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注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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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注册管理规范(农质安发2008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以下简称“核查员”)的管理,确保核查员素质和能力满足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需要,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核查员是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中承担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现场确认检查等相关任务并取得注册资格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统一负责核查员的规划计划、培训组织和注册管理工作。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核查员的培养考察、考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核查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大专以上(含大专

2、)文化程度;(二)具有农业相关专业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三)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第五条核查员注册程序(一)申请。申请核查员资格注册人员,应当填写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申请表(见附表),备齐相关个人资料,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二)推荐。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逐级审查上报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审核。符合推荐条件的,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出具综合性推荐意见报部中心。(三)培训。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接受部中心统一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的申请人,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注

3、册。(四)注册。部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个人资料及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部中心批准注册并颁发核查员证。核查员证有效期三年。第六条核查员主要任务(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二)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产品进行现场核查;(三)受省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委派,实施现场确认检查。(四)配合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第七条核查员义务(一)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法规、程序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二)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对审查和核查结果负责;(三)保守申请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四)接受省级以上农产品地理

4、标志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核查员培训工作原则上由部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也可以受部中心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工作。第九条部中心对注册核查员实施档案管理,定期对核查员审核的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内容进行评价考核。第十条核查员证有效期内,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对本地区核查员的审核能力和工作业绩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部中心。年度考核未通过的,暂停核查资格。第十一条核查员证有效期满,继续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和核查工作的,申请人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地县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审查。符合换证条件的,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统一报部中心审核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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