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报关和海关监管的对象 报关对象为三大类型: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3.1 报关单位的海关管理 3.1.1 报关单位管理类别 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 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 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AA类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性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C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5)B类 未发生C、D类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2报关企业 1)AA类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4)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5)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2)A类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C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4)D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5)B类 未发生C、D类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3.1.2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1企业申请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报关企业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中西部地区:指东部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 2海关审核,3企业类别调整 1)企业类别升级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C类条件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C类条件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2)企业降低类别 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规定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 (1)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2)B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3)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4)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3)企业变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1.3 管理措施的实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3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3.2 报关的范围 3.2.1进出境运输工具 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等等 3.2.2进出境货物 3.2.3进出境物品 进出境物品包含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3.3 海关监管货物的定义 3.3.1定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3.3.2时效管理 3.3.2结关 结关是指报关人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结束对货物的监管,货物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 结关日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不再监管的截止日期, 出口货物的结关日期和离境出口日期同一天。
海关放行和收发货物人提取或装运货物是进出口报关阶段的最后环节,不等于结关;结关意味着报关全过程的结束3.4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范围 3.4.1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是指在货物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的进出口货物 包括: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货物;转为实际进口或者出口的原暂准进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易货贸易:是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劳务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换,是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方式补偿贸易: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或技术,而用向对方返销进口设备及或技术所生产的直接产品或相关产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价款 (5)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 (10)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 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3.4.2保税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 (1)保税加工货物 经海关批准; 未办理纳税手续; 在境内加工、装配后; 应复运出境 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的数量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余料(也称节余料件、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加工贸易两种主要形式: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 是指境外企业提供料件,经营企业不需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工缴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是指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相同点:是 “两头在外”,即料件来自境外,制成品又销往境外 来料加工中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不需要通过外汇购买在加工过程中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料件运进和制成品运出属于同一笔交易,料件供应者即是制成品接受者经营企业不承担销售风险,不负盈亏,只收取工缴费;,进料加工中经营企业自己花外汇从境外购买料件料件进口和制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料件供应者和制成品购买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经营企业赚取从料件到制成品的附加价值,要自筹资金、自寻销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2)保税物流货物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2保税监管制度&保税业务 1)保税监管制度 是指国家为鼓励发展加工生产产品出口或在境内进行特定储存,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交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根据监管模式分为: 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计算机联网监管; 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是指经国家批准,在关境内或关境线上划出一块地方,采用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1)非物理围网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 (2)物理围网 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2)保税业务 包含经营保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