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版建设施工合同的几个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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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2103版建设施工合同的几个新特点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 了以下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1999版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的履约担保,但实践中基本上均是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基本上不会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从 根本上解决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新版合同

2、吸收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 合会(英文缩写:FIDIC )条款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即第 2条发包人的 支付担保和第3条的承包人履约担保条款。关于双方互为担保制度,FIDIC条款 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中规定:“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 28天内提 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 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 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除非承包商收到该保函,否则工程师将不会根据第 8.1款工程的开工发出通知。” 4.2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履约保,

3、关于发包人的支 付担保问题FIDIC条款专用条款14.15款后有“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 “雇主应自费按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取得由某一实体提供的一定款额和货币种类的支付保函。雇主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承包商提交该保函。该保函的格式附在本专用条件后,或也可使用承包商可接受的其他格式。”与此相对应,2013版合同2.5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 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 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 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4、发包人应 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7款中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 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 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 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13版合同在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 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5、”,与FIDIC条款相比,更有利于维 护承包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二)合理调价制度1999版合同中对变更调价的规定比较简单。关于变更调价制度,FIDIC条款规定在12.3款估价和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2013版合同第10条【变更】、 第11条【价格调整】借鉴和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关于 2013版合同借鉴和 吸收FIDIC条款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 FIDIC条款12.3款估价中的有关内容,在 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 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

6、量活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 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第(3)项规定显然可以有 效防止和解决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问题。2、FIDIC条款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 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 2013版合

7、同则在第 11条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款)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1.2款)。其中11.1款规定了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 合同价格时调整合同价格及具体调整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或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调整价格差额),该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 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

8、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款规定了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 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

9、期调整, 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 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2013版合同中增加条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和“法律变化 引起的调整”,可以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 变化的风险,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缺陷责任期制度1999版合同中只有质量保修的规定,而并无质量缺陷责任的规定。FIDIC条款中关于“缺陷责任”的规定在第11条。2013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及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在参考 FIDIC条款缺陷通知期

10、和国家发改委等 9部 委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引入了缺陷责任期, 并纳入了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中的部分规定。2013版合同在15.2款规定了 “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 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

11、自使用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 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2013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与FIDIC 条款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通知期”存在着区别。因我国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仅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而并未规定“缺陷责任期”,在我国之前的工程实践中,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 质量问题的修复,均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来解决的。2013版合同第15条为“缺陷责任与保修”,其中15.1款为“工程保修的原则” ,15.2款为“缺陷责任 期”,在2013版合同引入“缺陷责任期”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 问题的修复,就同时

12、存在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 合和冲突之处。为解决该问题,2013版合同1.1.4.4目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 日期起计算。” 1.1.4.5目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 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7目规定;“质量保证金: 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2013版合同中引入“缺陷责任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 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2013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

13、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四)工程系列保险制度1999版合同第40条中规定了工程保险,但其内容非常简单。而FIDIC条款 第18条保险中则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工程保险,体现了国际工程实践中对工程 保险的重视程度,FIDIC条款第18条中规定了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8.1款)、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18.2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3款)、“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 (18.4款),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相关保险均 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2013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 在第18条。与FIDIC条款相比,2

14、013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仍显得过于简单。 与1999版合同相比,2013版合同在18.2款中明确规定了 “工伤保险”,并借鉴 和吸收FIDIC条款18.1款中的有关内容,在18.6款中规定了 “未按约定投保的 补救”。增加该款规定可以有效促使发承包双方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 强化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意识。(五)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建设工程是正在加工中的不动产,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即形成物权。FIDIC条款通过分别设定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构建起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物权证书制度。FIDIC条款中有关工程接收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 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

15、接 收、以及第17. 2款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FIDIC条款中有关缺陷责任期届满 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11.9条履约证书。于2008年5月施行的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的 通用合同条款,借鉴了 FIDIC条款的经验,在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 工程交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而现在这两项证书制度也为2013版施工合同所采纳。2013版施工合同13.2.2项“竣工验收程序”第(3)目规定:“竣工验收合 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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