甲。,上述例子分别构成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它们的含义、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不足以构成共同因素。 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什么呢? 在于在形式上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 这种特定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的关系。,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

2、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说明: 1.债可以分为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 2.现代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3英美法不存在债的一般概念,也不存在相应的法律用语。 4.债的概念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欠债还钱”中的“债”。 5.我国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二、债的特征,1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从权利的角度而言,债的关系为债权关系;从义务的角度而言,债的关系为债务关系。 思考:债法一词的意义何在? 2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债的关系以特定主体的信赖关系为基础。 (2)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3)债权是相对权

3、。 其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当事人。 例1甲出卖某车给乙,交付前被丙不小心毁损,导致甲不能交付时,乙就其所受的损害,能否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例2丁受雇于戊,庚以高薪聘任,使丁跳槽时,戊就其因此所受的损害,能否向庚请求损害赔偿? 例3A驾车不慎,撞伤将在B歌厅作个人表演的歌星C时,对C身体健康所受的损害,当然应负赔偿责任,但对B歌厅因辍演所受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呢?,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债权是指特定人能够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问题:第三人可以

4、侵害债权吗? 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加以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的相对性的例外,有两种类型: A整个债之关系或个别债权被法律赋予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果,此为债权的“物权化”。 B整个债之关系或个别债权也可能于个别关系中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主要为第三人损害赔偿。 法定情形;学说与判例形成的。 思考1:债权的相对性,所寓含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在于什么? 思考2: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应包括哪些情形?,(4)债权是对人权。 (5)债权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 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例甲先后出卖某房屋给乙、丙、丁时,其买卖契约均属有效,各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乙、丙、丁都有权

5、要求甲交付该房屋。 A。现在假设甲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丁时,乙、丙的债权已发生在前,能否向丁主张权利呢? B。又假设甲先后向乙、丙、丁借款时,他应如何偿还债务?,特别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

6、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

7、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1)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指向的事物。 债的客体是特定行为,又称为给付。 思考1:为什么债的客体是特定行为,而不是具体的对象? 债权人自己并不直接支配利益的载体(如货物、劳务等),须通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满足自己利益需要的目的。 思考2:债的客体与标的是否同一含义? 一般认为,债的客体就是标的。,练习,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电脑的合同,则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 ) A该台电脑 B。交付该台电脑的行为 C。给付货款的行为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8、 解析: 本题中,A项是债的标的物,D项是债的主体,C项的行为是从属于交付行为的,它决定不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因此,只有B的答案是正确的。,(2)特定行为既可以是作为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 作为行为又称积极给付,不作为行为又称为消极给付。 注意: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其履行不构成给付。但特别约定时,可以构成给付。 4债为请求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债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请求权。 思考: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联系: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作用,请求权亦大多基于债权而发生。 区别: A。债权是从权利之标的角度;请求权是从权利的作用角度。 B。债权的作用范围比请求权广。债权除具有请

9、求权之作用外,特殊情形尚可发生代位权、对抗力、形成权、抗辩权等。 C。请求权的来源较债权广。请求权除由债权发生外,尚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及占有发生。 5债为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案情甲将其所有的坐落在闹区的某房屋,出售给了乙。甲的邻居丙知道这一买卖之事,但为扩大自己营业店面,于是出高价同购买该房屋,并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试问: 1。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乙有权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3。假设甲在出售该房屋给丙之前,已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时,丙能否请求乙返还其房屋?,三、债的内容,(一)债权 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特征 (1)债权为财产权。(2)债

10、权为请求权。 (3)债权为相对权。(4)债权无排他性。 (5)债权具有平等性。(6)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7)债权无追及权。(8)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二)债务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1。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责任一词在民法学上有不同含义,而与债务相区别的责任仅指履行给付义务的财产担保。 现代民法理论,债务与责任具有以下区别: (1)仅有债务而无责任。 (2)仅有责任而无债务。 (3)责任先于债务而存在。,(4)债务与责任并存时,其主体、范围、内容得有不同。 因此称为担保责任而无担保债务之说法,也可以理解,担保一般具有单务性、无偿性。

11、 2。自然债务 自然债务又称不完全债务,就是指不可强制履行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种: (1)债权人有权根据“受领权”接受给付的债务。 ?(2)债务人为履行道德上或礼仪上的义务而为给付。,?(3)债务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 自然债务具有以下效力: A。债务人主动履行自然债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B。自然债务经债务人承认后即产生法律上完全的效力,与法律上的债务无异。 C。消灭时效完成后的债务,可因债务人提出保证而发生完全效力。 思考:自然债务可否起诉?,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与效力,一、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发生根据) 契约(契约原则):买卖、租赁等 法律行为 (意定之债) 单独行为(例外):遗赠等 1缔约上过

12、失 2无因管理 债编 3。不当得利 债的发生 4。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 (法定之债) 物权:相邻关系、拾得人的权利 其他各编 亲属:扶养请求权 继承: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关于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侵权法和债法适当分离的学说,将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离出来,使其独立成编,而没有将侵权法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 具体地说: (一)损害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责任与债的区别 1.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形式大多不是债务。 2.责任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与债所体现的任意性存在区别。,3.债的一般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侵权责任。 4.就损害赔偿而言,已经不仅仅是限于财产赔偿。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

13、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这些赔偿无法完全用债的关系来解释。 (二)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的关联 1.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2.债法的很多规则对侵权责任法仍然是适用的。 3.侵权请求权中的抗辩权也涉及债的关系。,二、债的效力,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所赋予的权能。 (一)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指债权在债的关系中所具有的作用。 1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 诉讼上的请求力称为诉权,诉讼外的请求力称为请求权。 2债权的执行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利益的效力。,债权的执行力,不仅仅是诉讼法上的效力,也是实体法上的效

14、力。 思考:能否对人身加以强制? 3债权的保持力。 债权有保持所受给付的效力。 经由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推导出来。 4。债权处分权能。 全部具备这些效力为完全债权,否则则为不完全债权。,(二)债务的效力 债务的效力是指债务满足债权的效果。 债务的效力就是以给付为核心的义务群。 1。给付义务。 思考:给付与履行的关系? A。前者是指债务人应为行为的抽象;后者是指债务人实施其应为的行为。 B。给付是从静态的角度描述债的关系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履行则是从动态的角度描述债的效力以及债消灭的过程。,给付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

15、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给付方式的不同,分为作为的给付义务与不作为的给付义务。 (2)根据给付与预期利益的关系,分为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给付行为,这是指当债的类型或性质确定,给付内容只考虑给付行为本身,而不考虑是否有预期利益即发生履行效力之给付。 给付效果,是指依债的类型或性质确定,给付内容不仅要考虑行为本身,还要谋求相对人预期利益的给付。,(3)按照债务人所负义务的主从,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务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而且是辅助主给付的给付义务,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产生从给付义务的原因有三个

16、:A。基于法律的强行规定。B。基于当事人的约定。C。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4)按给付义务产生时间的不同,可将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于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5)根据义务在合同中的阶段,分为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违反前者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后者构成债务不履行责任。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除给付义务外,为辅助债务人实现其利益,随债的关系的发展所发生的义务。,包括:(1)注意义务。(2)告知义务。(3)照顾义务。(4)保密义务。 思考一: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 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是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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