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我们常受哪些伤害——《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台背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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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者:我们常受哪些伤害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台背景调查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合同法(草案)出台背景调查 为了对目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有深入了解,本刊记 者在北京的东城区法院和海淀区法院进行了深入采访。结果 发现,试用期、劳务派遣、恶意克扣工资和竞业限制方面存 在大虽问题。本文背景:XX年3月20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公布劳动合

2、同法(草案), 并广泛征求意见。此前的XX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被首 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劳动法自1994年7月颁布,至今已12年。一路走 来,它为调整劳动关系立过“汗马功劳”。但是,人们对这部法律的批评之声也不绝于耳。12年间,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大H演化为合同关系。与此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 上升趋势。人们渐渐发现,这部曾被中国人寄予太多期望的*保障制度,已经明显跟不上时代步伐。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 专家黎建飞教授眼里:“我国现行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 权益方面存在漏洞。”在上述背景下,立法机关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立法计 划。令人欣喜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赋予了劳动

3、者更 多的权利。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种 种行为广泛存在。试用期:条款被滥用XX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某网络有限公司员工李辉的脸 上再也不见从前的灿烂笑容。按照公司管理考核决定,他被 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理由是“他在试用期间未取得任 何工作业绩,已构成严重失职”。XX年12月起,李辉在网络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市场 营销部中区经理。12月的第一天,李辉与网络公司签订了一 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书上约定李辉每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未约定试用期。合同书签订之后未加盖公章,网络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 监张利在合同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下签字。签 合同的时候,李辉并没有注意

4、这一点,他更没有想到这会成 为以后的麻烦。XX年2月30日,网络公司通知李辉终止其试用期,试 用期为两个月。李辉纳闷,合同上并没有约定试用期,怎么 突然冒出一个试用期呢?李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当初签订的合同 没有加盖公章,而李辉乂无法证明市场总监张利为法定代表 人,最后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好在网络公司也无法提供有 效证据,证明存在试用期,李辉因与该网络公司存在事实上 的劳动关系,最后获得了工资和相应补偿。在北京,李辉并不是惟一因试用期被滥用而与单位起争 议的人。在北京朝阳区工作的孙岩,最近也遇到了类似的烦 恼。孙岩经人介绍自XX年8月20日起在朝阳区某公司工作, 担任项目推广部经理

5、一职。孙岩感觉职位和待遇都不错,本 想与该公司签订一年协议,但是公司负责人说必须先经试用 再决定是否签劳动合同。于是,孙岩与该公司签订了试用协 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标准为 6000元。孙岩凭借自己广阔的人脉很快就为公司创造了很多业绩。但出乎孙岩意料的是, XX年10月26日,该公司口头通 知与孙岩解除劳动关系。孙岩利用自己的资源为单位服务, 最后却落得这样的下场,她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认定试用期协议无效,因该协议违反了北京市 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一一试用期条款应是劳动合同的 一部分,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孙岩没有料到用人单位会与法律背道而驰:“如果用人单位都不能按照法

6、律的规定来签劳动协议,我们劳动者就太 费力了。”试用期条款被滥用不只发生在北京。记者注意到,全国各地法院每年都有大虽因试用期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北京市海淀法院王镒法官告诉记者:“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试用期规定更加细化,而且规定合同自然终 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这将对劳动者有利。”法官提示:试用期不能单签合同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李盛荣法官特别提醒劳动者注意:“因用人单位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有些用人单位通过擅自延长试用期、只签试 用期协议不签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试用期间合法权益等形 式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给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试用期条 款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单

7、签试用合同。因此,劳动者 在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时,务必比照相关法 律规定。”劳务派遣: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目前,由于劳动力派遣业投资小利润大,责任风险低,导致派遣机构迅速发展。有资料显示,截止到XX年以来,全国共派遣公司26158 个,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个。以上海为例,逾千家公司从事派遣业务,真正具备执业资质的仅 为26家。XX年11月,河南省南乐县农民赵安再也没有机会成为保安员,11月4日他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在河南,靠赵安每月300元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家三口,再 次陷入了生活困境。讲到自己的不幸经历时,七尺男儿赵安潸然泪下。赵安 的父母在一

