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及社团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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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社团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党总支、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改革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第26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着力解决当前学生社团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学生社团真正服务于学生成才成长,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特制定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社团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以及制定修订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评比管理办法、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该系列方案已经校党委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特此通知。附件1.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社团基层团组织建设

2、的实施办法2.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3.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评比管理办法4.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0日附件1: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社团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在学生社团管理部建立校团委直属团支部,以下简称社团团支部,在各学生社团建立团小组,是新形势下对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探索,也是对社团发展思路和管理模式的新探索。为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进社团的机制,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渗透力、辐射力,激活团组织在学生社团中的工作模式,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此实施办法。第1章 总 则学生社团团支部、团小组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严格遵守中

3、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章程,团结带领全体社团成员,执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决议,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坚持社团活动的正确导向,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团员青年成长成才。学生社团团支部和社团团小组是学生社团在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基层团组织,团支部和团小组必须接受上级团组织的管理指导。学生社团团小组在校团委和校社团团支部的日常管理下开展工作。学生社团团支部和团小组是在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优势的同时,按照有利于联系团员青年、有利于增强内在活力、有利于整合工作力量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基层组织。学生社团团支部有责任引导学生社团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全面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和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为校园文化的建

4、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2章 学生社团团支部和团小组建立及运行第一条 在学生社团管理部成立校团委直属团支部,设置支部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组织委员一名、宣传委员一名。每个学生社团建立团小组并设置组长一名。校团委授权校社团团支部具体指导社团团小组工作,学生社团团小组必须接受校社团团支部的管理指导。第二条 学生社团团小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任务,校团委和校社团团支部对社团团小组进行管理。第三条 社团团支部委员会和支部书记必须按照共青团团章规定程序,经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选举结果申报校团委,由校团委批准任命。社团团支部书记除特殊情况外,须任满一年。各社团团小组长人选可由社团团支部指定

5、或由本小组团员推选。团小组长的任期一般应与团的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社团的支部委员会改选换届后,社团团小组长也应重新指定或推选。团小组长如缺额,应随缺随补。第四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委员、团小组长,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自觉奉献。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浙江金华职业学院正式注册的团员。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优良,符合学生团干部的条件。 (三)责任心强,对社团工作和共青团工作较熟悉。 (四)未受任何处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成员、团小组长定期接受上级团组织的培训。学生社团团支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流动团员的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

6、团支部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换届工作参照本章第三条进行。 第3章 学生社团团支部的活动及职责 第八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委员会指导社团活动的正确发展方向,推动社团活动的顺利开展,调动社团成员的积极性,支持学生社团的发展建设。 第九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参与各社团团小组重大活动的决策,监督社团团小组重大决议的制定与执行。 第十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建立例会制度,在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定期举行活动,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任务。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会议(至少每月一次)。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应经常组织支部成员和团小组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准确地把握本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定期或不定期的汇总上报上级团

7、组织。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一学期内至少有两次以上的“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第4章 学生社团团员的权利及义务第十三条 一个团籍,两种身份,多重覆盖。社团团员,只在班级团支部注册,只有一个团籍,社团团支部和团小组暂不涉及注册团籍问题。社团团支部成员和团小组团费只在班级团支部缴纳,不重复缴纳团费。社团团员,不仅是班级团支部成员,同时也是所在社团团支部团小组的成员,参与两个团支部的活动,具有两种身份。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成员团小组必须履行团章中规定的所有团员义务,同时享有团章中规定所赋予的所有团员权利。根据学生社团团支部的特点,学生社团团员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模范

8、遵守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关于社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社团建设献计献策。 (二)积极参加社团团支部和团小组的组织活动,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日常活动,在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生社团团支部成员应接受学生社团全体成员的民主评议。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团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团员,社团团支部可以给予奖励,并推荐参加学校的各项评优评先。(四)学生社团团小组可以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加入党组织。(五)对于不执行学生社团团支部决议、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社团成员,可以取消其社团成员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团组织中的团员因各种原因退出学生社团,其所在学院班级的团组织关系不变。 第5章 学生社

9、团团小组考评及表彰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对学生社团团小组进行考核、评比,并于每学期期末向上级团组织报送有关材料,主动配合其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社团团小组考评与社团评优挂钩,对社团团小组的考评作为学校评定优秀社团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于优秀的社团团小组由校团委授予“优秀团小组”称号,对于优秀的社团团干部授予“优秀社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社团团小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责其整改,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团团干部视其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免职的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团小组评比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6章 附 则第十九条 上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委员会。

10、附件2: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第一章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以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统揽,进一步规范学生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自发组成、自愿参加,为促进成员个体发展、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社团所订章程开展活动,自主管理的学生群众性团体,是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俱乐部等的统称。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

11、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和指示。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三)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认真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四)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校团委的领导。校团委受校党委的委托,在校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

12、立第六条 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校团委,按思想学术类、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社会实践类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团体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七条 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二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至少一名得力的指导教师,其中思想学术类社团指导教师必须为党员;(五)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六)能起到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作用。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

13、团,发起人须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核准意见。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获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自收到批准成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

14、,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到校团委办理新学生社团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并在校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活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该社团成立申请不予批准:(一)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二)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二十人;(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社团性质与校园文化发展相背离的。第十二条 校团委在批准学生社团成立时,报校党委备案,同时抄送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是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部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团工作会议,会议记

15、录及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备案。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组织选举和更换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各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讨论修改各学生社团章程;审议各学生社团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包括学生社团正副会长(或社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受到校纪处分的;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社团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向上级部门反映的权利。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当遵守学生社团章程,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团体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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