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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研字201429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安徽医科大学2014年8月22日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获得
2、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第二章 资助标准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规定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第六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由校研究生学院审核,校财务处发放。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之前,
3、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一)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三)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退还已发国家助学金与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应得国家助学金的差额部分。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主题词:学生工作 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 通知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印发-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