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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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 华 全 国 妇 女 联 合 会 章 程(2008 年 10 月 31 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总 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

2、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第二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

3、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第四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

4、国和平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妇女联合会的各级领导机构,由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九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2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

5、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

6、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第十五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7、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第四章地方组织第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8、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3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

9、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第二十三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

10、民委员会和专业市场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代表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第二十四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第二十五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领域和单位,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第六章团体会

11、员第二十六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十七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

12、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第七章妇女联合会的干部第三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4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的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

13、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第三十三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一)政治坚定。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

14、办事,廉洁奉公。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第八章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第三十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15、第三十八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九章会徽会旗第三十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第四十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第四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第十章附则5第 四十

16、二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第四十 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市委常委许慧玲在市妇联十二届四次执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发表时间:2009-12-21 11-33-24 点击人数:395(2009 年 12 月 18 日上午)各位执委、同志们:大家好!现在是寒冷的冬天,但在我们的会场却百花齐放,春意盎然,来自各系统、各区县的妇联常委、执委、妇委会主任等近一百位姐妹在这里欢聚一堂,共商妇女发展大计。昨天,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工青妇工作会议,市委朱书记、市政府季市长、市人大政协的领导,省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都到会了。朱书记发表了 1 个多小时讲话,季市长也作了近 1小时的讲话,领导同志讲话内容丰富,语重心长,对我们的工作寄予了希望和重托。会上先进单位还作了交流发言,我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各部委办局、区县委的领导也都到会,这充分说明了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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