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政策介绍说明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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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政策介绍,一、历史沿革,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 1940年国民政府契税暂行条例 1950年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国务院重新制定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二、基本规定,(一)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 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 承受: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 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所有权转让(买卖、赠与和交换)。 4.视同转让行为: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 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

2、权属抵偿债务;土 地房屋权属奖励。,二、基本规定,二、基本规定,(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 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二、基本规定,(五)税率 全国标准:3%-5%的幅度比例税率。 重庆标准:3%。 (六)纳税地点 所转移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 地方税务机关。,二、基本规定,(七)先税后证的规定 契税纳税人到土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手 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

3、管理 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 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即“先税后证”。,三、主要免税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减免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 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主要免税规定,(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的,免征契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企业 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注销、行 政划转以及同一投资主体无偿划转涉及土地 房屋权属的转移。

4、,三、主要免税规定,(五)个人购买规定面积以内的普通住 房,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六)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 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免征契税。 (七)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免征契税。,三、主要免税规定,(八)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的配偶、子女、 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九)夫妻财产分割涉及房地产权属转 移,不征收契税。,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一)执行税率 法定税率为3%。个人购置规定面积以内的 普通住房,可享受优惠税率。 单位购置住房以及单位或个人通过赠与、 交换等非购置行为承受普

5、通住房,统一适用 法定税率3%。 执行税率标准见下表。,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重庆市契税税率表,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二)若干减免政策规定 1.房屋拆迁 条件: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 迁;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 (1)货币补偿方式 拆迁个人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 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 率征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 确定。 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 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2)还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承受还建房屋, 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

6、款的,免征契税;应补 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 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 面积确定。,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拆迁减免特殊情况下的政策适用: 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按所占份额比例计算享受 减免额。 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视同房屋产权人,可享 受减免。 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产权人包括多人的,免税对 象限于拆迁居民本人,减免税额计算依据本人所占 房屋产权份额对应的购房价款未超出其取得拆迁补 偿款部分,共有产权人与拆迁居民本人有夫妻关系 的除外。,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2.农村居民购房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 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

7、 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首次购房的证明由购 房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政策变化点:无论购房单价是否超过本地 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对于已婚的农村 居民,无论其配偶是否已购房,均适用上述 政策。,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3.法定继承 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是指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具 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个人实施继承的行为。非法定继 承人继承土地房屋,以及个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 承受其土地房屋属于受赠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况: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 权,剩余法定继承人进行的继承;夫妻双方共同共 有的土地房屋,一方去世后,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承 受。,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4.涉及婚姻关系的权属

8、变动 夫妻关系存续时,双方之间房地产转移, 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双方共有房地产分 割,均视为共有权属变动,不征收契税。,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5.无偿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 划转,不征收契税。 免税范围: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 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 间。,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三)土地契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纳契税的计税 依据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等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 费、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

9、建设配套费以及土地闲 置费等。 2.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受让人应纳契税的计 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3.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提高建筑容积率、 增加建筑面积,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补缴额作为契税计税依据补缴契税。 4.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房屋转让时, 转让方按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为计税依 据,转让方补缴契税。,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5.承受土地的项目开发人按照重庆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征缴办法以及区县级以上政府规 定的征收标准,计算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 费,应计入受让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6.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 金的,减免出让金也应作为契

10、税计税依据。,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四)其他政策执行问题 1.按份共有土地房屋分割 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割时,共有人 未超过应得份额承受权属,不征契税;若共 有人超过应得份额承受权属,对超过部分应 按规定征税。 按份共有是指按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共有 财产的情形。,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2.土地房屋权属增减权利人 土地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属于 转让或赠与行为(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 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对权属承受人 (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 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3.农村土地承包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契税的土 地使用权转让

11、,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转移。因此,采取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不属于契税征税 范围。,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4.权属转移撤销涉及契税退还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撤销,若未完成房地 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 还;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 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但若 属于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撤销土地 房屋权属登记后,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5.优惠政策适用 契税税率减免、计税依据扣除以及税额免 征等各项优惠政策,可同时适用于同一符合 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也可选择享受最 优惠减免政策。,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6

12、.需提供契税证明的权属登记类型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八大类:初始登记、 转移登 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 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 涉及征收契税的登记类型包括: 初始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作价出资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国家批准的以土地使用权作 价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 登记。 转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使用权互 换;房地产转移登记 。,五、申报办理,(一)申报需提交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合同、协议或 其他文书。 2.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提供组织 机构代码证;个人纳税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3.办理减免税申报的,分不同的减免类型 提供其他具体的资料。,五、申报办理,(二)办理申报基本流程 提供申报资料签章确认契税申报表 凭契税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其中,申请享受政策性减免的还包括备案 减免审核流程。,五、重庆契税征收情况,全市各区县地税部门均已启动契税征管工 作。 各区县地税部门普遍采取继续在国土房管 权属登记部门设置窗口征收契税的方式。 截止目前,全市受理契税纳税申报35万 件,征收契税23亿元。,END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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