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股东管理}0227公司法第五章股东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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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7 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专业,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一、本章框架,股东 1、股东的概念 2、股东的法律地位 3、股东资格及取得与丧失 4、股东的权力与义务 股权 1、股权的种类 2、股权的法律地位 3、股权的内容 4、股权行使的代理 5、股权滥用的限制 6、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二、股东股东的概念,概念:通过向公司出资或 其它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 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 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 的基本要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时向公司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继受取得的股权,对分公司享有权利和享有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公司设立时或者设

2、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度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辨识1,辨识2,辨识,股东是公司的成员,股东是股权的享有者,内涵,注意:发起人与股东 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自然转化为公司股东,但是:公司的股东并不局限于发起人,股东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享有股权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股东地位平等 股东地位平等是维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关系的主要原则,其具体内涵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按所持有的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取得,原 始 取 得

3、,继受取 得,善意取 得,1、基于公司设立而向公司投资取得股东资格,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的股东资格,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者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进而取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或者股东资格;,条件,1、股票本身有效;2、股份具有即可处分性;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4、取得主观上的善意;5、以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式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4、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 东 权 利,股 东 义务,狭义,广义,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即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1)遵守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调整着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外部经营活动,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2)缴纳出资。股东应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如期向公司缴纳股款。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3)不得抽逃出资。,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

5、5%以下的罚款”。 依刑法第159条规定,如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股权股权的种类,以为自己利益或是 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以股东权性质不同 为标准,自益权,共益权,为自己利益而独立主张权利,为权利股东利益而独立主张权利,如:请求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权、股份转让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体现的主要是财产权,也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所在。,如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等,体现的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该种权利行使所获得的利益股东只能间接获得。,固有股权,法定股权,是股东依股东权身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非固有股权,

6、依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限制或可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股权;共益权多属于固有股权。,以股东权利行使的方法为标准,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只有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从性质上讲,均属于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则有的为单独股东权(如表决权),也有的为少数股东权(如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以股东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不同为标准,普通股股权,特别股股权,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如优先股和劣后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股权股权的法律性质,一方面,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所换取的对价,体现了股东与公司

7、之间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股权作为股东基于出资取得的公司成员资格的标志,体现了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股权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股权的内容财产权,股权股权的内容财产权相关法规(一),1-1、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2、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分红的议案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8、“,2-1、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在第13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却规定得非常宽松,几乎没有限制,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3-1、公司法第35条和第134条分别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股权的内容财产权相关法规(二),4-1、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 (1)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9、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2、公司法第143条第l款第4项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情形,即在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1、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权股权的内容经营管理权(一),股权股权的内容经营管理权(一),1-1、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

10、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股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 在表决权的行使中,“一股一权”是基本规则,充分体现了股份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仍是停留在形式平等的层面,为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对特定情况下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特殊规定,以防止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实现实质平等。 这种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即表决权的回避与累积投票制。 (1)表决权回避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 会决议,且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第104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

11、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在第10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股权股权的内容经营管理权(一),2-1、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2、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3、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12、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为防止公司以此为借口,事实上剥夺股东的此项权利,公司法又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赋予了法院以最终的裁决权。,股权股权的内容经营管理权(二),股权股权行使的代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很少有股东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兴趣参加股东大会。尤其中小股东,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下,委托代理人行使股权(尤其是其中的表决权)就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主要方式之一。,股权代理只适用于记名股票,不适用于无记名股票,股权股权滥用的限制,、权利滥用在股权中的体现主要集中于控股股东身上,往往表现为其滥用自己权利剥夺了其他

13、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表决权,等等。,小贴士: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权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公司董(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原告资格必须合法: (1)具备股东身份。(2)股份的持续拥有。 (3)持股之数额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公司利益遭受侵害,而公司内部所有有资格代表公司的机构都怠于行使权利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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