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策略}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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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概 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包括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营利服务提供者等N); 2、主观方面有主观过错; (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意损害、排挤竞争对手) 3、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包括三方面:竞争对手(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结构、市场竞争秩序) 4、客观方面实施不正当竞

2、争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北京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主要集中在电力、电信、航空等垄断行业以及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 北京商报 2007年04月0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通常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基本内容: (1)主要是禁止六种真正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第五条); 商业贿赂行为(第八条);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第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十条);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第十三条); 商业诽谤行为

3、(第十四条);,(2)以反不正当竞争的名义,禁止五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第七条) 滥用独占地位或其他经济优势地位 公用企业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第六条)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压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亏本销售(第十一条)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招投标) (第十五条),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构成体系、规制对象与立法宗旨 1、基本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实施) 共五章33条; 规制对象: 二类11种法定类型 2、配套法规、规章 3、立法宗旨:二层次

4、三方面 (A)宏观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 (B)微观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商业混同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5、21条) (一)概念 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类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5、. 4(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构成要件 (1)主体是经营者(卖方或买方); 贿赂的对象包括:经营者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等非经营者。 (2)主观上是故意的; 贿赂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客观方面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表现为采取秘密地给付、收受财物或其他报偿。 贿赂(行贿或受贿)的手段方式、领域和行业() (4)侵害的直接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最终客体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的法则。

6、,二、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8、22条)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商业贿赂六大滋生地,(二)辨析回扣、折扣、佣金是商业贿赂吗?,1、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给付者以及接受者都必须将折扣、佣金如实入帐。,(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川商业贿赂第一案:行贿数额2300万 中国经营报2006.3.20 四川省乐山市东能集团原董事长王德军,向时任犍为县县委书记田玉飞

7、行贿1500万,向原县长杨国友行贿51万元, 得以在2002年仅花4000万元,即收购拥有4.6亿元总资产、1.9亿元净资产的犍为县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高薪养廉”治理商业贿赂? 官商勾结(商业贿赂)是现代中国商人的必然而无奈的选择吗? 商业贿赂等于潜规则?,(一)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的含义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 1、主体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2、行为必须发生于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过程当中。 3、内容或所起效果与事实不符。 4、损害同业经营者

8、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三、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9,24条),化妆品广告语: “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彩”、“八成女性肌肤上的橘皮纹得以淡化、近九成女性感觉肌肤变得紧致”、“91%的试用者认为窈窕纤姿美体乳具有惊人的瘦身感受” 类似这样的广告,在英国被警告。 宝洁潘婷的Pro-V电视广告语: 能够“让头发十倍坚韧,效果能够持续终身”。 宝洁再次涉嫌虚假宣传 工商对其四品牌进行调查,化妆师侯东峰做客CCTV新闻会客厅: 虚假广告炮制的背后,虚假广告宣传太离谱 温馨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不可轻信护肤品、化妆品以及医疗美容、整容手术(吸脂减肥、注射丰胸隆

9、鼻、断骨增高等)广告宣传,以免“小天鹅”变成“丑小鸭”,“小帅哥靓崽”变成“卓别林”,后悔莫及!,(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责令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据情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责令广告的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 消费者因虚假宣传行为受损害的,适用广告法。 (3)刑事责任: 依广告法 、刑法的有关规定。,SFDA:电视药广告超半违法,报纸药广告九成违法。

10、国家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联合叫停五类电视购物节目 (丰胸、减肥、增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20060802 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所有报刊一律不得再发布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并提出7项禁止性规定。 (20061101),(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2、特征、构成要件 : 秘密性; 经济实用性; 保密性。,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10、22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

11、理局 1995年11月23日公布 1998年12月3日修订、 颁布),(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 A(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盗窃、利诱、胁迫等 B不正当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窃取或以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C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及法律责任 1、处理 权利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认定采取强制措施 2、法律

12、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案例:中国最大商业秘密侵权案宣判 被告得赔偿1782万 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西重所为凌钢二号主体工程设计的电子版图纸 ,涉及图纸近万张 ),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

13、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答案A、B、D。 A项用于秘密的认定;B项用于认定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合法;D项用于第三方侵权中的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认定;C项没有法律意义。,例2,从事电脑显示器生产经营的甲与乙有合同约定,甲可以使用乙的技术秘密,但是甲不得泄漏秘密,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在合同期间,甲违反约定,将乙的技

14、术秘密透露给丙,并允许丙使用,丙也明知这些情形。那么本案中,甲和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答案甲和丙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问题:本案例中的有奖销售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案情简介 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

15、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评析 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

16、千元。,(一)有奖销售的概念、类型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 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种类 1、欺骗性有奖销售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3、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第13、26条)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年12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三)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损失赔偿 2、行政责任(第26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 刑事责任,六、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14条),案例分析:经营者的商誉受法律保护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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