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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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以下简称水上LNG加注作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LNG燃料动力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可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加注LNG燃料,不得通过不具备加注功能的LNG运输船直接加注LNG燃料

2、。除港作船、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外,船舶在沿海港口不得通过LNG槽罐加注车加注LNG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使用槽罐加注车对船舶加注LNG燃料的,应当在自有码头进行作业;开展加注作业前,应当制定加注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注作业安全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再重新进行论证。第五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第六条加注船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加注趸船的加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七条通过加注船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

3、,作业双方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沿海设标航道。第八条通过加注船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确定并落实安全距离、应急锚地、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加注船在内河水域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求。第九条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加注趸船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加注

4、作业完成后,船舶应当将作业的实际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十条船舶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确保加注作业相关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要求:(一)作业开始前,作业双方应当落实安全措施,并按照水上LNG加注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填写水上LNG加注作业前安全检查表;(二)作业双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语、警示牌等显著标志,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按照避碰规则显示信号,提醒过往船舶注意;(三)作业期间,作业双方应当保持不间断值守和联系畅通,遇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安全设施出现异常情况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四)作业期间,无关船舶不得并靠

5、受注船舶、加注船和加注趸船;(五)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当开展加注后检查,并按照水上LNG加注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填写水上LNG加注作业后安全检查表;作业双方应当将加注作业前、后安全检查表留存一年。第十一条水上LNG加注作业结束后,船舶应当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上如实记录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加注数量以及作业单位(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LNG加注单,并将LNG加注单提供给受注船舶。船舶应当将LNG加注单留存三年。第十二条水上LNG加注作业期间,作业双方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车船进行加油、加水作业。第十三条加注船

6、不得同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和LNG货物燃料补给作业,不得同时对两艘及以上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加注趸船的同一LNG储罐不得同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和LNG货物燃料补给作业。第十四条通过船舶为加注船、加注趸船补给LNG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水上过驳的规定。第十五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按照水上LNG加注作业站(船)应急响应计划编制指南,编制应急响应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保存演练记录。第十六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在餐厅、会议室及值班室等公共场所内张贴水上LNG加注作业站(船)应变部署表。船上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应急情况声号、报警方式、

7、携带器材、个人任务和对外联络通讯方式。第十七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救生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保持应急脱险通道畅通。第十八条发生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事故的,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响应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报告相关部门。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LNG加注作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船舶、加注船、加注趸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报告水上LNG加注作业的,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二)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人

8、防护装备不符合要求的;(三)采取的安全措施、编制的应急响应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加注船,是指具有船载LNG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船舶。(二)加注趸船,是指具有船载LNG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趸船(含油、气合建趸船)。(三)岸基加注站,是指具有岸上LNG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直接向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LNG加注作业的陆上设施。(四)槽罐加注车,是指具有车载LNG储罐,通过自身或外接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在码头上直接向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LNG加注作业的车辆。(五)自有码头,是指LNG燃料动力船舶所有

9、人、经营人(含控股股东)具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码头。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危防2019490号)同时废止。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为规范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我局制定发布了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危防20194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LNG燃料加注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自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水上LNG加注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LNG清洁能源应用

10、的快速推进,各种近海供应船、工作船等也开始探索应用LNG清洁能源,沿海LNG岸基加注和船舶加注能力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拖轮、近海平台供应船、工作船等辅助船舶应用LNG动力的加注需求。考虑到利用槽罐车加注LNG在国外应用相对广泛,我国利用槽罐车为港作LNG动力拖轮加注已有尝试,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在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允许沿海港口利用槽罐车开展LNG加注,弥补现阶段沿海LNG加注能力的不足,满足快速增长的行业需求,助力LNG作为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二、修订主要内容说明(一)关于将允许使用槽罐车加注的船舶类型由“港作船”扩大到“港作船、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近海供应船、

11、公务船等船型与港作船都具有船型尺度较小、航距短、储罐容量相对不大、操作流程类似的特点,加注过程风险控制措施也接近,将适用范围从“港作船”扩大到“港作船、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与原管理办法初衷保持一致,而且更加符合发展需要。(二)关于增加在自有码头进行作业的要求。在LNG燃料动力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控股股东的自有码头开展槽罐车LNG加注作业,有利于船岸双方有效沟通和协调配合,作业方对设施设备的使用、应急处置流程更加熟悉、更加顺畅。同时,对港作船、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主要受注船型来说,一般其所有、经营企业或其控股股东等在沿海港口都有专用或者自有码头,提出上述要求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三)关于

12、修改槽罐加注车定义为“槽罐加注车,是指具有车载LNG储罐,通过自身或外接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在码头上直接向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LNG加注作业的车辆”。我国对具有车载LNG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的槽罐加注车无论在设备生产还是经营资质方面控制都较为严格,现有车辆非常少;同时槽罐加注车通常采取单车加注方式,但船舶储罐容量相对车辆更大,采取单车加注的方式将延长作业时间,间接加大风险。在国外现有的加注案例中,主要是使用槽罐车,通过外接加注设施和计量设施进行,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我部行业标准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罐车加注作业技术要求也即将发布,对槽罐车外接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开展LNG加注作业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因此,修改并扩大槽罐加注车定义是可行的。(四)关于增加“开展加注作业前,应当制定加注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注作业安全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再重新进行论证”的要求。在沿海港口通过槽罐车对船舶进行LNG燃料加注需要根据码头和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加注时间长短、周边潜在风险、天气海浪自然条件等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方案。通过安全风险论证,为适度放开槽罐车加注设定了前置条件,提升安全和防污染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若没有发生重大作业安全条件的变更,后续加注则可不必进行重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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