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岗位职责}懂法公司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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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懂法 职务犯罪预防知识普及讲座,你敢不敢纳凉 于无根之木,矿泉水,矿泉水,你敢不敢饮 无源之水,无德之福 如同无根之花 几天就会枯萎,有德之福 如同有根之花 才会越长越旺,你敢不敢享 无德之福,?,人生如同要背着一个袋子乘船过一条河,袋子如同财富权力和名望,船如同你的德行,10岁,20岁,30岁,40岁,随着你不断的前行 你背负的东西也越来越多,如果你的船不够大,你随时可能沉入大海 永远没有机会到达彼岸,如果你想顺利通过 有两种办法,一是你不背那么多东西,顺利过关,二是你可以背很多东西 但是你的船要足够大,顺利过关,很现实的情况是: 人不可能没有欲望, 也就是说不可能不背那么多东西。 所以,

2、?,所以你只能选择 让你的船足够大,你要快快的把船修大 慢慢的去追求财权名,顺利过关,无灾,少病,多福,也就是说要想顺利 完成人生的旅途,懂法-让你的船足够大,目录,违法犯罪及惩罚的严厉性,1,企业中职务犯罪行为,2,CONTENTS,主要原因及预防对策,3,其它常见犯罪,4,19,职务犯罪预防 一、什么是违法、犯罪及惩罚的严厉性 二、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职务侵占罪 (三)挪用资金罪 三、诱发职务犯罪主要原因及预防对策 四、其它影响企业发展的常见犯罪 (一)盗窃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罪,违法、犯罪定义及惩罚的严厉性,定义:

3、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当然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违法、犯罪定义及惩罚的严厉性,目录,违法犯罪及惩罚的严厉性,

4、1,企业中职务犯罪行为,2,CONTENTS,主要原因及预防对策,3,其它常见犯罪,4,企业中职务犯罪行为,(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职务侵占罪 (三)挪用资金罪,24,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条索引 国有公司、企

5、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6,法条索引 按照法律规定,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27,51岁的赵孝礼原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间,赵孝礼利用自己负

6、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等单位好处费近10万元。事后赵孝礼在一次受贿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海淀法院认为,赵孝礼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海淀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中铁建设集团原项目经理赵孝礼有期徒刑2年。,以案说法,case,28,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几年前被作为人才引进公司。开始的时候,陈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睐。2005年12月,陈某收受了浙江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第一笔贿赂款,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人发现

7、后,陈某便开始了“谁给好处就给谁订单”的采购行动。 截至东窗事发,陈某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9.3万余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案说法,case,29,法条索引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30,A、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B、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

8、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C、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D、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职务侵占罪,31,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1.598吨棉纱运出厂 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帮助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两人经合谋,利用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袋将棉纱装好放在

9、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一并将棉纱运出厂区,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共同窃得各种规格的棉纱合计1.598吨,价值人民币17578元。2008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保卫人员抓获归案。 公司保管员,其职责是保管公司财物,对财物安全负责。可有人却利用这一便利,与外人勾结,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仓库保管员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案说法,case,32,被告人吴文晃,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任

10、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诉2(20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晃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0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文晃在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以案说法,case,33,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

11、位员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文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文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632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并责令被告人吴文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12、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15226.3元。,34,公司采购员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价格,再将抬高部分中饱私囊。这名采购员被判刑后,“东家”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和供货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2005年5月前,张建超担任维蒙特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树星等数家公司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建超与供货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购价格,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司97万余元。2006年5月,张建超因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此前后,张建超已将非法所得退还给维蒙特公司。,以案说法,case,35,2006年

13、7月,维蒙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申炯公司和张建超共同赔偿损失57万余元,以相同理由分别起诉树星公司和张建超,要求赔偿4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上海申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树星电器机械有限公司等被判向维蒙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84701.23元,采购员张建超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以案说法,case,36,相关法条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

14、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37,具体包含三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但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本行为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规定。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如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根据刑法字面理解,没有规定挪用的期间和“数额”,即只要挪用,不管数额都构成犯罪。实际上,有关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了数额,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500

15、0元至2万以上”;挪用资金罪,在东莞,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8,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元至今未还。,以案说法,case,思考:是否构成了职务侵占罪?,40,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孙某利用便利,将厂里的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侵占的方式有收款不入帐,将自己管理的财物加以扣留,用欺骗的方法占有自己管理的财物等等。其次,孙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三,孙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41,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为第一种意见之所以错误,其原因就在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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