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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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吴学雁 Wxy_ 经济管理学院,数字化互联网特有的虚拟性在多方面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商务的运作方式。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涉及商业、金融、电信、物流、IT和消费者等诸多方面,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必须有相关的立法来规范。 电子商务立法非常重要!,关于电子商务立法存在很多困难,原因是: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要求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一致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还不成熟,仍在不断变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一个国家调整其法律框架的能力,涉及电子商务法律的调整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步伐。 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和维护电子商务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2、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4.1 电子商务法概述,4.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4.1.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4.1.3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4.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联合国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正在起草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

3、体系。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势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来调整。,4.1.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1交易自治原则 2证据平等原则 3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 (2)媒介中立 (3)实施中立 (4)同等中立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5安全性原则,4.1.3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4.2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4.2.1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4.4.2 我国电子商

4、务的相关立法,1998年11月18日,江泽民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电子商务问题发言时说: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4.2.1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目前已基本确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如下: 定位了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即宏观规划和指导 重视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加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使用,借鉴先进的发展经验,以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1.刑法的相关规定 (1)确

5、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秩序是公共秩序中的一类独立对象。 (2)明确了根据行为人与计算机系统功能、程序和数据发生关系的行为方式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原则。 (3)明确了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手段进行的犯罪行为的处理原则。 (4)根据计算机犯罪的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罚则。,4.2.2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2 .新合同法( 1999年3月) 对电子证据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已有所涉及。 (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

6、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2)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有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1)安全管理 (2)经营国际互联网络

7、的管理 (3)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 (4)互联网各域名管理,4.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内容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5年4月1日实施,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8、、附则。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的法制化,并为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该法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对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是一个网上竞拍的案件。上海一个叫韩斌的人有一天到易趣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起拍价只有10块钱,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进去。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效价是116块,网站也给他

9、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斌就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他们也收到了网站那份电子合同,但是他们坚决不给,说116块钱买辆车是不可能的。现在韩斌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一份证据是整个交易的过程。 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斌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给告到了法院。,案例,但是汽车经销公司到了法庭上,他觉得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他们认为:第一,他们输入的底拍价是10万块钱而不是10块钱;第二,认为116块钱就把我们的车买了,这样一个电子合同是显失公平的。这个案子还在审理的时候,又发生了一起让韩斌感到意外的事情,这个车让它原来的车主

10、以12.8万元给卖出去了。韩斌知道以后非常生气,他就想如果法院判定电子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这辆车就是我的了。 这个案子最后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4.3 电子商务实施中的问题,4.3.1 税收问题 4.3.2 知识产权保护 4.3.3 网络广告管制 4.3.4 隐私保护,4.3.1 税收问题 税收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税收政策的宽严尺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太宽了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太严了又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是否应该征税,在哪里征税,依据什么进行征税,征多少税等都是电子商务税收应该解决的问题。,网上税收困难的原因 “虚拟化”引起 (

11、1)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纳税地址等基本环节的界定很困难; (2)无纸化操作导致无凭证,失去审计的基础。,网上税收的几个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征税的最基本问题是如何将现存的税收原则恰当地适用于电子商务,且保证能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税权主体的一致赞同,这是十分困难的。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争议也变得更加尖锐。,(1)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 电子商务活动涉及许多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与交易产品,其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是传统交易方式中所没有的。对待这些新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与交易产品,是否有必要征税,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问题。,(2)是否应对电子商务

12、免征关税的问题 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原因: 可通过这一优惠措施极力推进电子商务这种新兴交易模式的推广与应用; 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很难从税收角度对数字化产品进行有力控制; 对于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服务产品,根据WTO组织协议中的ITAA协议,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零关税。,(3)对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在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这一概念都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

13、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4)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者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5)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 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交易在网上进行,无纸化程度高,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

14、证可以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痕迹,导致传统地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6)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如果电子商务中的各环节不能有效地确认,或不能处理好依照电子商务中商流或信息流征税与根据物流征税的有效衔接的问题,那么电子商务中的双重征税或多征税的问题恐怕无法避免。,(7)国际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困难已经在国际电子商务中显现出来,这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引起的。当消费者通过在不同国家拥有的网络商业中心采购时,关于哪个国家有权提出消费税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4.3.2 知识产权保护 在互联网上,以数

15、字形式存在的信息具有极大的流动性、无限可复制性,知识信息的传播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但是,在知识得到广泛传播的同时,对于包括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使用权、数据库及其他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互联网发展不能回避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以信息为内容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应当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域名保护 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国际化,域名自然成为了一个社会科学名词。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域名已成为了互联网文化的组成部分。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域名的重要性和价值如同商标一样,已被全世界的企业所

16、认识。,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案例: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图瓦卢 tv Julia Roberts,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KELON 作为域名的 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 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KELON 域名行为属于非法。 这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 该制衣厂自知理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 注销其注册的 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 这说明我国已经认识到域名抢注行为的不良后果, 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保护权利人利益,制止恶意抢注行为, 以及保护名称和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决心。 但对于抢注别国企业名称或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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