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缮制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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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3-2 缮制运输单据,第一节 海运提单,一、海运提单的作用 二、海运提单的内容 三、海运提单的缮制规范,海运提单的作用(1) 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经按海运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海运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海运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3) 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海运

2、提单的内容海运提单的格式很多,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内容基本相同。一般包括海运提单背面的运输契约和海运提单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船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被通知人名称、货物名称、唛头、包装、件数、重量、体积、运费、海运提单正本份数、海运提单签发地点和日期、承运人或船长签字等。,海运提单的缮制规范UCP600对海运提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条,包含a, b, c, d 4个条款的具体规定。(一)托运人 (Shipper/Consignor)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二)收货人(Consignee)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写相同。(三)被通知人(Notify par

3、ty,Notify,Addressed to)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四)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如果货物需要转运,在这一栏中填写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将这一栏空白。(五)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收货地点。如果收货地与交货地都空白,就是海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六)海运船只、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第二程船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填写承运船舶的船名。(七)装运港(Port of Loading)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八)卸货港(Port of D

4、ischarge)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如货物须转运,装运后面没有注明中转港,则可以在目的港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 KONG”简写为W/T HONG KONG,如“SINGAPORE W/T HONG KONG”(目的港新加坡,在香港转船)。如经货运目的港运往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须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 某地”或“IN TRANSIT某地”,如“KUWAIT IN TRANSIT SAUDI ARABIA(目的港科威特装运沙特阿拉伯)”。,(九)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与海运托运单中“最终目的地”

5、栏目填法相同。(十)集装箱号(Container No.)填写集装箱箱号。海运集装箱号码由“四个字母箱主代码(第4位是海运集装箱代号U)+六位顺序号+一位核对数”组成,如“KHLU620686-7”。,(十一)封志号或唛头或号码(Seal No.,Marks & Nos)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托运时,一般箱封号可以不填,但在提单中必须填报每一个集装箱的箱号与封号。(十二)箱数与件数(No. of Pkgs or Shipping Units)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一般提单上的箱数或件数不允许做任何更改,也不允许盖更正章。一旦发生赔偿,此箱数或件数是计赔的一个计量数,即赔偿金额

6、=件数赔偿费率。所以,必须同时填写件数的大小写,以防篡改。在提单正面印有“不知条款”,表示承运人不知道集装箱内实际装入的货物品质和数量。因此托运人对于实际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件数承担全部责任。承运人不承担集装箱内货损、货差和短缺的责任。(十三)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十四)毛重(Gross Weight)填写承运货物的总毛重,该数据是船公司计算运费的根据之一。,(十五)尺码(Measurement)填写承运货物的总尺码,该数据是船公司计算运费的根据之一。(十六)运费缴付方式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十七)签发地点和时间(Plac

7、e and Date of Issue)海运提单签发时间表示货物实际装运的时间,或已经接受船方或船代理的有关方面监管的时间。必须与信用证中的装运期限相符。海运提单签发地点,表示实际货物装运的港口或接受有关方面监管的地点。,(十八)正本的签发份数(No. of Original B(s)/L)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十九)有效的签章(Stamp & Signature)根据UCP600,提单无论名称如何,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和证实。(1)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2)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签名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任何签字

8、必须标明其是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来证规定手签的必须手签。印度、斯里兰卡、黎巴嫩、阿根廷等国港口,信用证虽未规定手签,但当地海关规定必须手签。有的来证规定海运提单须由中国贸促会签证,也可以照办。按照上述规定,提单签字应根据签字人的不同情况批注不同内容。,(1)承运人签字。如果承运人为COSCO,则提单签字处显示:COSCO(承运人签字) As Carrier或 The Carrier (2) 代理人签字。如果承运人为COSCO,代理人为ABC SHIPPING CO,则提单签字处显示:ABC SHIPPING CO(代理人签字)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COSCO(

9、3) 船长签字。如果承运人为COSCO,则提单签字处显示:COSCO(或不注或注船名)(船长签字) As Master 或 The Master,(二十)海运提单的有关批注根据UCP600,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1) 提单上预先印就“ON BOARD”文字或相同意思。如“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或“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her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这种提单被称为已装船提单,不必另行加注“

10、已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期就是发运日期。,如果提单预先印就“Received the goods as specified below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这种提单被称为收妥备运提单,必须在提单空白处加注“ON BOARD”和实际装船时间的批注,使提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才能用于结汇。此时,装船批注的时间为发运日期,即装船完毕的时间,而签发时间上所标注的日期仅仅是签发这张提单的日期。,(2)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必须在提单空白处加注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及实际船名。(3) 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

11、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必须在提单空白处加注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4) 如果提单的收货地和装运港不在同一个地方,则必须在提单空白处加注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航空运单,一、航空运单的作用 二、航空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航空运单(Airway Bill,AWB),是航空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签发给发货人表示已收妥货物并接受托运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转移货物的

12、所有权。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航 空 运 单,一、航空运单的作用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托运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托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是核收运费的依据;最后一份随货同行,用于记载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交付给收货人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航空运单还是运输合同。海运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它本身不是运输合同。但航空运单不仅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其本身就是托运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单也是办理清关的证明文件。当货物通过航空运输,出口报关时必须提交航空运单。在货

13、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海关也是根据航空运单查验放行货物的。,航空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规范(1) 航空公司数字代号(Airline Code Number)。填写航空公司的代号,如中国民航的代号为999,日本航空公司的代号为131等。(2) 始发站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与空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3) 航空运单序号及检验号(Serial Number)。填写航空运单序号及检验号共8位数字。(4) 托运人名称和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与空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5) 托运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Numb

14、er)。除非承运人需要,此栏一般空白不填。,(6)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与空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7) 收货人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除非承运人需要,此栏一般不填。(8) 签发航空运单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名称和城市(Issuing Carriers Name and City)。如果航空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填写收取佣金的代理人名称及城市名;如果航空运单直接由承运人本人签发,此栏空白不填。,(9) 代理人国际航协代号(Agents IATA Code)。IATA是International Air

15、 Transport Association(国际航协)的缩写,国际航协的代号为7位数字,如3441234。实务中本栏一般不需填写,有时航空公司要求其代理人在此栏填写相应的代码。(10) 账号(Account Number)。填写代理人账号,供承运人结算时使用。实务中除承运人需要,一般不需填写。(11) 始发站机场和指定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填写始发站机场名称和所要求的运输路线。实务中一般仅填写起航机场名称或所在城市的全称。,(12) to(by first Carrier)。填写目的站机场或第一个转运点的IATA三字代号

16、,当该城市有多个机场但不知道具体机场名称时,可填写该城市代号。(13) by first Carrier。填写第一承运人的名称或IATA两字代号。(14) to(by second Carrier)。填写目的站机场或第二个转运点的IATA三字代号,当该城市有多个机场但又不知道具体机场名称时,可填写该城市代号。(15) by(second Carrier)。填写第二承运人的IATA两字代号。,(16) to(by third Carrier)。填写目的站机场或第三个转运点的IATA三字代号,当该城市有多个机场但又不知道具体机场名称时,可填写该城市代号。(17) by(third Carrier)。填写第三承运人的IATA两字代号。(18) 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与空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19) 航班/日期(仅供承运人使用)(Flight/Date for Carrier use only)。飞机航班号及实际起飞日期,本栏一般不需填写。本栏即使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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