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大李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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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探讨,2009-3-3,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一、首次注册: 1.注册服务的法规依据: 国务院第276号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5号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5号令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号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22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

2、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 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涉及重新注册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说明,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一、首次注册: 2.注册分类及审批单位: 依据医疗器械在使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大小,进行分类注册,分I、II、III三类;按申报注册企业地域划分境内、境外。 注册申报时,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

3、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医疗器械无论几类产品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首次注册: 3.临床豁免的要求与条件: 出现在地方省、市药监局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豁免目录中的产品,可以豁免临床,但需提交说明本次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与已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即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同类产品在主要性能指标、结构组成以及临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如果本企业已有产品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年以上,本次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与本企业

4、已注册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并且执行同一系列注册产品标准也可以提交说明本次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与本企业已注册同类产品在主要性能指标、结构组成以及临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说明同类产品上市期间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或任何原因引起的不良事件。(涉及新增产品型号的注册,详见后续) 参考: 北京市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临床试验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豁免目录 江苏省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豁免目录,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一、首次注册: 4.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名称或地址不一致:申请表、资质文件、体考/体系认证证书中企业名称或地址不一致: a、文件的不一致(笔误或

5、表述不一致); b、发生变更:相关文件是否是有或证明仅是文字变更 2)体系证书内容与注册申报的信息不一致: 3)临床机构不再基地名单内 4)检测报告与产品标准不对应 5)审评中心要求补充检测 6)标准或说明书的表述:“等”字眼,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二、变更注册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 1)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2)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3)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4)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5) 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6)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7)代理人改变;

6、 8)售后服务机构改变。,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1.需要重新注册的情况: a、法规规定下列情况需进行重新注册: 注册证到期重新注册:提前6个月申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1)型号、规格; 2)生产地址; 3)产品标准; 4)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5)产品适用范围。,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a、法规规定下列情况需进行重新注册: 产品的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重新注册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下达的分类界定文件生效后,企业在分类文件执行日期之后六个月的时

7、间以内必须申请重新注册;在重新注册审批过程中,原有的注册证件继续有效,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分类界定正式执行以后,企业如果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以内申请重新注册,继续使用原有分类的注册证件进行销售的,按规定,应作为无证销售处理。,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b、关注两个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 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涉及重新注册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说明指出(一)“对于产品、产品标准和说明书均没有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生产企业应当提交没有变化的声明,

8、不再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注册检测报告和说明书,经批准予以重新注册的,仍执行原注册产品标准和说书。”该项条款中涉及的“没有变化”是指: 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批准上市时的产品相比未发生任何改变,其中包括未增加任何新的型号和规格,注册产品标准或和产品说明书均未做任何修订的产品(实质性变化和文字性变化)。此时方可按上述条款执行。,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b、关注两个通知: 以下两种情形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属于“没有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因而对其重新注册的要求亦有不同: 1、对于仅涉及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的文字性改变,且其文字性改变性质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及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有

9、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778号)中相关规定的,属于说明书备案、注册证书变更的范畴。生产企业在申请产品重新注册时可不再提交产品检测报告,但应当同时按照说明书备案及文字性改变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以便一并完成“备案”和“变更”工作,简化工作程序,并保证产品注册证所载内容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 2、有些产品虽然其设计未发生改变,但随着国家/行业标准的变化,注册产品标准亦应根据更新了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相应的修订。此时,重新注册产品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中对于产品标准和说明书有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的规定执行,即:“生产企业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产品标准或说明书变化前后的对照表

10、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b、关注两个通知:说明还指出 (二)、生产企业在准备重新注册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时,请根据本企业重新注册产品的情况填写关于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情况的声明(附后)并与其他注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若在审评过程中发现声明与上述规定的情形不符,我中心将提出退审意见。 (三)、为完善对某些高风险产品的全面评价,在暂行规定实施后进行重新注册的下列产品,除执行上述规定和相关注册管理规定外,还需要注意: 1、动物源性产品,可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修订稿),提供有关动物源安全性资料。 2、同种异体产品,根据该类产品

11、特点,需要提供供体的病毒筛查报告,其中,艾滋病病毒筛查应采用PCR方法;病毒灭活工艺验证资料、免疫学风险控制安全性资料以及供体的志愿捐赠书等相关内容。 3、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该产品说明书除遵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识标签管理规定外,还需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OK镜管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药监械2001257号)中的相关要求。,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b、关注两个通知: (三)、为完善对某些高风险产品的全面评价,在暂行规定实施后进行重新注册的下列产品,除执行上述规定和相关注册管理规定外,还需要注意: 4、角膜接触镜护理液/润眼液,产品有效成份需要严格执行GB19192-20

12、03产品标准的要求。其中,有效成份是指:产品中具有清洁、消毒、中和等功能的组份。“有效成分”也可称为“活性成分”,通常指包含在产品配方中的任何化学成分,在有效浓度下可达到产品的特定功效;与之相对的非活性成分通常指配方中除活性成分以外的其他成分(例如缓冲剂和水)。 5、宫内节育器,若生产企业提供了充分的该产品临床安全性使用资料,或提供由国家权威主管机构出具的临床安全性使用的证明性文件,可以豁免生物学评价相关要求。但是,生产企业在未来四年的销售中,对产品要定期进行严格随访,并形成文件,积累相应的生物学评价数据,在再次重新注册时,按要求提交上述资料。 6、人工乳房,须按照关于硅橡胶充填式人工乳房产品

13、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03号)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7、含药器械,可参考含药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修订稿)准备重新注册的申报资料。,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c、重新注册与变更注册证的区别: 关键一点:是否是文字变更还是实体内容变更,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2.基本流程: a、一类医疗器械:申请者直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并提交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等资质、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自测或委托)、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跟踪报告、产品照片、注册软盘、真实性声明等,之后审批备案,发证。 b

14、、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复核-样品检测-质量体系考核/体系认证-申报注册-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发证 c、三类医疗器械:样品检测-质量体系考核/体系认证-申报注册-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发证 d、体外诊断试剂:质量体系考核-样品检测(与原注册批准内容无任何变化的产品,一般不需注册检测)-申报注册-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发证,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3.临床豁免的要求与条件 a.产品到期重新注册 b.产品结构、功能变化、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变化但不涉及增加临床适用范围,如增加临床适应症; 或新增产品型号,但不是最典型代表产品;需提交有关说明及首次注册时覆盖该注册单元产品的临床试验材料

15、 c.企业生产地址发生实际变化 d.产品的管理类别发生变化,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4.生物相容性试验豁免的要求与条件 a、依据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新评价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可不要求重新开展和补充开展生物学评价。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GB/T 16886ISO 10993的系列标准重新修订后,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不要求补充生物学评价。 b、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同一生产企业使用相同原材料生产的

16、同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保持不变,重新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4.生物相容性试验豁免的要求与条件 b、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条款 执行16号令第十二条“重新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兼容性试验”规定的,应提交同一生产企业使用相同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其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保持不变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执行16号令第十二条“申请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兼容性试验”规定的,应当提交同一生产企业使用已经通过生物学评价的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其生产工艺保持不变,预期用途保持不变或者没有新增的潜在生物学风险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注册相关法规与服务流程介绍,三、重新注册: 5.检验豁免的要求与条件: 符合16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豁免注册检测的,企业无需提出专项申请报告,但是,在申报注册资料中需要提供具体书面说明。 执行16号令第十一条“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它产品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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