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印章)的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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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公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一、历史回顾 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号); 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号)。,公用印章种类 公章:一个单位的正式印章,具有法定的规格、确定的外形、尺度和样式。 专用章:专用章除刊有机关或单位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用途,超过这个范围就没有法律效力。 缩印:是一种按照正式印章有比例缩小的印章。它适用于小型票证,不能作为正式印章联系工作和出具证明等。 钢印:用在粘贴照片的证件与证件的骑缝上,表示证件与照片相吻合,或用在连接的票证上。不能独立使用,不能用钢印作为文

2、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标志。 领导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单位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有些凭证不仅要有单位印章,还要有领导人名章才能生效。,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做到: 1、确切了解用印内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不允许不看内容盲目盖印。 2、审核是否符合用印手续。 3、 用印要进行登记,登记后按要求盖章。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4、 一般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特殊情况需要盖印时,要经校长特别批准,编号登记,留有存根。 5、 使用正式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不准将印章携出办公室

3、以外使用。 6、 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洗,确保盖印清晰。 7、 严格印章使用权限。,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4、图四),由国务院制发。,2,(六)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及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或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个别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经国务院批准可刊国徽。 (七)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间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国务院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十)自治州、县、

5、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十一)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三)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四)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单位,以及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6、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四点五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并刊汉

7、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三、专用印章的制发,(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三)钢印直径量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地方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颁发。 (四)其他专用章,在

8、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重庆市印章使用的规定(案例),一、印章刻制证明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刻制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市人民政府各部

9、门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刻制印章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可由其上级机关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出具证明;,(四)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凭同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和有关部门证明,批文和证明应核准印章使用有效期,并将使用有效日期加刻在印章上; (五)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副本及其证明; (六)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

10、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出具证明; (七)外地驻渝机构刻制印章,凭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文和证明; (八)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刻制印章,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九)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刻制印章。市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区县(自治县、市)属学校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十)驻渝新闻出版单位刻制印章,凭市新闻出版局期刊证和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十一)驻渝部队刻制印章,按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定专人保管,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11、。,公章使用登记簿,印章使用 的一般规定(供参考),1.发文件用印,要严格执行有关发文规定,文件经所领导签发后,才能加盖所印章。 2.各部门以单位名义上报的各种报表、各种材料和以便函联系公务等,须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用印申请单,或材料已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方可用所印章。重要材料底稿应在办公室留存一份。 3.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先由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如确需用所印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用印申请上签章后到单位办公室办理。 4.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经所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使用。 5.不准在空白信笺上盖印。 6.印章保管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随便放置。印章的使用限定在办公

12、室内,不得拿到办公室外使用。 7.由于组织机构变化需重新刻制印章时,应将申请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送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刻制。 8.各级负责人在印章的管理使用中,一定要严格把关,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准确。,第三讲 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1、立法目的:为推动电子交易之普及运用,确保电子交易之安全,促进电子化政府及电子商务之发展。 2、相关术语解释 电子文件:指文字、声音、图片、影像、符号或其它资料,以电子或其它以人之知觉无法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纪录,而供电子处理之用者。 电子签章:指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相关连,用以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分、资格及电子文件真伪者。,数字签章:指

13、将电子文件以数学算法或其它方式运算为一定长度之数字资料,以签署人之私密金钥对其加密,形成电子签章,并得以公开金钥加以验证者。 加密:指利用数学算法或其它方法,将电子文件以乱码方式处理。 凭证机构:指签发凭证之机关、法人。 凭证:指载有签章验证资料,用以确认签署人身分、资格之电子形式证明。 凭证实务作业基准:指由凭证机构对外公告,用以陈述凭证机构据以签发凭证及处理其它认证业务之作业准则。 信息系统:指产生、送出、收受、储存或其它处理电子形式讯息资料之系统。,电子签章的应用规定 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文件为表示方法。依法令规定应以书面为之者,如其内容可完整呈现,并可于日后取出供查验者,经相对人同

14、意,得以电子文件为之。规定要依法令或行政机关之公告,排除其适用或就其应用技术与程序另为规定。但就应用技术与程序所为之规定,应公平、合理,并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依法令规定应提出文书原本或正本者,如文书系以电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内容可完整呈现,并可于日后取出供查验者,得以电子文件为之。但应核对笔迹、印迹或其它为辨识文书真伪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前项所称内容可完整呈现,不含以电子方式发送、收受、储存及显示作业附加之资料讯息。,电子文件以其进入发文者无法控制信息系统之时间为发文时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行政机关另有公告者,从其约定或公告。电子文件以下列时间为其收文时间。但当事人另有约

15、定或行政机关另有公告者,从其约定或公告。一、如收文者已指定收受电子文件之信息系统者,以电子文件进入该信息系统之时间为收文时间;电子文件如送至非收文者指定之信息系统者,以收文者取出电子文件之时间为收文时间。二、收文者未指定收受电子文件之信息系统者,以电子文件进入收文者信息系统之时间为收文时间。,发文者执行业务之地,推定为电子文件之发文地。 收文者执行业务之地,推定为电子文件之收文地。 发文者与收文者有一个以上执行业务之地,以与主要交易或通信行为最密切相关之业务地为发文地及收文地。 主要交易或通信行为不明者,以执行业务之主要地为发文地及收文地。 发文者与收文者未有执行业务地者,以其住所为发文地及收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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