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知识}認識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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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識智慧財產權,以著作權為討論中心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文亮 2010.10.15,2,簡介智慧財產之源起,非源自於任何一種財產權,而係封建時代由國王或官吏授予之一種特權,後因時代演進變成由法律授予,屬於一種無體財產權 1624 英國制訂世界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 1709 英國制訂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 1857 法國制訂世界第一部商標法關於以使用原則與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製造標記與商標的法律 英文稱之為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3,智慧財產權之種類,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局,4,從研發成果看智財權表現型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

2、權,營業秘密,研發成果,報告、論文、心得、軟體、文件,產品名稱,產品或方法 發明之內容,內部資訊、專門技術管理方式、操作手冊,5,智慧財產是泛國際化的權利,由於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界定並不一致,故以締結國際條約解決爭議及權利範圍,已成為慣例 1967 瑞典斯德哥爾摩簽署的設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條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 1996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簡稱 WCT)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表演與錄音物條約( WIPO

3、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簡稱 WPPT) 2001 就基因資源、傳統知識、民間藝術在日內瓦舉行討論 2002 就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領域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討論,6,我國參加的國際組織,1994.4.15 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 WTO,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以取代成立於 1947 年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GATT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分為四類:已開發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未開發成員,現有成員 148 個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皆須遵循 WTO 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4、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簡稱 TRIPs)最低要求義務 會員亦有遵守 WIPO 內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義務,7,智慧財產與一般財產之區別 2-1,智慧財產通常有一定地域之範圍,一般財產則否,例如商標之註冊在巴黎公約會員國之間相互獨立 智慧財產權的效力,通常有一定時間之限制,例如新型專利權為 10 年 智慧財產所保護的包括人格權及財產權,在繼受取得之情形兩者不同;而一般財產權無此問題 智慧財產權之取得,如商標及專利,通常需要經過申請及審查之程序;一般財產除不動產外少有此種問題 智慧財產需具備創新性、非物質性、公開性等特徵;一般財產之

5、取得依私法自治原則決定,並無特殊限制,8,智慧財產與一般財產之區別 2-2,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有不確定性,例如專利權不一定會被主管機關核准,也可能因為被舉發而撤銷;一般財產則否 智慧財產權的研發及創造成本高低不一定,但是重製成本卻很低,因此常常造成無形資產交易市場有市場失靈現象 智慧財產權性質上包括使用或實施權及禁止或獨佔權; 使用權固不待論,禁止權則充分表彰智慧財產權之特色,即禁止他人以同一方式使用之權能。一般財產權之使用權及禁止權屬同一件事,由於一般財產權使用上排他性之結果,例如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權能,當然也就蘊含禁止他人為相同使用之結果,9,簡介專利權,目的在鼓勵研發與利用發明 包括產

6、業上之新產品、技術、方法或外觀設計 權利取得要件需具備新穎性、產業利用性、進步性等 權利人專有製造、販賣、使用等權利 權利之取得需經過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審查,凡核准之專利,自申請之日起算,發明專利為 20 年、新型專利 10 年、新式樣專利 12 年 侵害專利權並無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責任,10,專利權之取得與專利商品化關係,專利權即專利證書之取得是一回事,有無獲得金錢利益是另一回事 專利技術之難易與專利市場價值之多寡未必相當:例如在南極可以接收的手機技術或許很高深,但未必有市場價值,因為很少人去南極 專利之申請,核准數量固然重要,但能否商品化才是最重要之目的 如何透過專利權之運用,

7、包括授權或買賣,換取最大之利益,才是專利權最重要之考量,11,簡介商標權,目的在保護消費者權利及維護企業間之公平競爭 可以用來識別商品來源、表彰商品價值及企業形象 以文字、圖形、記號、聲音、顏色與立體或其聯合式構成之產品識別標誌,且需具有識別性 商標專用權人就其請准註冊商標之指定商品專用權類別中有專用權 權利之取得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三個月內無人異議即取得,惟商標權之保護,自申請之日起算 10 年,但可以不斷延展使用商標之使用年限,12,簡介營業秘密,目的在保護企業間之公平競爭與倫理 包括企業上具競爭優勢各種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等均屬之 不具權

