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知识}大学校园智慧财产权问题分析以著作权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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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知识产权问题分析-以著作权法为中心,2,学经历,3,大纲,知识产权概述 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法保护之要件 著作权法所不保护之范围 著作权之内容 著作权之合理使用范围 著作权被侵害之救济 计算机程序及软件是否为著作权 校园著作权案例分析,4,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我国目前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 类,说明如下: 一、保护及鼓励技术创新之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 集成电路布局保护法。 二、保护及促进精神及文化创作发展之知识产权法, 如著作权法。 三、保障及维护消费利益、交易竞争秩序之智能财 产权法,如商标法、营业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不公平竞 争部分。,5,著作权法概述,我国著

2、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 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 律之规定。 一、著作权法相关名词之定义: (一)著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二)著作人:指创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权: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四)公众: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 ,不在此限。 (五)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 、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于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像;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 ,亦属之。,6,著作

3、权法概述,一、著作权取得 参照目前各国立法例,大体可分为: (一)注册主义:即创作完成后,尚须向国家主管著作权机关履行注册手 续,始能取得著作权。 (二)创作主义:即著作人依创作完成的事实,依法自动取得法 律上保护。 二、我国著作权沿革 (一)过去曾采注册主义,缺失甚多。 (二)1984年修正,改采创作主义;并规定为了证明之需要,得向主管机关 申请登记。 (三)前项登记制度,于19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的著作权法中悉数删除。 三、我国现行作法 依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我国对于著作之保护,系采创作主义,而非 注册主义,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權,无须再办理注册或登 记程序。,7,著作权法保

4、护之要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系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 学术范围之创作,因此,首先必须是属于文化方面的创作才可以 ,其次,还必须具有创作,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综上所述 ,著作权法所保护要件如下所示: 一、具有原创性。 二、为人类精神上之创作。 三、具有一定之表现形式。 四、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别性或独特性。 五、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8,著作权法保护之要件,一、必须具有原创性 (一)系指由作者自行创作而未抄袭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二)如果未抄袭他人著作,而创作的结果恰巧与他人的著作雷同,仍不 丧失原创性。 二、必须为人类精神上之创作 (一)如果不是由人类所创作,而是由计算机的人

5、工智能所为,均无法成为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二)如果计算机、机器并无独立的思考,而是由人类加以操纵、支配,被 当成人类创作上所使用的工具,则其所创作的成果仍然属于人类精神的 创作。,9,三、必须具有一定之表现形式 (一)必须所创作的结果要能够为人类感官所感受得知其内容者,才能够 受到保护。 (二)如果只是单纯之想法或观念而未被表达出来,并无法受到保护。 (三)表现的形式,是借着有形或无形的媒介物,是否固着在有体物上、 创作的结果,是否能够长时间地存在,均非所问。 四、必须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别性或独特性 (一)虽然是人类精神上的表现,但是如果未能达到足以表现作者的个别 性或独特性。 (二)

6、如笔画顺序排列之名录或电话号码簿,由于欠缺创作性,并无以着 作权法加以保护之必要,以其他法律加以保护之可能性。 (三)如数据库,虽然许多电子数据库在数据之选择与编排上无法表现出 足够的创作性,而无法取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之要件,10,五、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一)以具体方式将抽象概念表现出来,即为表达,尚未具体表达出 来之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如自己有一个原创小说的构想,跟朋友聊天高兴之余就说出来了, 结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样的构想先写出来,这并不是侵害著作权,只有道 德上之问题。 (三)已表达之著作,仅具体表达之成果受保护,其所传达之思想不受保 护,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

7、阐述该思想。,著作权法保护之要件,11,著作权法所不保护之范围,依著作权法在第9条之规定,说明了那些不得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之内 容,其中有些是根本不具创作性者,有些则是基于特定立法政策的考虑 而将其排除在外,以下将说明那些是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之内容。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应系指国家依法令所举 办的高普考或特考等,至于各级学校内部所举办的期中考、期末考试 题,仍应可以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

8、12,一、著作人:自然人、法人、本国人、外国人。 二、著作权: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 三、著作:语文著作、音乐著作、戏剧舞蹈著作、美术著作、摄影着 作、图形著作、视听著作、录音著作、建筑著作、计算机程序著作。 四、著作物:书籍、歌谱本、录音带、CD、录像带、DVD。,著作权之内容,13,著作权之内容,依著作权法之规定,其将著作权的内容区分为两大部分: 一、著作人格权: (一)公开发表权。 (二)姓名表示权。 (三)禁止变更权。 二、著作财产权: (一)有形利用的权利:重制权、公开展示权、出租。 (二)无形利用的权利: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权、公开演 出权。 (三)改作、编辑的权利:衍

