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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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法,第一节概述,一.合同 也称为“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 是调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不论其所有制性质、种类如何,也不论其规模、经济实力如何,在法律上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因此,对于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必须进行平等协商,以期达成一致意见,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二)自愿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宜。,具体来说,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如何解决争议等,都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自愿是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是平等原则的必然体现。,(三)公平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公允、公正,合情合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的

3、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互为条件的,双方都必须公平合理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显失公平;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严重违约时采取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的,应当给予支持等。,(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以善良的心理状态,维持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尊重对方利益,在实现自己应得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五)合法原则 1、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2、尊重社会公德 3、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4、益。 (六)严守合同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协议的方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同内容的形式。,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由于书面形式使当事人责任明确,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发生纠纷时举证容易,有利于纠纷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所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该合同不能成立。,(二)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包括

5、当面洽谈和电话协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口头形式大都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小商品买卖或服务,即便是标的额较大的交易,也是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立即表示完全接受,并且能够“即时清结”的情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其他形式 这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其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形式,故也称为推定形式。,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条款 即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包括以下共同性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

6、)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它有两种形式: 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 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又称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无效的格式条款 三种情形 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7、(1)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2)必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3)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4)必须到达受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要约的法律效力 亦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对要约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表现在: 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当受要约人承诺时,要约人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要约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并由此给受要约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的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律拘束力。,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相对方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

8、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要约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宣告取消要约。 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三).要约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宣告取消该要约。 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是有严格限制的,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9、则该要约不得撤销。,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 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一).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不发生效力。,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10、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二).承诺的撤回 是指承诺发出后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宣告取消承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撤回效力。承诺一旦生效,则不能再撤回。,五.合同成立: 即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在客观上存在。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来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 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11、,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六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地点对于合同发生争议后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不是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当事人一方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七.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

12、信用原则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为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定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为赔偿责任。 (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义务。,(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泄露商业秘密,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依法成立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3、的前提条件。,(一).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发生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程序符合规定,(二).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形式: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无效合同 指当事人虽已订立,但因缺乏有效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

14、法性。 2.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 4.无效合同具有绝对无效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无效 :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规定上述合同无效的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的有无和大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

15、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欠缺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变更是将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的那部分合同内容的予以撤销。,法律特征: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由当事人行使,其他人无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3)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4)合同在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只是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合同类型: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 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

16、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拒绝其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后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享有拒绝其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三).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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