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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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阵地的管理和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部门微信、微博、网站的运行与管理,满足广大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官方微信、微博、网站是包括浙江金华职业学院、浙江金华职业学院下属各部门、各学院开通并经过实名认证的各类微信、微博、学院主站及部门二级网站。第三条 学校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网站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

2、发展全局。第二章 官方微信、微博、二级网站的审批第四条 如因工作需要需开通官方微信、微博及二级网站的部门、学院,必须填写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级网站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如因工作需要,微信、微博、网站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变更的,应重新填写审批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第五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以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各学院的名义开通微信、微博及网站。第六条 禁止任何个人擅自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办以学校为主题的微信、微博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二级网站。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开办以学校为主题的微信、微博、网站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校外单位提供校内资讯。第三章 官方

3、微信、微博及网站的信息发布第七条 学校官方微信、微博、网站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及与学校、部门及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其宗旨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的良好形象。第八条 各部门、各学院官方微信、微博和二级网站有义务转发学校官方微信、微博、校园网等校内媒体信息和其它正能量信息,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第九条 学校及各部门、各学院官方微信、微博、学院主站及二级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禁止利用官方微信、微博和学校各级网站发布或传播以下

4、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视频等)。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主权,破坏领导人形象,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7.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8.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内容。第十条 未经校园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授权,各部门、各学院官方微信、微博及各级网站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如确有需要,在报校园

5、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发布,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第四章 官方微信、微博及网站的管理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的网络舆情管理,特成立校园网络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将承担主体责任并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各学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级网站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各学院应主动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微信、微博、二级网站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禁直接交与学生管理。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学院直接责任人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直接责任

6、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各部门、各学院如需在“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官方微信”或“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官方微博”及学院主站上发布信息,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部门、本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校园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管理员方可发布。第十三条 除党委宣传部总体监管外,各部门、各学院也要加强对本部门、学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级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报校园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并按要求进行妥善处理。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信、微博、网站后台管理的用户名、密码外传。各部门、各学院管理员除掌握官方微信、微

7、博、网站后台管理的用户名、密码之外,还应将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的用户名、密码密封存档。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校园网络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信、微博并追究党委宣传部的主体责任和本部门、学院直接责任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如需开通其它用于工作联系的网络新媒体(如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百度贴吧、人人网平台、QQ群等),需按照此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园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各级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平台、二级网站申请审批表 部 门_ 时 间 _微信、微博号微信、微博、网站名称微信、微博ID其它新媒体名称申请说明对开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用途、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管理人姓 名职务联系电话QQ号责任人姓 名职 务联系电话E-mail申请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党委宣传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党委书记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部、申请部门各留一份备案。-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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