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和理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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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和理念解读陈晓明摘要:修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它从新的视角来思考犯罪和司法问题并构筑一个完全新的机制来响应犯罪。其思想源泉是基督教教义,圣经中的真理、正义和和平构成了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基础。修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是转换视角、鼓励参与、倡导和解和关注平等。一、 修复性司法的含义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是积极性刑事司法(Pro-active criminal justice)的三大支柱之一(另两个是小区警政和小区矫治)i,被认为代表了二十一世纪的刑事司法发展方向。许多国家已经在进行修复性司法的

2、尝试或推广,也引起了学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修复性司法实际上是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对犯罪做出的一种反应,是“一个特定侵害的相关各方聚集在一起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和解决该侵害现时所致后果及其对未来影响的过程。”ii其核心思想就是“修复”,修复的对象是被害人、犯罪人和小区,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安全意识、尊严、权利意识、民主、和谐和社会支持 iii。学者凡内斯(Van Ness)将修复性司法比喻成一座房子,由四个支柱和一个屋顶构成,四个支柱是:(1)会面。即犯罪人与被害人和受影响小区的会面;(2)修补。即犯罪人对被害人、小区甚至其自己进行修补;(3)整合。犯罪人作为积极成员重回小区;(4)参与

3、。犯罪人、被害人和小区成员自愿参与并达成富有意义的建设性成果。屋顶则是个人的转化和人际关系的重建 iv。修复性司法的基本内涵包括:(1)犯罪是犯罪人对被害人个人或小区的损害;(2)被害人与小区是司法过程的重心,修复制度应由市民大众或小区成员制定;(3)被害人的需求是第一优先考虑的对象,但要公平对待每一个人;(4)犯罪人因为犯罪对被害人和小区负有补偿责任,同时可以得到对方的宽恕和谅解;(5)犯罪人必须具有悔改向善和回归小区的诚意并能完整回归社会。可见,修复性司法对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予以重新评价,并在刑事司法中对各当事人进行重新定位,这与传统刑事司法有明显的不同。在历史上,修复性刑事司

4、法曾占有主导的地位。惩罚模式仅存在几百年,而修复性司法模式从远古时代就已存在。澳大利亚著名学者布拉斯沃特(Braithwaite)曾说道: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修复性刑事司法一直都是人类处理犯罪的主导模式。修复性司法只是回到司法的根本,而非新的观念或看法。v 因此,可以说,修复性司法是一种古老的价值观和现代视点的结合体,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到一定境界以后的一种更高层次的回归,是还司法的真实面目。二、 修复性司法的价值价值,从哲学范畴来说,是指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关系。它既有客观性,即价值必须以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现实基础,又有主体性,即客观事物的这种属性是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基准。将价

5、值的这一哲学上的概念扩展到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就是指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属性,也即对人和社会有积极意义的有用性。价值取向受制于社会制度、司法环境、历史文化、个体意识等多种因素,这里既包括社会条件等客观因素,也包括功利、情感、 道德等主观因素。司法也不例外。传统刑事司法以公正和效益等作为自己的主要价值目标不仅反映了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同时也反映了自十九世纪以来的社会现实,造成建立在报应刑和目的刑基础之上的报应性司法和矫正性司法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的主流。但是,历史车轮进入二十世纪末以后,传统刑事司法的许多弊端逐渐凸现出来,并造成了刑事司法的诸多困境。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并以新的

6、视角去探索和创新刑事司法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基督教教义提供了思想源泉,给了人们很多的智慧。基督教教义中的真理、正义和和平的精神对重塑刑事司法起到了启蒙和指导作用,并被转化为刑事司法的价值所在。1真理(Truth)在基督教教义里,真理是不能测量大小或是重量的,是不能定它的方位的,也是无法用眼睛看见的。真理是一个观念的对象,是一个信仰的对象,是指导人类整个生活的最高标准,它表现出了最大的圣洁、公义、良善、美德和智慧。正因为对真理的信仰和追求,科学家开始了他们的研究,政治家开始了他们的奋斗,教育家开始了他们的教导,因为他们相信真理是存在的,是有意义的,生命是有价值的。在人类的科学活动和哲学研究中,真

