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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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 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 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 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 动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一直工作到20XX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 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XX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 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 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 偿的除

2、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 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 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 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 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 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 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 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 的工作时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

3、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 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 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 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 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

4、二十八条 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 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 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 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 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

5、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 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 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 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 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 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 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 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 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 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

6、同法规定 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 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 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 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 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 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 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 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 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 人单位明显不公。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

7、有些高端劳动 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 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 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 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 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 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 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 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 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 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 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 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 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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