9、生著作、编辑著作。,14,著作权之内容,一、著作人格权: (一)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开发表之权利。 但公务员,依第11条及第12条规定为著作人,而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务员 隶属之法人享有者,不适用之。 (二)著作人于著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 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 同之权利。 (三)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著作之 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四)著作人格权专属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15,著作权之内容,二、著作财产权: (一)专有重制其著作之权利(录音、录像或摄影 )。 (二)专有公开口

10、述其语文著作之权利。 (三)专有公开播送其著作之权利。但将表演重制或公开播送后再公开播 送者,不在此限。 (五)专有公开上映其视听著作之权利。 (六)专有公开演出其语文、音乐或戏剧、舞蹈著作之权利。 (七)专有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其表演之权利。但将表演重制或 公开播送后再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者,不在此限。 (八)专有公开展示其未发行之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权利。 (九)专有将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编辑成编辑著作之权利。但表演不 适用之。 (十)专有出租其著作之权利。但表演不适用之。,16,著作权之合理使用范围,一、著作权合理之态样类型: (一)学校老师因授课需要之重制。 (二)为编制

11、教科书之重制。 (三)图书馆之重制。 (四)个人或家庭非营利之重制。 (五)计算机程序备档之重制。 (六)公益活动。 著作之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之适当限制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17,著作权之合理使用范围,二、注明著作之出处: 三、合理使用之判断标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率。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18,著作权被侵害之救济,一、民事救济: (一)著作权或制版权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 者,得请求防止之。 (二)侵害著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 亦得请求赔偿相当

12、之金额。 (三)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 币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 (四)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100万元。,19,著作权被侵害之救济,二、刑事救济: (一)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 (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 (三)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展示、改 作、编辑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 (四)以上属告诉乃论,但重制于光盘及常业犯为公诉罪。 三、行政救济: (一)申请海关查扣。,20,计算机程序及软件是否为著作权,一、依著作权法第5条第10款之规

13、定将计算机程序著作列入著作之例示 范围,因此计算机程序著作为本法所保护应无疑问。惟计算机程序著作之内 涵如何,著作权法并未明文。 二内政部公告之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其将计算机 程序著作规定为:包括直接或间接使计算机产生一定结果为目的所组成 指令组合之著作。此一规定与美国著作权法关于计算机程序之定义大致 相同。 三、计算机软件系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它相关数据,诸如流程图、规格 书、储存在计算机记录媒体内之信息,计算机所输出之声音、报表和影像、 程序语言等。,21,计算机程序及软件是否为著作权,四、计算机程序为著作权法特别明文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则无。 五、计算机软件之其他部分,则

14、应依其著作类型之不同而分别加以保护。 (一)如以文字形态存在之操作手册即得以语文著作加以保护。 (二)而计算机程序在屏幕上所显示之影像则得归类为视听著作加以保护。,22,校园著作权案例分析,问题一、师生利用校园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学校或负责管理的电算中 心,是否须负任何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法与其他多数的法律一样,皆是以处罚违反法律的行为人为 原则,学校或电算中心只要没有参与个别的著作权侵害行为,就不会有 侵害著作权的责任。为维护学生的权益,避免诉讼纷争,学校应对网络 资源进行适度控管,并对于他人的著作侵害通知予以适当处理。,23,校园著作权案例分析,问题二、电算中心该不该禁止学生使用P2P软

15、件? 答:P2P软件本身是一种中立的网络传输技术,并非使用P2P软件本身即 属违法,国外也常见用P2P软件散布Linux等较大档案的自由开放原始 码软件,学生使用P2P下载、分享未经合法授权的著作,为著作权侵害行 为,建议学校应对于P2P的使用流量做适当的管制,并倡导误将P2P软件 用作非经合法授权的著作的下载及分享之用。,24,校园著作权案例分析,问题三、电算中心协助学校进行在线网络教学系统建置,应注意哪些着 作权的问题? 答: 一、授课内容全程录音、录像上网,可能大幅提高著作权侵害的风险。 二、提醒教师有关课堂使用的简报或其他数据,应尽可能移除他人的着 作后才放置在网络上。 三、提醒教师或

16、学生避免全文转载网络上他人著作。 四、有关课堂报告的上网,应透过系统提醒学生仍应注意课堂报告内 容,应避免使用网络上来源或授权不明的美术或摄影著作,且不得侵害 他人著作权。,25,校园著作权案例分析,问题四、邀请学者演讲时,现场希望录音、录像或是制作讲稿,需不需 要取得讲者的同意?能不能将讲义放置在网络上呢? 答: 一、演讲内容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语文著作,除非另有约定,否 则,著作权应属于著作人(即演讲者)所有。 二、录音、录像或制作讲稿,皆属于重制行为,故应取得演讲者的 同意,才不会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 三、讲义提供的目的,除非讲者有另行同意,否则,应该限于提供予现 场听众,若要放置在网络上,须另行取得授权。,26,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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