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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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1)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内容摘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 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关键词:合同之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适用引子案例:A乘客坐B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途中一行人 横穿

2、马路,大客车司机急刹车,A摔倒在车内,致伤。 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选择合同之诉,起 诉B公司。A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 施V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要求B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B公司认为原告援引法律不当,合同之诉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一、问题的提出A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 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

3、依 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既然 A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当然应适用合 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 失去意义。另一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 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经 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 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 定”,所以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先前案例探究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月

4、17日颁布的案例:王利毅、 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案情概要:1998年 8月23日,两原告之女王翰入住银河宾馆。当天下午王翰在客房内被犯罪分子强行入室杀害并抢走财物。银河宾馆系四 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视 设施。银河宾馆制订的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于客房 内。该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安全”,“若 有不符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 歉,直至赔偿”等内容,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翰生前入住被告银 河宾馆,其与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 法

5、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河宾馆基于宾 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 24小时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应予兑现, 但未能兑现,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银河宾馆在提供服务 过程中,虽有一定的违约过失,但王翰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 是罪犯所为,所以参照实际情况,酌情而定违约赔偿的数额, 判决被告银河宾馆给付原告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 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但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商品服务 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本案王翰之死,并非由上 诉人银

6、河宾馆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规定的情形。上诉人主张对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调整,于法有悖,宾馆与旅客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调整。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这个案例,是一个合同之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适用,两审法院认识是不一致的。 一审长宁法院认为:“合 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律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逻辑上看这是个全称判断;二审上海一 中院认为:王翰之死,并非宾馆服务直接造成,故不属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二审仅认为本案不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没有米纳一审的全称判断观 点,其表述是严谨的。让我们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

7、布的另 一典型案例。20王培衔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向其收取的出租 车返程过路费案.案情概要:原告王培衔从南通市内乘 坐被告公司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收费站,被收过 路费10元。到机场后,被告驾驶员要求原告支付车费外, 还提出按全国统一规定支付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 元。原告以被告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由,诉至南通市崇川 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5元。崇川法院审理认为,过路费是履行本案客运合同时必须 发生的额外费用,被告在提供服务时已支出了,双方在设立 合同关系时虽未对此作约定,但理应由乘客负担,且出租车 费用是政府定价,省、市物价局都明确了过路费应由乘客负 担,所以

8、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 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出租 公司要求乘客支付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 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乘客的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三条、第 六条、第七条判决出租车公司退还上诉人人民币5元整。该案例也是一个合同之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适用,两审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可以与合同法同时 适用。三、法理上的分析1、对肯定说的论证本文之首所引的案例和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典 型案例有一个共同处,就是:三个案件都是合同之诉,而且 都是基于消费者

9、为生活需要而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成 立的合同。对此类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所设立的合同,我们可以称之为 消费者合同。从逻辑上讲消费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 包含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再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目前在法学研究 的分类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常被划分为经济法中的 市场秩序规制法,其调整对象为:因对消费者提供保护而产 生的社会关系,具体为三种社会关系:1、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3、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前两种关系,本文不作讨论,第三种关 系,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在自愿、 平等、公平、诚

10、实信用基础上的等价有偿的商品交换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它的法条表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 者的权利”和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对行政、刑事责任,本文也不作研究。 对于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致人伤残的民事责任;3、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4、侵犯其他人身权的民事责任;5、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6、违反约定的民事责任;7、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民事责任;8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于上述8种民事责任,有侵权责任,有违约责任。综上,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包括:经营者与 消费者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法律责任有 民事责任。于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具有民法性质,又可细分为合同法性质和侵权法性质。 其中调整消费者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为合同法;调整 非消费者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为侵权法。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 选择合同之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合同 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调 整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的法条可以适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优先适用。2、对否定说的辩驳否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适用于合同之诉,

12、其基础观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具有合同法性质,其与 合同法的外延没有交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 法,而合同法属于民法。那么,照此观点,保险法是规 制市场主体秩序的法律,属于经济法,关于保险合同之诉, 也只能适用合同法,而不能适用保险法。显然,这 个结论是不能成立的。笔者认为,保险法有保险合同法 和保险业法两大内容,关于保险合同之诉应当优适用保险 法,同时也适用合同法;同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消费者合同的内容,关于消费者合同之诉也应当优先适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否定说还认为,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不能适用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只有选择了侵权之诉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那么,否定说实际上承认

13、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有民事侵权法的内容,这与其基础观点也是矛盾的。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既然有民事侵权法的内容,为什么就没 有合同法的内容呢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既包 含了民事侵权法的内容又包含了合同法的内容,所以不论消 费者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并不矛盾,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解决了这个矛盾四、结论合同之诉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 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数据库;同上;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第 349页,首都经济贸 易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同上第35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笔者在此所用为广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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