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三高学校发展顾问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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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宝三高学校发展顾问团章程前言灵宝三高创建于 1969 年 10 月,在历史风云中走过了创业维艰、风雨沧桑、磨砺奋进、铸就辉煌的 41 年。学校校址几经变迁,校名几经变更,体制几经变革,但始终不变的是三高人“建中原名校,创品牌教育”的追求。41 年来青蓝相继、薪火相传,学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得到了长足发展。为了学校的永续发展,灵宝三高校委会于 2010 年 8 月倡议发起并创立“灵宝三高学校发展顾问团” (简称顾问团) ,旨在发挥我校离退休干部参与学校建设的重大作用,通过吸引他们参政议政,为学校发展建设出谋划策,确保学校办学方向的正确性,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第一章 总则第一

2、条 本团体名称为灵宝三高学校发展顾问团。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灵宝三高党支部领导下的由学校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组成的顾问团体。第三条 顾问团的宗旨是:同心同德,齐心协力,风雨共济,众志成城,参政议政,共商良策,为把灵宝三高建设成中原名校,打造成教育品牌而奉献力量。第四条 顾问团住所在灵宝三高,为办公地点在灵宝三高党支部会议室。第七条 为明确顾问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促进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互相协作,规范团体管理,特制订本章程。第八条 凡符合本章程标准,满足本章程规定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顾问团。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顾问团设团长一人,常务副团长一人,副团长二人,秘书长一人。上述人员组成顾问团常务理

3、事会。团长任理事长,常务副团长任副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副团长和秘书长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顾问团大会产生,任期 5 年。第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须谙熟党的教育方针,关心学校发展,严格遵守本组织机构的制度章程。第十一条 顾问团团长可根据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常务理事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常务理事。第十二条 顾问团常务理事(秘书长除外)每届任期 5 年,由顾问团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至多任满 3 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团长批准,延长或缩短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顾问团会议议事规则1、顾问团会议实行年会制,由顾问团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团长或秘

4、书长主持,原则上要求顾问团成员全体出席,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顾问团秘书长统筹安排具体召开时间及会议记录和纪要情况,通过有效方式通知成员按时出席。2、常务理事会实行团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在顾问团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顾问团职权,由团长、副团长、秘书长及常委会委员组成,是顾问团的执行机构,负责承担顾问团的日常工作任务。3、理事会常务委员由顾问团顾问出任,经顾问团会议推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顾问总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 6 个月召开一次,由团长或受其委托的秘书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采用在线视频或通讯形式召开。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顾问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享

5、受学校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一)有对学校发展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建议被采纳有获得奖励的权利。(一)有顾问团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有出席团的有关会议,发表不同见解,提出合理化建议,向团理事会推荐优秀新成员的权利。(四)有监督和批评顾问团领导的权利。(五)对顾问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个人意见,并有直接向团领导反映的权力。第十五条 顾问团成员的义务:(一)拥护党的党的教育方针,宣传我市教育教学取得的成绩,为树立我市教育的形象做出贡献。(二)联系社会和群众,将群众对我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顾问团理事会或学校领导班子,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三)参加调研,积极建言献策,行使对学校发展过程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四)遵守顾问团章程,按时参加顾问团大会,行使表决权。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顾问团理事会。第十七条 本章程于公布之日起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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