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十讲学习法律原理增强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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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法律修养 增强宪法观念,主讲:张会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1,本讲主要内容,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我国的宪法法律制度,2,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确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3,社会主义法律修养,4,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重证据 讲程序,5,案例:重证据辛普森案,1994年6月13日,美国前橄榄球明星、影视界当红演员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德曼血迹斑斑的尸体在尼科尔的公寓外被发现,当日警方传讯辛普森后将其释放;,1

2、7日,辛普森驾车外逃时被捕,美国全国电视实况转播了在洛杉矶高速公路上的惊险追捕场面。辛普森被警方指控犯有双命血案,辛氏自无罪。,6,案例:重证据辛普森案,经过474天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审判辛普森无罪。受害者亲属对判决不满,又将他告到民事法院,1997年,亲属获得了3350万美元。 疑问:既然无罪,为何要赔?既然要赔,又为何无罪?,7,案例:佘祥林杀妻冤案,1994年4月11日,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

3、区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佘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后,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指出案件存在五方面的问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经几番周折,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8,案例:佘祥林杀妻冤案,多年来,佘及亲属一直申诉不断。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此案重新审理,佘祥林无罪释放。 评论:佘祥林案是没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酿成的悲剧!,9,案例:讲程序米兰达警告,1963年月日墨西哥裔美国青年米兰达因涉嫌强奸被逮捕。米兰达供认了自己

4、的犯罪事实,并按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这份供认书在审判中被作为证据。经审判,米兰达被判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年和年。米兰达不服,在监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于成功。被告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他的招供是被迫的,因此,警察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不得强迫犯人对自己作证的规定,最高法院同意被告人的观点。最高法院因此以米兰达之名创立一条规则: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捕者“米兰达警告”,否则,审讯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10,案例:讲程序米兰达警告,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如下:宪法要求我告诉你以下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

5、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 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11,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确立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在认知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法律,才会自觉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权威 。,12,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维护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

6、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 罗干:开展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维护法律权威体现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与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13,社会主义法律修养,自觉学法用法守法 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既是确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现,也是确立正确法律信仰,有效维护法律权威的途径。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十七大报告,14,案例:大义灭亲的悲剧:道德不能代替法律,近年来对违法犯罪的亲属“行私刑”、“施家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仅江苏泰州地区2004年就发生起。检

7、察官提醒大家法律不认“大义灭亲”。 2005年,溺杀亲子的伏余良、丁玉南夫妇被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消息很快在两人的家乡常巷村不胫而走,平静的村庄一下子炸开了锅,村民们纷纷为伏余良夫妇鸣不平:“伏家两口子大义灭亲,检察院怎么还要抓他们呢?”新闻链接:法律不认“大义灭亲”,15,案例:刘海洋伤熊案:大学生法盲的尴尬,清华大学大四学生刘海洋,竟然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这句话的正确性,将用浓硫酸浸泡的食物投喂给北京动物园的五只黑,结果导致黑熊被严重烧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清华大学给予刘海洋留校察

8、看的校纪处分。,相关链接:大学生法盲的尴尬,16,我国的宪法法律制度,17,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观点一:从国家角度去定义 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的政权结构,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根据观点一:宪法应该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18,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观点二:从个人权利角度去定义。 认为宪法以公民权利为目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根据观点二: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人权概念的形成导致宪法观念的产生,宪法的产生也即人权的宪法化,并因而使人权的根本保障制度得以形成。,19,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现在公认的观点: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

9、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由此反推,宪法应该侧重于从人权(公民权利)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尽管也关注国家权力,但后者是为了维护前者而设立的,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20,宪法的概念,“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21,我国宪法的内容体系,22,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效力上: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

10、则和精神相违背。,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23,“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2003年3月17日傍晚,就职于广州某服装公司的武汉籍青年孙志刚(27岁,大学毕业)在走向网吧的路上,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强制收容。执法依据为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生效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24,3月18日晚,孙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的不满,遂指使救治站病友对孙群殴。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11、,25,三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性。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26,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结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27,孙志刚案的结局: 12名加害人中,1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1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1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3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 6名

12、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2至3年。,“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孙志刚家属:获国家赔偿 2003年8月10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28,修订程序上: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29,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30,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狭义的

13、人身自由权(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1,东莞一工厂上千员工日日被搜身,他们是皮具厂的普通员工,但每天下班的时候,无论男女,都会遭到搜身检查。,“只要你进入了生产区域,出来必定搜身。一天被搜三遍身,感觉自己像做贼。”,32,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住宅、通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人

14、身自由权,33,思考:,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提起诉讼?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能否直接援引宪法进行裁判?(即宪法能否直接在司法中适用),34,“宪法更多意义上是政治性纲领,内容大都是历史叙述、确立重大制度原则或制定路线和政策等。条文简单、概括和抽象,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功能,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规则明确性的要求。实施宪法,首先要求代议机关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不通过适用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都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 翟小波:“宪法不能司法化”,宪法不能司法化的基本理由,35,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

15、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陈晓琪遂冒用原告姓名在该校财会班就读直至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冒名10年。原告认为,上列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36,一审:原告姓名权被侵犯,陈晓琪和陈父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也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原告放弃了此项权利,侵权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一干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各自份额赔偿35000精神损害费。 上诉:主张受教育权也被侵害

16、,应当得到赔偿。,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37,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依据宪法第46条作出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间接损失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38,我国的国家制度,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39,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13亿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形式就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人民当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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