7、理问题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古希腊哲学中有一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就体现了把追求真理看作是高于一切的崇高精神。人们对真理的肯定和信仰,对真理的追求,构成了人生的价值基础。一个人的生命会因真理而充实,因为真理成为生命的内容,塑造你、充实你、帮助你,使你变成更完美。生命也因真理而得以释放,因为真理使生命自由。在现实世界里,为什么会有犯罪?人们面临的真正问题实际上不是丧失了秩序,而是丧失了真理,丧失了真理的支配、约束、控制、管理、引导。如果人们都追求的是真理,人们的方向将会是一致的,就不会有冲突。对道德真理的信奉是对不道德行为最有力的抑制。当这种信念丧失的时候,也即人们不再相信客观真理的时候

8、,人们所得到的只能是被削弱的社会控制和放纵的犯罪欲望。犯罪可以发生在这个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因此建立在客观真理上的道德责任的内在约束必须能够指导所有人的行动。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不再有真理、崇高、纯洁、爱情和卓越,而仅仅是某个个人的偏好,那么这个社会就处在危险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追求真理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对真理的信念不能动摇,人们应该有更坚定的信仰,应用更高的道德标准去约束自己。对犯罪谴责和惩罚的前提是存在一个评价的标准,这个标准应建立在一个客观的道德真理之上以评价人们的行为。为此,必须承认真理,必须利用真理去建立关于是与非的社会一致性认识并据此而建立一个人们的行为准则

9、。可见,真理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它指导人们的行为,人们对真理的信念愈坚定,掌握的真理愈多,人们的行为愈能服从社会规范;另一方面,它为评价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基本判断标准。这是一种善与恶、是与非的判断,是一种社会的公共评判,从而也为国家和社会的干预提供了正当性根据。 2正义(Justice)在圣经的旧约和新约全书中,当先知们要求人们去实现正义的时候,用了一个希伯来词语:tsedeqah。这个词来自于自然意义上的正直的根源意义,用于指事情符合一定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的事就是正义的。当 tsedeqah 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时,它开始成为行为的抽象标准,用以规范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在把

10、正义运用到法律领域后,人们对正义又有了进一步演绎。有人认为法律应该不分轩轾的援用到一切情况,一切人物,不论贫富,无分贵贱就是正义,也即所谓的“形式正义”。实现这种正义的三个条件是:(1)必须有一套规则;(2)必须具有普遍性;(3)适用时必须不偏不倚。也有人认为正义关注的是实质的平等,也即“具体正义”,对此,亚里斯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提到了所谓的分配的正义,由国家按个人身价,对荣耀和报酬进行分配。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其编纂的罗马法中则宣称正义在于“使每一个人各得其分”(giving to each man his due),vi具体而言就是犯罪的人应得到惩罚,受害人的人应得到赔偿,小区关系应得到修复

11、。社会秩序必须维持。但如何才能维持秩序?这需要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属于一种道德价值,可以说是道德世界的极致,而对真理的信奉是正义的基础,可以使一个人产生内在责任感而约束自我,当然也可能是由于恐惧感而受外在约束。正义包括内部约束与外部秩序两种功能。它的内在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并使这种正义的标准内在化,对人们产生内在约束。而它的外在目的是塑造一个符合同一标准的社会机制。正义产生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本身是正义的,并且是通过正义的手段实现的。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所在,也是其赖以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司法只有追求正义,惩恶扬善,才能树立法治权威,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司法以实现正义为其价值取向是现代法治国家的

