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章合同的终止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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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本章学习要点,一、熟悉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效力。 二、理解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的种类;区分清偿、提存、混同、免除等各种合同终止的原因。 三、掌握解除权、提存、混同、抵销、免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法律效力;清偿、提存、混同、抵销、免除的内容,如提存的适用条件、法定抵销的要件等。 四、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一、定义 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

2、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它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它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二)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3、任。,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述 (一)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二)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事由 当事人约定事由与法定事由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可能有溯及力,也有可能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因此与合同无效、撤销不同,也与附解除条件不同。,二、合同解除的类型,(一)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也称为协议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或

4、者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协商解除; 另一种为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二)法定解除,1、定义: 法定解除,也称为单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 ,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

5、效果。,2、合同法定解除的分类 分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 前者指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才能享有解除合同权。 后者指对于特定的合同(委托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一方或双方即享有解除权。 3、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按照对法定解除的条件是概括规定还是具体列举,我们将法定解除条件分为一般法定条件和特殊法定条件。,刘先生于2001年11月根据某房产公司的广告承诺,即开发商住楼,2002年6月30日前可入住,于是与房产公司订立了格式购房合同(合同由房产公司提供),约定2002年6月30日交房,同时约定除天灾、非人意志以外因素及人祸致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但没有约定违约后可退房或可

6、以继续履行合同,也没有约定合同不能履行后损失如何承担。现房产公司逾期已二个月仍然没有交房,刘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房产公司以“技术困难” 为由认为可以顺延交房,并以合同未约定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赔偿损失。,1、一般法定解除条件,鉴于合同解除对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的目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均具有较大影响,各国对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在立法、判例及学说上均作出严格、明确的限定。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7、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例如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因当事人过错而履行不能等,以及其他特殊法定解除权)。,2、特殊法定解除条件(部分),不安抗辩权行使:第69条,依照6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或者履行债务时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64-167条等。 借款合同: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

8、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27、231、232、233、248、249条等。,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9条,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时;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

9、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三、解除权的行使,(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必特别为其他解除的行为。 (二)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时,(1)除符合解除条件外,享有解除权者(2)还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期限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3)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10、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如何解除?,仪表厂聘请被告为其总工程师,被告在上任前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仪表厂遂于当年3月购买了位于该市海新村20号的205室房(三室一厅),租给被告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期为三年,并规定“如果乙方(即被告)不愿受聘于甲方(即仪表厂),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仪表厂发现被告能力有限,不能设法使仪表厂扭亏为盈,遂提出不再聘请被告,被告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11、仪表厂多次要被告交房,遭被告拒绝,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腾房。,四、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向将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二)合同的解除可能产生溯及力: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理论认为,继续性合同(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 )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12、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委托合同未完成时解除有什么后果?,被告(

13、某供电公司)为收取他人拖欠的电费,与原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通过诉讼向甲、乙、丙三公司追回所欠电费,律师费8万元;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律师费8万元的20的违约金。 在原告的代理下,被告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判决。随后,被告以对乙、丙两公司不再起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原告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实属违约,要求其全额支付律师费8万元及违约金1.6万元。,法院审理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中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条

14、款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当事人解除合同造成的法律后果只限于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解除委托合同,使原告受损5万元,被告理应赔偿。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法不符,被告无须支付违约金。,练习题: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儿童木马玩具底座,数量为16600套,每套价格为55元,合同总价款为916300元;履行方式为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由被告自行包装并提货,每10日供货一次,付款方式为首批提供3000套的价款,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预付82500元,余款在以后的每10日为一个供货周期后2日内付清;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合同订立后,原告开始组织生产,20

15、01年9月21日前被告实际在原告处提取了11660套,已付货款82500元,2001年9月22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而此时原告已经生产出木马底座892套。,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虽然作为定作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原告在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已经加工出892套木马,依公平原则,应当判归被告所有;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在承揽合同中已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有选择权,本案的原告选择了违约金,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588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存放于原告仓库内的892套木马底座自行提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6、3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906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83260。,注意:,1、定作人是否违约? 2、“赔偿损失”的损失包括什么内容?,第三节 债务的抵销,一、概念 (一)定义 抵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 我国合同法上的抵销包括“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两种。,(二)不同于“清偿的抵充”,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标的的债务场合,债务履行人所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时,因利息及担保的有无、履行期到来与否之不同,以所提交的履行充抵数个债务中的哪些债务,这一问题便称为履行的抵充,亦称清偿的抵充。 清偿的抵充一般规则: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二、法定抵销,(一)定义 法定抵销,就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基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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