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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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委托合同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本章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合同的概念,特 另U委托与概括委托,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亲自处理事 务的义务,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贸易代理、委托合同解除的规定等。第三白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

2、的规定。委托合同乂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 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 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 托的人称受托人。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 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后法 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委托合 同也都作了规定。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 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 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 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 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

3、律行 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1 .委托合同的特征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 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 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 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 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 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 的条件。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 式都可以。委托合同经

4、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 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 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 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 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 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 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 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2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关于 “事务”的解释,直接关系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对此,日 本民法典第643条和6

5、56条规定,仅限于法律行为,始得为 委任合同之标的。就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务所成立的合同,称 为“准”委任合同,准用委任合同的规定。本条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具体解释,但 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 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 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 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 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 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等。3 .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委托

6、合同是否要以委托人 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委托 合同应当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 样,也能够划清和行纪合同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 合同不应规定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只涉及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代理则涉 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产生 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等均由委托而产 生。委托合同是一基础合同,法律应予专门规定。合同法基 本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侧重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问题。第三白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 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

7、处理一切事务。【释义】本条是对委托权限的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 准。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 委托和概括委托。划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意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 明确自己可以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 身份和权限,使之有目的、有选择地订立民事合同,以防止 因代理权限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 也便于根据代理权限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 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赠与 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

8、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 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 产法上的和解;4.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5.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 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 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 切事务的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 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

9、是概括委托。第三白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 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 还该费用及其利息。【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及偿还费用的 规定。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 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 费用。1 .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 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 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 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 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

10、支出的,它与 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 务之必要费用。”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2 .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由于受托 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 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 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 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 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 邮费

11、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 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 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 “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 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 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 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 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 行为,采用尽虽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 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 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 实施行为时

12、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3 .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 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 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 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 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 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 利息,偿还给乙。第三白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 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 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 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

13、报告委托人。【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 委托事务的规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 首要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 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 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 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 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 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3

14、.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例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 股票,明确指示了某日以后再抛出,但突然股票价格骤跌, 如果等到甲指示的某日再出售,股票价格将低落不堪;委托 人乂外出办事,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乙推 定如果委托人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受托人就有变 更指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 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国外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六白六十 五条规定:“受托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依情 形认为委托人如知其情事亦能允许变更其指示者,得违反委 托人的指示。”第四白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

15、 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 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 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 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 规定。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 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和信誉的信赖为 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 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 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 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 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 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合同法对于转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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