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合作经营合同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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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兴和合作经营合同2015.1.12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订立合同各合作人:姓名: 性别:男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姓名: 李宪兵 性别:1L 年龄: 住址:身份证号码:姓名: 麦润桂 性别: 年龄:40住址: 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中信左岸 5幢1805身份证号码:442000197503230859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

2、作内容各方自愿合作成立并经营 内蒙础xxxx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该 合作公司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作公司名称:内蒙古xxxx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宋名)经营地点为:总部基地在内蒙古,分部全国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范围为: 主营:农牧业开发、投资、经营;旅游开发、投资、经营; 副营:绿色食品超市;绿色食品餐饮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长期。第五条占股比例一、合作人,占股51 %。合作人,宪兵,占股25 %。合作人麦润桂,占股24 %。二、本合同经各方合作人共同签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李宪兵完成合作 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三、本合作公司注

3、册资金为人民币 3000万元。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二、盈余分配,以占股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 按税后利润提取3 0 状积金(用丁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 损等),提取1 0状益金(用丁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三、债务承担:合作公司债务先由合作公司财产偿还, 合作公司财产不足活 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占股比例,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活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一、加入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

4、、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出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1)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2)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3)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公司的事由。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5、4)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1) 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造成损失;(3) 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 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

6、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 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作 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 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合作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麦润桂委派人担任公司出纳, xxx委派人负责担任会计,公司法人由xxx派出人员担任。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 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合作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 XXX银行设立的账

7、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 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歹0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合作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达到 2/3以上人员 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方可执行。第九条合作人分工一、xxx为合作公司董事长。其权限是:1、听取合作公司总经理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2、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作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拥有单笔资金在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的审批权;5、拥有对公司工作人员的任用与辞退权。二、麦辿为合作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其权限是: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

8、合同;2、对合作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拥有单笔资金在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的审批权;5、拥有对公司工作人员的任用与辞退权。三、李宪兵为合作公司董事兼监事。其权限是:1、听取合作公司总经理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2、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3、监督财务开支。第十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公司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占股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 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

9、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一、在全国范围内,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公司 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 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公司经营范围内竞争的业务。三、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四、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公司的货物及流动资金。五、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 合作股东表决除名。第十二条合作经营的继续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1、合作公司有赢余;2、合作公司有转机;3、合作人要求延续;4、合作公司有很大的前

10、景。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合 作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2、合作公司违反法律被撤销;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1、活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2、活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活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 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 参与分配。3、活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占股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 财产不足活偿的部分,由合

11、作人按占股比例承担。第十四条纠纷的解决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公司发展的原则予以 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 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条补充条款1、麦润桂负责丁 2015年2月15日前完成项目的新规划图及项目新定位方案。2、 新规划图及新定位方案通过股东会通过后,项目初期的工程启动由麦润桂负 责,初期工程投入造价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3、三方一致同意,新公司成立后以人民币 2500

12、万元,收购内蒙古兴和县宏达 农牧有限现任公司位丁内蒙古乌 兰察伸兴和县鄂尔栋镇涝利海旅游开发区内 占地面积2300亩的农牧业项目(包括现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现有树木、现 有设施设备)。并一致同意此收购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共分三期支付,第一 期为人民币500万元,丁 2015年12月28日前支付完成;第二期为人民币 1000万元丁 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第三期为人民币1000万元丁 2016年 12月28日前完成。4、三方一致同意,为了项目的良好发展,在新公司与内蒙古兴和县宏达农牧有 限现任公司签定收购协议后,现有的种养殖项目,根据新公司发展所需,可 分步分期进行调整或迁出。5、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参 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全体合作人(签名和按手印):日期:2 0 15年1月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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