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务}行政法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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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社会组织对事务的管理活动。 公行政:国家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二、行政权 1、行政权与其他概念 2、分类 3、特性,三、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 或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3、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四、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形式多样、数量众多。 2、行政法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

2、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交织在一起。,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一、一般渊源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和惯例 4、法理,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规章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上的特征 1、主体

3、的恒定性 2、主体的法定性 3、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上的特征 1、内容的法定性 2、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3、纠纷处理的特殊性,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一)、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 1、行政法律规范 2、行政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形式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第四节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 二、行政法学的内容 三、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四、各国行政法学主要的流派 1、管理论 2、权力论 3、平衡论 4、服务论 5、公共利益本位论,管理论,1、行政法的目的 2、行政法的内容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

4、行政法的手段,权力论,保权论 1、行政法的目的 2、行政法的内容 3、行政法的手段,控权论 1、行政法的目的 2、行政法的内容 3、行政法的原则 4、行政法的手段,平衡论,1、行政法的目的 2、行政法的内容 3、行政法的原则 4、行政法的手段,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一、概述 1、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两种理论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二、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 1、职权法定原则 2、法律创造规范原则 3、法律优先原则 4、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

5、行政行为时应具有内容上的公正性,体现法的实质正义。 1、平等对待 2、比例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1、避免偏私 2、行政参与 3、行政公开,第三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能以自己名义运用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效果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一个社会组织。 2、具有行政权。 3、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特定的行为。 4、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二、行政主体与其他概念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一、职权行政主体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二

6、、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5)成立已经公告,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 (2)经有权机关授予 *制定授权法规范的行政机关;法定的行政机关 *授权机关本身必须具有所授行政权 (3)授权明确具体 (4

7、)授权决定应予公告,二、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和丧失 1、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2、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第四节 行政主体的地位,一、行政职权 (1)是行政权力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2)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裁决权。,(3)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益权(职务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上的受益权力) *行政优先权 先行处置权 社会协助权 *行政受益权,二、行政职责 (1)不失职; (2)不越权; (3)不滥用职权; (4)不违反程序要求。,三、行政权限 1、权限的划分 (1)纵向的行政权限 级别管辖权 (2)横向的行政权限 事务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三、行政管辖权的裁定 1、移送管辖权

8、: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把已经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管辖。 2、指定管辖权:上级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其层级指挥权,以决定的方式赋予本来没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以管辖权,或者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事务作出由某一行政主体管辖决定而发生的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者同意,把管辖权由下级行政主体移交给上级行政主体,或者由上级行政主体移交给下级行政主体。,四、职务协助:对某一事务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基于有管辖权行政主体的请求,依法运用职权予以协助的行为。 1、可以请求协助的情形: (1)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行政主体不能自行执行的。 (2)由于事实原因,缺乏必须的人员、机构或其他条件,

9、行政主体不能自行执行的。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成本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第五节 行政越权,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越职权。,第八章 行政行为,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

10、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 四、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1、设定权利和义务 2、变更权利和义务 3、消灭权利和义务 4、确认和证明权利和义务,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的形式是行政主体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客观载体。 1、明示形式:行政主体借助语言或文字来直接表达其内在意思。 2、默示形式:行政主体以使人推知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间接地表示其内

11、在意思。,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1、效力内容 (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 (2)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受任意改变(撤消、变更、废止)的法律效力。 (3)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寓意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 (2)有效要件 3、效力时间(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附款生效) 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与废止 (1)无效 (2)撤消 (3)废止,第十五章 行政行为的程序

12、,一、概念及其特点 1、概念: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要有效地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所必须经过的过程、步骤和次序。 2、特点: (1)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程序。 (2)行政程序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 (3)行政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 (4)行政程序是由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3、相关概念 (1)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形式 (3)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司法程序,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 调查程序 回避程序 合议程序 2、公开原则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1、表明身份 2、受理或立案 3、调

13、查 4、听证 5、回避 6、告知 7、时效,四、听证,1、听证的含义 广义的听证泛指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狭义的听证特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2、听证的功能 *发现案件事实 *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3、适用听证的情形,*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 *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5、我国听证的范围:,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价格听证。 立法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6、听证程序:,(1)申请或通知; *听证机关和主持人; *当事人和参加人; (2)听

14、证 *听证原则;*听证的模式; *听证的内容;*听证的记录; (3)决定 (4)申诉,说明理由,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说明理由的内容(合法性理由),1、事实原因 (1)禁止主观臆断。 (2)符合证明逻辑 (3)主要事实依据 2、法律依据 (1)全面展示法律 (2)法律规范冲突择上 (3)排除非法律性规范,说明理由的内容(正当性理由),1、筛选事实 *排除非法证据 *遵循因果联系 *疑惑事实无从规则 2、选择法

15、律 *遵循惯例和公理 *体现政策形势 *符合公共利益,第九章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性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立法 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规范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遍性规则。,一、行政立法,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3、行政立法的技术,(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4、行政立法的形式,(1)行政法规 *

16、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制定目的是为了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 *依据是宪法典和法律。 *制定程序是行政立法程序。 *制定的方式:国务院直接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各法规的总称。条例、规定、办法),(2)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制定依据是法律和法规。 *内容只限于一定的范围。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5、行政立法的程序,(1)规划 (2)起草 (3)审查 (4)决定 (5)签署公布 (6)备案,二、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1、内涵 2、分类: *法规性行政规范 规章性行政规范 一般行政规范或非法规、规章性行政规范 *执行性行政规范 补充性行政规范 自主性行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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