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其中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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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其中测试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泉州鲤城佳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诉泉州市东升福利制衣厂、音微波通讯器件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一、案件相关情况(一) 一审情况1 -审诉辩上止(1) 原告诉称:东升制衣厂丁 2000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期限至 2001年8月11日,月利率为0.633 7%,由佳音器件厂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期届满后,东升制衣厂

2、未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佳音器件厂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故 请求判令被告东升制衣厂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佳音器件厂承担连带活偿 责任。(2) 被告东升制衣厂未作答辩。(3) 被告佳音器件厂辩称:其为东升制衣厂向原告借款作最高额保证届实,但 这是受原告的信贷员和东升制衣厂的欺诈下,对借款合同产生重大误解,盲目、 过失地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原告贷给东升制衣厂的第二笔款系偿还原 告贷给东升制衣厂的第一笔贷款,届以新贷偿还旧货;故其并不需对该第二笔贷 款承担保证责任。其并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原告与佳首器件厂签订的最局额保证 合同。2 一叩事义小计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 2000

3、年1月26日,原告与佳音器件厂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00年短字第1991025号,双方约定为了确保2000年1月26日至2001 年1月25日期间东升制衣厂在人民币100万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与原告签订的 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告佳音器件厂愿意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承担连带活偿责任,保证期间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2年等。(2) 2000年1月28日,原告借给东升制衣厂100万元,双方据此签订一份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 11月11日。(3) 2000年11月24日,原告与东升制衣厂乂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东升制衣厂10

4、0万元,期限自2000年11月24日至2001年8月1 1日,月利率为0633 7%,按月结息。(4) 2000年11月27日,东升制衣厂归还了 2000年1月28日向原告所借的1 00万元贷款,原告丁同日依2000年11月24日与东升制衣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再 借给东升制衣厂100万元,东升制衣厂丁同日将该100万元汇往泉州市糖洒副食 品公司。3 判案理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与东升制衣厂的借款合 同,主体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禁止性的规定,应确 认为有效。东升制衣厂未依约归还2000年11月27日向原告所借出的第二笔10 0万元贷款本息,构成违约

5、,东升制衣厂应偿还欠原告的100万元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佳音器件厂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上述第二笔100万元贷款是在佳音器件厂与原告签订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贷出的,并未超过佳音器件厂所保证的最高贷款余 额,且该笔贷款借出后是汇给泉州市糖洒副食品公司,故东升制衣厂应依约对该 第二笔贷款承担连带活偿责任。佳音器件厂辩称原告与东升制衣厂故意隐瞒事实欺诈保证人提供保证和本案存 在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佳音器件厂的 反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也不予采纳。4 审:走案结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6、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白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白零七条、第二白零六条、第二白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东升制衣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利息在借款期限内以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 在借款期满后以人民银行关丁逾期贷款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活之日止)。(2) 佳音器件厂应对东升制衣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活偿责任。(3) 佳音器件厂若活偿了上述第二项的债务,可以向东升制衣厂追偿。(4) 驳回佳音器件

7、厂的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15 010元,由东升制衣厂和佳音器件厂共同负担;反诉受理费 200 兀,由佳首器件厂负担。被告佳首器件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 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佳音器件厂仍然不服,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三) 抗诉机关对原审判决的抗诉理由因原告与佳音器件厂在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最高担保额为100万元,东升制衣厂向原告的第一次借款为1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11月11日,东升制衣厂 丁 2000年11月27日才归还,在尚未归还时,东升制衣厂丁 2000年11月24 日与原告再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东升制衣厂在第一次100万元贷款未还 的情况下,再次签订的100万元

8、借款合同已超过佳音器件厂所承担的 100万元最 高贷款保证额;故2000年11月24日的贷款不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 内,佳音器件厂对再次签订的100万元贷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审判决佳音器 件厂承担保证责任届适用法律错误。(四)再审事实和证据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上述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五)再审判案理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原告起诉要求归还的100万元 贷款,是在2000年11月24日贷出的,且未超过佳音器件厂担保的最高贷款数 额。故本院原审判决佳音器件厂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佳音器件厂辩称原告贷给东升制衣厂的第二笔款系偿还原告贷给东升制衣厂的第

9、一 笔贷款,但佳音器件厂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 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 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第二款“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 如第二笔贷款届贷还第一笔贷款,佳音器件厂仍需对第二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六)再审定案结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白三十条、 第一白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2)鲤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七)二审诉辩主张1上诉人佳首器件J诉称:原告与

10、借款人第一次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有提 供抵押担保并由上诉人提供保证担保,但原告在第二次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 则取消了抵押担保,届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上诉人依法不需 承担保证责任。另一上诉理由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相同。2 原击岸机克二竺底艾而新捋笆与宸,如订人卫-岳芝担芸礼3充丑诫衣,一未右答就“(八)二审事实和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九)二审判案理由本案的借款合同,主体合法,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 定,应确认为有效。东升制衣厂未依约还贷应承担违约责任。东升制衣厂在上诉 人担保的最高额贷款期限内贷款,原审判决上诉人应对该笔贷款承担连

11、带责任是 正确的。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十)二审定案结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白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5 01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要求完成的工作1、归纳出本案所涉法律问题。2、对法院判决作出评述。3、若愿意,可在讨论课上花三分钟左右的时间阐明自己对本案的观点。三、评分1、每同学都可要求发言,都有发言权利。将根据发言的表现(包括在发言所体 现的对基础知识掌握程度,分析问题的能力,及表达思想的能力)来评定成绩。2、未能在课上发言的人需将准备的材料在课后提交作为评定期中成绩的依据。 已发言的同学可以不提交。3、 有在课上发言并能基本表达出自己的观点的同学成绩从85分起算。四、时间安排讨论课时间暂定下周四下午五、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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