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税捐行政救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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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捐行政救濟實務,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王元宏律師2009.10.13,2,稅捐行政救濟,大綱 壹、稅捐之核課與爭議解決 貳、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 參、訴願、行政訴訟、大法官會議簡介 肆、受委任救濟之權利與責任 案例:證券商權證爭議案,實例,財政部訴願會日前駁回名模林志玲補稅的訴願案,也就是林志玲補稅加上罰鍰,仍需付出上千萬元。 對此林志玲昨天表示,過去十幾年來按照這種方式申報都沒問題,如今裁決的結果讓她無所適從,也覺得不解和遺憾。林志玲表示將繼續上訴。 由於陳昭榮在部落格上遙祝祖國生日快樂,有網友特地把林志玲幾個月前為川震拍攝的公益廣告翻出來炒作,因為她在短片中說身為中國人,對災民的苦難感身受對

2、此林志玲啼笑皆非,她直言不可能說的每句話都讓人滿意,但她也希望民眾多一點讚美、少一點批評。 林志玲昨天下午出席名表形象店開幕活動,晚上又以中東造型服飾出現在晚宴,並現學現賣地在舞台上展現曼妙舞姿。只見她一改過往優雅形象,眼神如貓,散發神祕妖媚的魅力。,3,案例,事實: 孫姓富商於民國88-89年間將台灣大哥大股票1300萬股,移轉予同居人顏女。稅局認此移轉乃贈與,補徵贈與稅66,050,000、2,914,000、罰鍰一倍。 問題: 如果不服補稅、罰鍰,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4,5,營所稅稽徵程序 平時: 扣繳 年度:暫繳申報 結算申報 補報補繳 調查核定 抽查 溢繳之退稅 更正 行政救濟,

3、壹、稅捐之核課與爭議解決(以營所稅為例),6,爭議的發生 納稅義務人發動: 查對更正(稽17 ) 申請退稅(稽28) 稅捐稽徵機關發動: 調查核定補(退)稅(所80) 抽查補稅(稽21),壹、稅捐之核課與爭議解決(以營所稅為例),7,爭議的解決 稅務協談(非正式) 行政和解契約(程136) 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稅捐行政救濟(正式): 行政機關救濟:復查及訴願 審查範圍:行政處分之適當性及合法性 司法機關救濟:行政訴訟一審及二審 審查範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壹、稅捐之核課與爭議解決(以營所稅為例),8,爭議的解決(續) 稅捐行政救濟(司法特別程序): 再審 審查範圍:確定判決之合法性 聲請釋

4、憲: 審查範圍:確定判決所適用法令之合憲性,壹、稅捐之核課與爭議解決(以營所稅為例),9,貳、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一、性質及適用範圍(1、 2 ): 為稅捐特別法,稅捐案件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未 規定者,才依其他法律規定。包括一切法定稅捐,但不含關稅、 礦稅。 二、解釋函令之效力(1-1): 原則: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 案件發生效力。 例外: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1-1但書之反面解釋: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 課確定之案件不適用 。,10,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三、租稅優先權(68) (一)意義: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

5、其全部債務時,租稅債權得優先請求 受償。 (二)稅捐之稽徵,優先於普通債權(6I),但落後於抵押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11,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四、憑證,12,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五、納稅義務人(1215) (一)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12): 管理人。 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按應有部份負納 稅義務 如為公同共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清算人之納稅義務(13): 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違反者,清算人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13,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遺囑執行人納稅義務之規定(14): 納稅義務人

6、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 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 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 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問題:如遺囑執行人(可能是律師、會計師,亦有可能是繼承人 之一)逾期繳納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稅捐保全及移送強制執 行: 限制出境之對象?(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 強制執行之標的?(遺囑執行人之財產或遺產?) 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15 ),14,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六、送達(1819) 為