8、利性,僅需具有非公知性、價值性,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之各種上述資訊 只需喪失秘密性,或不再具備前三項之非公知性、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及喪失營業秘密資格 與專利最大不同,在於不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即受保護,當然也不需要揭露內容,惟保護之手段較為薄弱,13,簡介著作權,目的在鼓勵各種文化創作,以促進文化之發展 只要是科學、文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均屬之 著作權之利用應依各著作之種類而異,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 不需經過登記,一旦完成創作即取得著作權 自然人之著作其保護及於自然人終身加 50 年,法人之著作為公開發表後 50 年,14,著作權之發展沿革

9、2-1,著作權是伴隨著印刷術發展而產生之觀念,初保護之目的在經濟利益即版權、翻印權(Copyright),本屬一種國王允許出版商翻印書籍之一種特許令,直到安妮法案才將此權利確定歸屬予著作權人,嗣後才演進至保護著作權人精神權利 1791 法國頒布表演權法,承認著作權人翻印權以外之權利;1793 頒布之作者權法(Authors right),逐漸擴展至著作權人之姓名表示權 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沿用前述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之觀念,15,著作權之發展沿革 2-2,因跨國交流密切,為解決傳統地域保護權利不足問題,衍生出雙邊或多邊條約、互惠主義或國民待遇原則來落實跨國保護,逐漸發展成透過國際公約來進行保護

10、1886 伯恩公約之 1971 巴黎修正案( Berne Convention) 1952 萬國著作權公約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61 羅馬公約(Rome Convention )討論著作鄰接權 1971 保護唱片錄製者防止被擅自錄製公約 1979 播送節目信號之人造衛星傳播公約 1989 視聽作品國際登記條約 嗣條約多由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制訂,16,著作權之涵蓋範圍,著作鄰接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最狹義,狹義,廣義,17,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例示,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 式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 蹈著

11、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語文著作,以原著改作之衍生著作,若不更替著作物之本質特徵,但加入新的創作性,如對著作物原件之翻譯、編曲、變形、翻拍等,除需得到著作權人之同意外,對於衍生著作亦受獨立之保護 此外,並有表演著作、編輯著作等,18,著作權重要觀念及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已明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採創作保護主義,不必註冊、登記 美學不歧視原則,只要跨越最低之創意標準,即可構成著作,受法律保護 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 expression )的形式,重在原創性,不保護被表達的概念 ( id

12、ea ),19,不能作為著作權標的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列舉規定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20,著作權之體系及侵害圖示,著作人格權,重製、出租,姓名表示權,改作、散布,公開表示權,公開播送,同一性保持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21,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法人為著作權人時,則自發表之日起算 50 年,惟國際趨勢傾向延長至 70 年 著作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其存續至自然人死亡為止,並且不得讓與或繼承,

13、22,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職務著作 指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雙方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時,雇用人享有著作權 未約定時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有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仍歸雇用人享有 職務著作之受雇人包括公務員,23,受聘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受聘著作 指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雙方約定出資人為著作人時,出資人享有著作權 未約定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亦無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 無論如何,出資人在出資的目的和範圍內,得利用該著作,24,著作權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所謂著作鄰接權,係指為了保護表演人、唱片製作業者、無線或有線播放業者等非從事創作之人,傳達或散布著作物權能,所特別賦予之一

14、種特殊權利,出租權,散布權,編輯權,改作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口述權,重製權,25,公開傳輸權,92.7.9 新修正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增列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參照 WCT 第 8 條及 WPPT 第 10 條、第 14 條及歐盟 2001年著作權指令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增訂 公開傳輸之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之形態為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單向之傳統傳達

15、著作內容之型態有別 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為已足,26,權利管理電子資訊,92.7.9 新修正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7 款增列 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參照 WCT 第 11 條及 WPPT 第 18 條項規定增訂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非有法定理由之違反,應負民刑事責任,27,防盜拷(科技保護)措施,92.7.9 新修正著作權法第 3

16、 條第 1 項第 18 款增列 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參照 WCT 第 11 條及 WPPT 第 18 條規定增訂 著作權法第 80 條之 2 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不是新增之權利,但確是一種保護機制,給予額外之保護,28,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著作權法第 37 條 被授權人只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與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不同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包括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方法或其他事項,此亦揭示有著作權之物禁止平行輸入之理由 授權契約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著作權人未授權,傾向對著作權人有利之解釋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29,著作權之限制,著作人的權益固應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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