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专题辅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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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专题辅导(四),辅导教师:朴允子 答疑电话:62754136 电子邮箱:Piao_,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三、合同的解除 四、违约责任,一、合同的履行,1.同时履行抗辩权(66条) 2.后履行抗辩权(67条) 3.不安抗辩权(68、69条) 4.代位权(73条) 5、撤销权(74、75条),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就是合同的( )。 A. 主体的变更B. 客体的变更 C. 内容的变更D. 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 A. 主体的变更B. 客体的变更 C. 内容的变更D. 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3.

2、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 )。 A.自由主义 B.当事人同意主义 C.通知主义 D.法定主义 4.我国对合同债务转让采取的标准是( )。 A.自由主义 B.当事人同意主义 C.通知主义 D.法定主义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不能单方变更;只能双方协议变更。合同变更也要经历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转让有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权债务转让。,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

3、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请分析: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法理分析: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至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属于合同变更的要约,对此

4、甲企业并没有同意加价,合同内容并未改变。故双方应履行原来的合同内容。,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1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

5、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三、合同的解除,一、约定解除(双方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93条) 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6、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93条),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某市仪表厂聘请张某为其总工程师,张某在上任前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仪表厂遂于当年3月购买了三室一厅房,租给张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期为三年,并规定“如果张某不愿受聘于仪表厂,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仪表厂发现张某能力有限,不能设法使仪表厂扭亏为盈,遂提出不再聘请张某,张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

7、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仪表厂多次要张某交房,遭张拒绝,后仪表厂将该房卖给其本厂职工李某,李某因急需住房,也多次要张腾房,张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腾退房屋。此案应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合同法第93条第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包括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中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该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如果张某“不愿受聘”于仪表厂,则解除租赁合同。该解除条件是合法的,但实际上该约定条件并没有成就,因为合同规定

8、只有在张某“不愿受聘”时,才可以认为条件成就,事实上,张某是愿意继续受聘的,而只是仪表厂认为张某能力有限,决定不再聘用,而张某考虑到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聘用期等原因,才接受了解聘的事实。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这使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以其租赁权对抗租赁物的新的所有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买卖不破租赁及其例外,2007年6月1日,丁某与甲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某将

9、一套88平方米房屋出租给甲公司,租期10年,租金5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丁某,出租方应于收到租金后立即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若不能如期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使用,需每月按租金总额5万元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丁某收取了5万元租金,但此后丁某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2008年3月,丁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某于2008年6月装修入住。2008年7月27日,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王某腾空房屋并交给甲公司使用,同时请求判令丁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万元(暂计至起诉日)。此案应如何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讼争房在

10、租赁期限内因被告之间的买卖而发生所有权变动,但该事实依法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判决丁某、王某将房屋腾空交给甲公司使用。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租赁物尚未交付承租人,从而也就没有产生公示效果,在此期间,丁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王某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装修入住。故甲公司在租赁合同签订长达一年之久后,才起诉要求王某腾空房屋交付其使用缺乏法律依据。至于甲公司要求丁某承担交付不能的违约责任,可另案提起诉讼予以解决。最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四、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107条)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不履行或履行不正确

11、) 三、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 四、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114条) 五、定金法则(115、116条) 六、责任竞合(122条),第四次任务案例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

12、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法理分析,(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13、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守约方的一项权利。 违约方非依法律规定,无权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否则将置守约方于不利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

14、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一)须有违约行为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应无条件适用,合同法对此也未作任何限制; 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法对此作了一定的限制,即有条件适用。 有以下情形,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1、在法律上不可能。如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债权人只能按破产程序得到清偿。 2、不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表演,强制某人教师为他人讲课等,都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3、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如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等是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成立的。 4、在事实上不可能。主要指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根据物权理论,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5、在经济上不合理。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而债权人通过取得损害赔偿金后可在市场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不包括特定物的商品),则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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