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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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16)关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审查报告2019年9月24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郭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法制委员会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草案一审后,会同省人大环境资源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有关单位和立法咨询专家召开座谈会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将该条例草案二审后的修改稿送省人大环境资源委,省公安厅、省财

2、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十六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惠州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有关条文内容作了修改完善。9月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报告后,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9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9月17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提请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

3、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附件:关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审查要点附件关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审查要点一、相关上位法1.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2.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3.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5.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7.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二、审查的主要方面(一)关于管理职责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对市区两级政府、相关

4、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对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作出了规定。依据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第四条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惠州实际。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二)关于湖长制条例第六条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作出了规定。依据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三)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条例第八条对编制、修

5、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程序以及规划的公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规划编制和风貌控制要求作出了规定。依据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规划的相关规定,参考了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关于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的规定,并结合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实际需要对风貌控制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四)关于禁止性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和边界标志”。属于新设禁止性行为规范,符合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际。经审查,与上位法不抵触。条例第

6、十四条对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活动作出了规定。第一项关于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第二项关于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第六项关于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第七项关于禁止乱扔垃圾,攀折树、竹、花、草的规定,依据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相关规定;第三项关于禁止砍伐古树名木的规定,依据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严禁砍伐和迁移古树名木的规定;第四项关于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第五项关于禁止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规定,属于新设禁止性行为规范,符合惠州西湖风景名胜

7、区的管理实际。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条例第十五条对禁止违反规划建设作出了规定。依据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第三款规定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分别依据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条例第十九条对禁止在风景名胜区

8、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作出了规定。依据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入标识的区域作出了规定。依据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五)关于审批规定条例第十六条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审批事项作出了规定。依据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进行其他影响生态

9、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六)关于安全管理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安全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五条对徒步骑行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依据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第三十三条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最大游客承载量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依据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八

10、条关于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或者边界标志,第二十九条对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放生,第三十条对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属于新设行为新设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经审查,与上位法不抵触。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依据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违反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11、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依据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违反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依据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违反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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