8、次车祸中失去了劳动能力,XX年,不满16岁的赵安由于生活所迫来北京打工。这也似乎印证了一句耳熟能 详的话一一幸福的家庭各有各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 不幸。在好心人的帮助下, 赵安找到一家公司当保安员。XX年7月1日,赵安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自 XX年7月1日至同年 12月31日为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每月 支付赵安工资350元,试用期每月工资 300元,并且按照国 家和北京市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代扣和代缴社会保险 费用。后来,某建设分局下届新北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与该公 司签订了聘请保安人员合同书,赵安于XX年7月1日被 公司派往该建设分局下届新北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筑工 地担

9、任保安工作。不幸的事情发生了,XX年10月9日下午16时,该建设分局的拉土车在驶出工地时将门柱撞倒,正在执勤的赵安被砸倒致伤,左腿截肢。赵安起诉到法院之后,原公司和建设分局却互相推卸责任。原公司负责人认为:“赵安被派到建设分局担任保安工 作,我们与该局之间有委托聘用合同关系。赵安的工资也应 该由建设分局支付,我们每月收取50元管理费。应由肇事方和建设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该建设分局对此事也有自己的看法,赵安与原公司之 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我们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所谓的 借调和聘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输入关系,双方没有直接的 法律关系”。像赵安这样的劳务派遣纠纷不仅发生在建筑行业,在机 械加

10、工业、钢铁业、汽车业、电信业、纺织业等行业也普遍 存在。“劳务派遣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制,导致实 践中诸多问题的产生。”北京东城法院法官杨文起告诉记者。“劳动法中无劳动力派遣概念,只能由法官依据自 由心证原则,自主裁虽。”北京东城区法院法官王红对现状 十分担忧。“好在,这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收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 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分担方式,最主要的是规定了劳动力派 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些将大大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王红告诉记者。本文背景:劳动者派遣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出 现劳动者派遣,当时主要是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角

11、度考虑 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这与目前的劳动者 派遣性质不同。80年代中期,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开始从事劳 动者派遣业务,从 90年代后期起数年的时间里,派遣劳动 者人数迅速飙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 派遣劳动者约有 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 的派遣劳动者就超过 1000万人。日本从1966年引进派遣业,1986年开始对劳动者派遣 进行立法规范。市场顽疾:恶意克扣工资近年来,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 恶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老板在拖欠 工资之后恶意逃匿,还有一些单位通过自定劳动定额、压低 计件单价,变相强迫职工

12、加班加点, 掩盖其克扣工资的行为。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缺乏有效处罚手段。记者从北京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等法院获悉,办案的难点在“对恶意不易界定”。东城区法院的王红告诉记者:“欠薪问题是我们案件处理中最常见的问题,其中对于恶意和善意的区别,我们在实务中不易掌握,劳动者也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加大了对欠薪的处罚,即由原来的 25%勺经济 赔偿变为50%-100%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欠薪情况的发 生。但是,草案对如何界定恶意和善意未做规定。”王红曾经审理过一起 15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她认为这 个案件就属于单位“善:t”欠薪:“有些企业由于资金一时周转不开而导致迟几天发工资,但是

13、就有劳动者因此诉讼, 要求25%勺赔偿金,法院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这样其他 的劳动者也都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此算下来,用人单位 将承担很大一笔费用。”“有些企业见经营不善,或者是官司缠身,索性不给职 工发工资。声称法院就是判决了,你们也拿不到钱,公司 都不存在了,这时劳动者为了能拿到钱,只好委屈与单位协商,单位乘机将工资压得极低,这才是恶意欠薪。”王红告诉记者。法官提示:注意保留证据王红法官提醒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约定 每月支付的工资时间,遇到欠薪情况,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 证据。”对于工资证据王红法官表示:“单位的工资卡、存折、工资条可作证据,如果以上证据都没有,劳动者关于工资

14、标准的真实记载经法院核实后也可作为证据,一般工资标准是 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 ”“变味”的竞业限制我国劳动法没有对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实践中都是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是为了 维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牺牲劳动者短暂的工作时间。 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用人单位应该给劳 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位于中国硅谷的海淀法院曾经审理过很多有关竞业限 制的案件,王镒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大部分都是因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而引起。”实践中,竞业限制“变了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 担竞业禁止义务,却不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今年36岁的赵文,曾于XX年7月与位于海淀的某科技 公司签订了 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文须在合同解除后 三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公司于XX年9月30日合同并未到期之时单方将赵文辞退,而未给予赵文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赵文来说,三年不工作意味着孩子 的学业将被耽误,老人的医疗费没有着落。无奈之下,赵文 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了竞业限 制的地域范围,还有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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