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胡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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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 西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2013 届 会 计 电 算 化 专 业毕业论文题 目:中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框架结构研究姓 名:胡丽花学 号:20101072班 级:10 级会计电算化(6)班系 别:经济管理分院指导老师:丁 佳 佳目 录1.对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基本评价-第 1 页1.1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不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第 2 页1.2 预算会计体系方面-第 2页1.3 我国会计法规的规范程序方面-第 2页1.4.会计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存在协调问题及会计法规内容-第 2 页2. 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第 3 页2.1 会计法规的质量不高,部分法规的内容滞后主要表现-第

2、 3页2.2 不同的法规之间不协调主要表现-第 3页2.3 某些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第 3页2.4 地方建设薄弱主要表现-第 3 页3. 完善会计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第 3 页4. 完善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应该着重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第 3 页5.参考文献-第 4 页中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框架结构研究胡丽花(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南昌 330039)【摘要】: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完善,以确保会计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这对于规范会

3、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强化经济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具体会计准则绝大部分只适应上市公司,也远远不够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从会计准则预算上看,虽然发布了企事业会计准则,但政府会计准则尚未制定,因此,从完善会计准则体系角度上看,客观上要求加紧制定行政单位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事业单位的具体会计准则,同时更有必要建立一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来指导预算会计准则的制度。从我国会计法的规范程序上看,正出多门的现象还存在。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4、度并行,财政部与证监会都出台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等。会计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存在协调问题,如修订的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力度,而对这些会计违法行为的惩罚则有赖于民法刑法等法规内容的套装与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安排事情这样的就是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会计规范性文件。【关键词】:会计法规存在的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的调整 会计法律调节 改善民法一、对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基本评价从整体上看,会计工作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在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中都有涉及。在会计核算方面,已形成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整套会计法规体系;在会

5、计监督方面也形成了以会计法、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为统帅,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在内的共同指导会计监督和审计执业的法规体系;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管理等方面也有不少的规章制度,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借鉴了国际惯例。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在各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仍需不断完善。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会计准则绝大部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也远远不能够满足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2.从预算会计体系上看虽然在 1997 年已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

6、准则(试行)(处于基本准则的地位),但政府会计准则尚未制定。因此,从完善会计准则体系角度看,客观上要求加紧制定行政单位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事业单位的具体会计准则,同时更有必要建立一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来指导预算会计准则的制定。3.从我国会计法规的规范程序上看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行,财政部与证监会都出台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等。又借鉴了国际惯例。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在各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仍需不断完善。4.会计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存在协调问题如修订的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的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而对这些会计违法行为的惩罚则有赖于民法、

7、刑法等法规内容的配套与完善。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具体包括:(1)会计法律,即会计法。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 年 11 月 16 日国务院批准、同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 (3)会计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

8、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会计法规的质量不高,部分法规的 内容滞后主要表现为:第一,某些会计法规的内容陈旧过时,已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转换企业经

9、营机制的要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但清理废止或修订工作没有跟上。第二,某些会计法规制定时就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没有很好地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导致其相关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正因为如此,一些“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补充办法”之类的文件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会计法规的效能发挥。第三,某些会计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伸缩性大,有漏洞和空子可钻,有的法规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细,但对违法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则一带而过。第四,某些会计法规的内容不够完整,一些成熟的会计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没有很好地总结出来,成为会计法规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找不到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会计民间组

10、织的相关法律规定。会计委派制已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实施多年,但其法律依据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2.不同的法规之间不协调主要表现在:第一,会计法规与其他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存在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如会计法第 43 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 212 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证券法第 177 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11、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三部法颁布(修订)的时间很接近,但规定的罚款金额却各不相同,真令人费解。又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 56 条规定:“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与现行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也违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第二,一些新立会计法规与已颁布的会计法规之间不协调。如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不相同。第三,不同层次

12、的会计法规之间的有关规定相互重复、抵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等作了相同的规定。又如湖南省实施办法第 26 条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会计法第 42 条则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私设会计账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两者对罚款金额的规定不完全相同。第四,同一层次甚至是同一会计法规的有关内容也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诸如具体准则之间、会计制度内部、具体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等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自

13、相矛盾之处。如 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与财政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有诸多不协调的地方。3.某些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第一,有些会计法律规定严重脱离我国实际,在目前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在我国全面实施。如会计法中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借贷记账法的规定,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实施就不太现实。第二,某些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没有制定出来,如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以及体现行业特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等至今没有出台。第三,某些会计法规条文的意思表示本身不明确、不具体、不严谨,

14、导致不同的人对其理解存在差异。例如会计法第 42 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对相关人员及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既不讲违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讲原始凭证要素的哪个方面,也不分错误的金额大小,不论其后果的程度,均以一个规定论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操作的。4.地方会计法规建设薄弱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地方会计法规建设的理论研究不够,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第二,地方会计法规的制定、修改不及时。第三,地方会计法规的内容缺乏针对性,没有很好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大多数地方会计法规基本上是国家有关会计法规的翻版或若干法规内容的简单堆积。第四,地方会计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不理想,对其执行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会计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是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的重要原因,更严重的是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三、完善会计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1.要加快立法步伐一是要抓紧对现有会计法规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当前 经济 发展 需要的有关法规,该废除的要及时废除,需要修订的要及时修订,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二是要加快相关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制定。如加快具体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制定等。三是要在近期内尽快制定颁布当前急需的一些重要会计法规,如会计人员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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