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知识课件

上传人:yuzo****123 文档编号:140355533 上传时间:2020-07-29 格式:PPT 页数:101 大小:5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知识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01页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知识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01页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知识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01页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知识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01页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知识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0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知识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知识课件(10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本章近三年注考平均分值10分 (新破产法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07年6月1日施行。) 破产是法院为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不能全部清偿债务不一定必须走破产程序,之前可以庭外调节,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也可通过和解或债务重整化解危机,以免被清盘出局。(破产预防)。 破产法体系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和解和重整),一、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1)所有企业法人 (2)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 (3)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程

2、序,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二、 破产原因 1. 破产界限 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破产。(12年新解释)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常报表显示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通常为主动破产)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通常报表不显示资不抵债) :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通常为被破产),例:下列哪些可破产

3、?多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申请,且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可判断) C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申请,但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 D 资不抵债 BC,三、 破产申请 (申请是破产程序的唯一依据。法院不得主动) 申请人: 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不主动要求和解) 清算组: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对正常公司终结进行清算时,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予以认可。按此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但债权人

4、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2.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法院管辖。 3.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例:下列各项中,根据破产法,对企业破产在管辖权的是: A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 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 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 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A,四、破产申请的受理(立案) 受理(重整或和解)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审查受理,裁定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形式审查:

5、申请人适格(企业法人、合伙、被终止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不适用) 、提交材料、法院管辖权 实质审查: 破产能力,破产界限,(一)受理程序 1.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1)法院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法院受理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2.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1)法院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并提交证明材料。 (3)法院

6、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无论谁提出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 上诉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第一章讲的一致。),(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法院不得裁定驳回

7、裁定驳回是裁定予受理的补救措施。 链接:除这两个可上诉的裁定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其他的裁定均不可上诉。破产判决均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破产程序为一审终审制),例: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裁定有: 多 A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 破产宣告的裁定 D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AB,(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管理人进住) 6条:,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A 一律解除合同 B 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 变更合同 C,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8、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A 30日、30日 B 30日、2个月 C 2个月、30日 D 2个月、2个月 C,五、管理人制度(08年新增,人员报酬等) 管理人: 管理人(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中介人,执行机构)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其报告职务执行情

9、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一本案有利害关系; (4)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受理申请前3年内,是债务人的固定中介机构 受理申请前3年内,为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

10、东或实际控制人 受理申请前3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受理申请前3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与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或者近姻亲关系 法院认定的其他,3.个人担任管理人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指定管理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与债务金额无关。 (二)管理人的报酬: 1.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可提出。 2.管理人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为防止重复记酬,管理人

11、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物的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5. 对参与工作的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三)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1.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

1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必法院许可。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其他,2.管理人职责限制 下列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例:根据规定,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 A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13、 B 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C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 ABCD,六、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叫破产财产。债权申报与确认,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我的还我)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不能说不到2年的出资期限不交。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

14、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以质物或留置物的市场价值为限)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清偿要公平。,例1:A欠B100万元,以汽车抵押,破产时,A还B100万元后,可将汽车取回,但要公平,不能只对B100%还同时对其他债权人没有100%偿。那不行。因为A不还B100万元,B只能卖汽车,卖汽车可能只卖70元。 例2:出资不实:ABCD共设立甲,其中B应出资100万元,只出资30万元,令其补交,但如果只补交10万元,另60万元ACD补交,因出资不实其他股东连带责任。补交的70万元均为破产财产。 例3:未按期出资:如

15、上例D2年内还差30万元未出齐,则令其补交,补交的是破产财产,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1.撤销权 (1)1年 对不正当减少财产的撤销。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包括买和卖)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先没有后补充)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链接1: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对可撤销的合同,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破产撤销权:没规定,通常认为在受理破产申请到破产终结之间均可行使。 链接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16、起2年内,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才发现),债权人(没有管理人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第七节),(2)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已有破产迹象还对个别人哪怕是已到期的债务清偿) 链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再对个别人的清偿肯定无效。 个别清偿: 受理前1年内对未到期的个别清偿;可撤销 受理前6个月内有破产迹象(恶意,有关联关系,含对已到期的)个别清偿 可撤销 受理后的个别清偿 无效,例: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有:多 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