7、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範圍:應包括核定通知書、繳款書 及其他為稅捐稽徵而核發之行政處分文書,例如罰鍰處分書。 原則: 就稅捐文書的送達,行政程序法與稅捐稽徵法是立於普通法與特別 法的地位,意即稅捐文書的送達原則上應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稅捐稽徵法未規定者,才適用行政程序法(財政部90.03.12台財稅第 900008994號函說明二參照)。 18IV:有應納稅額時,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19前段:稅捐文書應以送達至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原則,亦可向其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為送達對象。,15,稅捐稽徵法重要規

8、定,各種送達 寄存送達(18I) 公示送達(18II、III) 其他規定(19) 七、核課期間(21、22) 意義:如稅捐稽徵機關未於核課期間內核定課徵或處罰,則不得 於核課期間過程發單補稅。 各種核課期間 1.21I: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五年,自申報日起算。 2.21I前段: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核課期間五年,自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起算。(續),16,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3.21I後段: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例:土地稅、房屋稅),核課期間七年,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

9、之翌日起算起算。 4.21I後段: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七年,(1)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22:) (2)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22 )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22) (4)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 自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22),17,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八、徵收期間(23) 適用稅捐稽徵法之稅捐,其徵收期間一律為五年; 徵收期間之起算:自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徵收期間之停止計算或扣除: 23I但書: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 強制執行法規定聲

10、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 未結案者。 23III: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 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 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絕對消滅,非 相對消滅)。,18,稅奴的發生,第 23 條第1項但書 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2項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徵收期間5年,繳款末日,執行期間5年,終結期間5年,已移送執行不在此限(無限期),19,稅奴的解放,第 23 條第4

11、項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徵收期間5年,繳款末日,執行期間5年,終結期間5年,已移送未執行(10年),已移送且已執行(15年),20,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九、稅捐保全(24) 限制財產轉移或設定其他權利(24I):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假扣押(24II):前項欠繳應納

12、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21,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限制出境(24III、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會遭限制出境之金額 1.已確定案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合計數)(34):個人為500,000以上,營利事業為1,000,000以上 2.未確定案件(欠繳之應納稅捐)(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為 750,000以上,營利事業1,500,000以上 十、強制執行(3940) 原則:逾期未繳納,由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例外不移送強制

13、執行: 復查案件。 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 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 准,提供相當擔保。 罰鍰: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39規定移送強制執行(50- 2)。,22,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十一、行政救濟 查對更正(17):非更正申報 前提: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 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復查(35): 前提: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對滯納金或罰鍰等之處分 準用之(49)。 申請期限: 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

14、申請復查。 復查決定: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 通知納稅義務人。 如稅捐稽徵機關未於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可逕行提 起訴願(訴願法2)。,23,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申請退稅(28,稅法上之不當得利): 前提: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 性質:稅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一種。 期限: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原則上得申請加計利息退還(38II、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八月 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24,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十二、罰則(4148-3) 刑罰(4143、47) 詐術或不正當方法於41或42之實際意涵應為如何

15、?應如何 與各稅法所訂漏稅罰之構成要件相區別? 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與節稅諮詢之區別? 行政秩序罰(44、45、46、48、48-2): 行為罰與漏稅罰(結果犯,有漏稅結果才處罰,釋字337)。 輕微案件減免處罰(48-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從新從輕原則(48-3)。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平等原則)。 使用需知第四點:本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 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 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 由。,25,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除刑罰及行政罰(48-1): 前提:

16、未經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 件。 納稅義納稅義務人需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 漏稅款。 免除之處罰: 刑罰:涉及刑事責任者,得免除其刑; 行政罰:44、45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常見爭議:調查基準日之認定(開始調查日、發文日、函到 日?)。 其他:行政罰之責任要件:釋字275號:推定過失。 釋字503號: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 或係漏稅之方法,行政罰與漏稅罰如處罰種類相同,則從重 處罰不併罰。,26,稅捐稽徵法重要規定,十三、其他規定 49:滯納金、利息、滯納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罰鍰 無稅捐債權優先權(6)之適用,亦不需加計利息(38)。 50: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四十一條規定外,於 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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