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传人:tang****xu1 文档编号:140658823 上传时间:2020-07-3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人冯耀华。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

2、)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惠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惠全,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炽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腾冲股份社)、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杰诚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 76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腾冲股份社与杰诚 公司于201

3、1年11月10日签订的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和补充协议自 2013 年8月22日起解除,杰诚公司应将涉案土地交回给腾冲股份社;二、杰诚公司应于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腾冲股份社支付租金75641.5元;三、腾冲股份社没收杰诚公司所交的履约保证金 35680元;四、驳回腾冲股份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5.93元,由杰诚公司负担1170.75元,腾冲股份社负担 1095.18元。上诉人腾冲股份社、杰诚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4、上诉人腾冲股份社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 及补充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因货车限行措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错误。首先, 2013 年7月1日起的货车限行措施并不是全天24小时实施,只是有一定时间段的限制,杰诚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时间的调整来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该货车限行措施并不会使杰诚公司的钢铁贸易活动无法进行。因此,该货车限行措施并不会导致双方所签的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次,该货车限行措施应属杰诚公司签合同时可预见的正常的商业 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虽然合同签订时双方均不可能知道2013年7月1日会有货车限行措施出现,但双方均应该预见合同履行中政府

5、或其他部门会有一些影响合同的政策措施会出 现,比如税收政策、周边道路的改造或限制通行,这些都是现在社会经常出现的现象,并非双方不可预见。因此,2013年7月1日的货车限行措施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非不可 抗力的商业风险,不属情势变更。再者,货车限行措施范围很广,整个禅城中心区、南海中 心区、顺德部分区域都已实行,一审判决认定该措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可能使这些范围的商 户依据该原则提出解除正在履行的相关合同,造成整个范围内商业环境的大动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原则慎重适用的精神相悖。二、一审判决认定杰诚公司违约却未要求杰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错误。双 方签订的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 约

6、定:“乙方逾期交租的,甲方收取乙方的滞纳金, 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租金额加收每天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乙方超过期限十五日不按规定向 甲方交纳租金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没收履约保证金”该约定是腾冲股份社与杰诚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杰诚公司未按照约定交纳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腾冲股份社有权全部没收杰诚公司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及要求其支付逾期履行的滞纳金。此外,杰诚公司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导致在该合同还剩下三年多的情况下即告解除,给腾冲股份社造成了三年半的租金收益损失,该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根据公平原则,腾冲股份社有权没收杰诚公司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及要求其支付逾

7、期履行 的滞纳金。一审判决仅支持腾冲股份社没收杰诚公司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不当。三、双方在履行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过程中并未出现导致“情势变更”的事由,杰诚公司迟延交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与2013年7月1日的禁限货车通行措施没有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佛山市政府2008年9月1日就实施了佛山市禅桂新区域北片区禁限货车通行交通管制规定,2013年6月5日的通告只是扩大禅桂新中心城区禁限货车通行范围,是对 2008年9月1日禁限货措施

8、进一步的延续,不属于新的措施或 政策,且2008年9月l日起禁限货车措施在广东各大媒体、网站及佛山各媒体、网站均有 大量宣传、解释。涉案租赁合同均是在2008年9月1日以后签订,双方当事人在签合同前均应知晓该禁限货车措施已在佛山禅桂新区域实施,完全可以预见该措施将来可能在佛山任何地方实施。因此,2013年6月5日的通告颁布的禁限货车措施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 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而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完全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不能适用前述司法解释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再者,双方合同并未明确规定腾冲股份社必须确保杰诚公司的经营。在佛山禁限货车范围内很多企业经营均要使用货车,包括*不锈钢市场、 货运公

9、司等,这些企业在禁限货车措施下仍在继续经营,只是需要改变一些经营方法和运行时间,禁限货车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双方所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使有些影响,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也是杰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杰诚公司提出的禁限货车措施无法预见显然是不成立。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在原判决基础 上增加判决杰诚公司按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2013年1月20日起至付款日止的滞纳金, 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为68455.56元;3.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腾冲股份社没收杰诚公 司全部履约保证金 71360元;4.由杰诚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