12、基本标志,正义与现代司法具有内在的联系,不与正义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3和平(Peace)在希伯来语中,和平就是 shalom。和平通常意味着没有冲突,其实,shalom 有一个更为深刻的意义,即人们之间存在的正常关系。这种关系是和谐的、有益的和全面的。Shalom 实际上反映了个人、小区、自然与上帝之间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希伯来的大预言家以赛亚(Isaiah)为我们展现了这样一幅美丽动人的和平景象:豺狼必与羊羔同居,豹子与山羊同卧,牛犊和狮子同群,由一个小孩牵引它们。奶牛将与狗熊同食,牛犊必与小熊同卧,狮子必会像牛一样吃草;婴儿可以在眼镜蛇的洞口玩耍,少儿可以把他的手放进蝰

13、蛇的穴上 vii。这不是在用铁栏围住食肉动物,避免它们伤害猎物的动物园,小孩子也不是站在围栏外的安全地方观看动物的游客。这象征着一种新的秩序,一种食肉动物和猎物能够和平相处,先前的敌意被新的关系所取代的一种秩序。它为人类展现了一幅和平美好的图画,并成为人们所应追求的目标。旧约全书时代的法律和法官并不是空想者,他们相当实际。他们明白犯罪违反了行为准则,破坏了和平,以恐惧、敌意、愤怒和损害的关系代替了和谐。在这种情况下,合适的反应就应是修复这些关系,重建和平。希伯来人通常采用两种形式来实现这一目标。第一种形式是补偿,以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权威。这种惩罚形式在希伯来语称为 Shillem,补偿不

14、是报复或报仇,要求罪犯进行补偿,是为了维护法律,重申社会规范的权威,以恢复和平。希伯来人采用的第二种形式是要求罪犯赔偿他们所侵害的被害人。赔偿在旧约全书中是惩罚的基本组成部分。赔偿被适用于侵犯财产和暴力犯罪案件,赔偿的数额可以达到五倍于偷盗数额。出埃及记中记载:“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还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viii赔偿是支付给被害人的,是对受害方所造成的损害的一种赔偿方式,它也同样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希伯来语中的赔偿与补偿一样,都与和平有关。赔偿也提醒小区,小区和平的前提是对被害人进行修复。犯罪破坏了和平,违反了包括 tsedeqah 在内的的人类行为准则。司法的作

15、用就是使事情再次恢复正常,它要求正义的标准能够通过罪犯的补偿和罪犯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获得维护。补偿或赔偿都是修复性司法的标志。当通过各种不同的修复性司法项目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或赔偿的时候,就是要修复受损害的关系,重建小区和平,以实现正义。修复性司法无论在原则还是在具体做法上都很明确、清晰地体现上述三个价值。修复性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让所有因犯罪而受到影响的人们共同承担响应犯罪的责任,让做错事的人顺从社会规范。所以,修复性司法把犯罪人和被害人召集在一起,共同认定犯罪事实,了解犯罪后果,确定修复损害的计划,然后再共同构建小区和平。在解决冲突的方式上也有充分地反映,比如,修复性司法强调面对面的

16、会谈,并在会谈中,“要快快的听、慢慢的说、慢慢的动怒”ix,尽量用柔和的话,不要在气头上就想解决问题。“回答柔和,使怒消退;言语暴戾,触动怒气”,“柔和的舌头能折断骨头”x,大家都心平气和,以感情沟通、尊重对方、珍惜自身,相互了解,相互接纳,以推动问题的解决,建立和平的家园。在圣经新约全书中有一则关于 Zacchaeus 的故事很好地反映了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和原则。Zacchaeus 是一个税吏长,一天爬上一颗埃及榕树上去偷看耶稣。当耶稣看见他后,叫他下来并告诉他要住在他家,人们都对耶稣的行为感到震惊,因为耶稣要住在罪人家中。然后,更令众人吃惊并让耶稣高兴的是Zacchaeus 同意偿还他所讹诈的东西,并且是以 4 倍的量进行偿还,同时还同意把剩余财产的一半捐给穷人。耶稣以 Zacchaeus 这样一个令人震惊的行为告诫人们:Zacchaeus 是亚伯拉罕(Abraham)的孩子,是他们小区的一分子 xi11。随着 Z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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