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11第11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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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贸易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案例,物种流失, 就得多花冤枉钱,2,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贸易,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人类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取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它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先进的生产力。 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 人类知识总和工程技术 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政治 经济历史等,3,知识的特征: 实践性 延续性 关联性 实用性,4,产权即通常所说的财产权,是指财产拥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法定权利,包括独占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财产拥有者的许可,不能享有上述

2、权利。 财产权可分为有形财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即智力成果拥有权,是无形财产权。,5,知识产权指公民或法人以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智力成果)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6,二、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但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专有性:表现为其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任何人非经他的许可不得享有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还决定某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只能是一个,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

3、时间与地域的有限性:只能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受到保护。 可复制性:存在被假冒和侵权商业利用的可能性。,7,三、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作用,传播科学技术 加速经济发展 商品中高科技含量大大增加 缓解贸易逆差,其 他?,8,四、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方式,许可贸易:是知识产权人授予他人拥有和实施该知识产权的权利。制造、销售载有该权利的产品。(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 技术咨询与服务:是通过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获取报酬的行为。 与合作生产、工程承包结合的技术贸易: 与投资结合的技术贸易(折资入股) 与设备结合的技术贸易 计算机交钥匙合同(软件系统) 知识产权服务(后续服务),9,保护知识产权的国

4、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0,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不正当竞争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解释中列出的不正当竞争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11,二、假冒与仿冒,假冒:以某人物品当作另一人物品来欺骗公众。 可分四类:明显假冒(用他人商标) 非明显假冒(用他人真货样) 明显逆假冒(贴自己的商标) 非明显逆假冒(没有标志) 仿冒:是一种性质恶劣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且有更为明显和恶劣的假冒行为。 “冒牌货物指包括包装在内的任何如

5、下货物:未经许可而载有的商标与此类货物已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其基本特征不能与此种商标相区分,并因此在进口国法律项下侵犯了所涉商标所有权的权利。”,12,三、盗版,盗版货物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或授权而制造的 复制品。即侵犯版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产品。,13,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国家单边保护 (一)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旨在对一切形式的对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进口做法提供法律救济和保护。允许受侵权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为被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例如:专利权受到侵害、商标权受到侵害、著作权受到侵害、冒充真货等。 关于337条款,14,(二)“特殊301条款”:其目的是确定拒绝

6、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名单,并对所确定的重点国家进行报复。,观察名单 重点观察名单 重点国家,15,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保护地域标志的里斯本协定 保护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 保护集成电路的华盛顿条约 以上主要适用领域详见书本第196页,16,第四节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简称TRIPs),一、知识产权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新议题的原因: 1、以往的公约多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对各国的实体法要求很少,也就说没有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2、以往公约多是专为某一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缺乏 对知识产权效力和范

7、围的全面规定。另外,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在以往公约中从未涉及;,17,以往公约着重规定的是知识产权取得的程序以及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没有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知识产权人和各国当局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贸易中所处地位不同,常常会引发一些贸易争端,造成相互制裁甚至局势紧张。以往公约对知识产权方面争端的解决办法没有涉及。,一、知识产权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新议题的原因(续),18,二、制定世贸组织的统一规范的必要性,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密切联系。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制定新的公约较合适; 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多,具有广泛性; “一揽子”接受多边谈判的各项协议和附

8、件,使成员方一步到位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通过多边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19,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一)构成 协定有7个部分73条。即: 1、总则和基本原则 2、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3、知识产权执法 4、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5、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6、过渡性安排 7、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20,1、总则和基本原则,(1)TRIPs的目标 “期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21,1、总则和基本原则(续),(

9、2)基本原则 成员方应实施协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定,成员方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 实施协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华盛顿条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22,A、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提供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四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协定规定的权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23,B、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其例外有: 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

10、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来自相关公约的互惠性保护 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协定生效前已有的优惠等。,24,C、其他原则,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和传播 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 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5,2、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1)版权及有关权利 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版权的有关权利:指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媒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复制的权利。又称为邻接权。 对版权和有关权利的保护期

11、不少于50年,对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26,(2)商标,商标是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文字)、数字、图案、颜色。 驰名商标受到特殊的保护,即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续展没有次数限制。如果以没有使用商标为由撤销商标注册,其条件必须是该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27,(3)地理标识,地理标识用于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个世贸组织成员领土内,或来自于该成员领土内的某地区或某地点,显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 各世贸组织成员应

12、对地理标识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识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提供更为严格的保护。,28,(4)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出于商业目的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设计的仿制品。工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对纺织品的工业外观设计予以更严格的保护。,29,(5)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 但是,某些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

13、的商业性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不授予专利。 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动植物,以及不包括非生物、微生物在内的动植物的人工繁育方法,也可不授予专利权。但植物新品种应受到专利或其他制度的保护。 专利保护期不应少于20年。,30,(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未经权利人许可,为

14、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发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都是侵权行为。,31,(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的信息有以下三个特征:秘密、商业价值、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 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即为侵权。 为获得药品或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机密数据,也应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应用。,32,(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独占性返授、强迫一揽子接受等),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成员方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对它们进

15、行诉讼和磋商,并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合作。,33,3、知识产权执法,(1)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采取及时防止侵权及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 执法程序应公平、公正。不应过于繁琐或费用高昂,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对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述理由,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决定进行审议。,34,(2)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公平和公正的程序 证据 禁令:司法机构有权责令一方当事方停止侵权,特别是有权在清关后立即阻止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但进口商在订购商品时知道或理应知道从事该交

16、易会构成侵权的情况除外。 损害(不法利益及费用损失),35,其他救济:可以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下令将被发现侵权的货物、材料和工业清除出商业渠道或销毁。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不能简单除去非法商标后就允许其进行销售渠道。 被侵权方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对被告给予赔偿,36,(3)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如果根据案情执行行政程序的结果是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则此类程序在实质上应与民事程序的有关原则相一致。,37,(4)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刑事程序与处罚至少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权案件。可使用的救济措施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罚金,或者两者并用。还可使用剥夺、没收以及销毁等行为。,38,(5)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海关暂停放行: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有可能进口时,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应提供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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