10、人杰诚公司上诉称: 一、本案中,杰诚公司与腾冲股份社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客观原 因出现情势变更,不得不中止合同履行。一审法院认为杰诚公司没有按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 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发出的关于禅桂新中心城区扩大禁限货车通行范围的通告导致合同履行出现情势变更的认定正确,但认为情势变更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与客观事实不符。(一)2013年年初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钢铁贸易协会年会上,协会领导告知杰诚公司在 2013年3、4月份钢铁企业必须搬离现有的钢铁 市场,涉案地块逐步纳入政府三旧改造范围,交通部门亦将在该地块附近开展交通管制,即涉案租赁场地将不再符合双方订立合

11、同时约定的用作钢铁经营场地之目的;(二)佛山市公安局下达扩大禁限货车通行范围的通告影响范围广,对群众特别是钢铁经营相关行业的影响深远,因此佛山市公安局在下达通告前已做好现场调研工作,并与政府、钢铁协会、相关钢铁企业家洽谈,完成通告前的准备工作, 保障广大群众利益,减少因限行导致的损失。因此,杰诚公司于限行通告发布前已获知情势变更的事实。(三)涉案租赁场地的所有租户均搬离租赁场地,并非杰诚公司一人的行为。 所有租户的一致行为正好说明货车限行的政府行为是众所周知,势在必行,租赁场地将无法继续经营,每位租户必须寻找新的租赁场地;(四)佛山市公安局限行通告具有滞后性,若通告下达后,杰诚公司再寻找新的租

12、赁场所,腾出涉案场地是不可能的,应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因此,杰诚公司认为情势变更的起始时间应 该为2013年初,不应认定为2013年7月。同时,杰诚公司一直忠于履行合同相应义务,其拖延缴交相关费用是基于客观因素的综合考虑。杰诚公司获知限行信息后一直努力与腾冲股份社协商,希望能妥善解决双方租赁关系,减少彼此损失。由于腾冲股份社的收益归属村民所有,预先支付的租金应分配到村民手中,若因政府征收地块等原因而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预支的租金难以收回,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因此,杰诚公司特告知腾冲股份社,在政府改造项目相关补偿政策落实前,暂推迟缴纳租金,租金从保证金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定杰诚公司没有交纳上半年

13、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当。二、 腾冲股份社的租金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其主张的损失补偿过高,法院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腾冲股份社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法予以调整。一审法院认为腾冲股份社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杰诚公司对此予以认同,但判决腾冲股份社没收杰诚公司缴纳的50%!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仍然过高, 有失公平。租赁合同签订后,杰诚公司向腾冲股份社交付了6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的缴纳是为了在发生某些特殊情况而造成无法正常支付租金时,腾冲股份社可以此抵扣来弥补损失的补救措施。依此,腾冲股份社2013年上半年的租金损失实际上已经得到弥补。 杰诚公司迟缴纳租金并没有对腾冲股份社造成实际上的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

14、一审法院判决没收杰诚公司50%的履约保证金已远远超出其实际损失,应当不予支持。同时,合同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已造成杰诚公司巨大损失,若要杰诚公司再承担巨额的损失赔偿有悖公正。三、请求法院将腾冲股份社应退的保证金直接抵扣杰诚公司应付的租金,多除少补,简化流程手续,方便双方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腾冲股份社没收杰诚公司50%的履约保证金,其余部分应予自行退回杰诚公司,但退回手续需时较长。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节省司法资源,请求将应退回的保证金直接抵扣杰诚公司应付租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改判杰诚公司无需向腾冲股份社支付履 约保证金;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腾冲股份社承担。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二审期间争议焦点 为:1.本地政府作出的禁限货车通行措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事由;2.杰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腾冲股份社认为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禁限货车通行措施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