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试谈让审理使稽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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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让审理使稽查规范化近年来,通过在审理岗位审理案件时发现,检查人员在查处偷逃税款时对不同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处理的力度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检查人员对企业的处罚随意性很大。本文将我们在检查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统一给出违法违章的法律依据,统一处理意见及处罚标准,为以后稽查规范化奉献一份微薄之力。一、 增值税常见的涉税问题:1、 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问题: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 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问题:(1)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以出租人或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2)承租或承包超市、商场的柜台和经营场地,以超市、商场的名义

2、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3、视同销售行为的问题(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4、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问题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5、混合销售行为的问题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将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而少缴纳增值税行为行为。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

3、资产的问题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7、加工业务的问题货物销售作为受托加工业务处理,仅就加工费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少缴税款。8、税率适用的问题(1)高税率货物适用低税率,少缴税款。(2)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从高适用税率。(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准确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或将高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混入低税率货物的销售额进行核算。 9、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问题(1)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未分别

4、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从高适用税率。(2)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将非应税劳务申报缴纳了营业税。.1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时,为调减当期销售或利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2)发出商品时不作销售收入处理,不申报纳税。(3)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时,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和发票已交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提货情况下,不作销售收入处理。(4)故意推迟代销商品的结算,人为调节或推迟当期应交税费。11、销售额申报的问题(1)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2)账面

5、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3)帐面未记销售,属于帐外经营,未申报纳税。(4)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5)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6)用货物抵偿债务,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12、虚构销货退回业务的检查13、销项税额的问题14、进项税额的问题15、应纳税额的问题二、 增值税涉税问题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办法:1、 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问题:处理依据: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

6、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拟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2、 租赁

7、或承包经营的问题:处理依据拟处理决定三、 增值税涉税违法问题及处理意见对比表增值税涉税违法问题及处理意见对比表序号税种问题类型定性参考标准法律依据1增值税(进)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已抵扣的(应与银行核对付款凭证)补缴税款(不还原),不加滞2增值税(进)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尚未抵扣该票不得抵扣3增值税(进)购货方从第三方或从销货地以外地区取得专票已抵扣偷税,补罚滞;构成虚开专票罪的,依法移送4增值税(进)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属利用虚开专票抵扣税款偷税,补罚滞;构成虚开专票罪的,依法移送5增值税(进)非善意取得专票未抵扣按份数每张处1万元以下罚款6增值税(进)97年1月1日起,取得返利收入不定性偷税,补税、加

8、滞7增值税(进)非正常损失未做进项税额转出,有证据证明企业已经经过批准,已做损失处理并属非正常损失定性偷税,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8增值税(进)非正常损失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未做处理或尚无证据证明企业已经经过批准,已做损失处理并属非正常损失补税、加收滞纳金9增值税(进)有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已抵扣造成少缴税的偷税,补罚滞10增值税(进)有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已抵扣未造成少缴税的责令限改,处5万以下罚款11增值税(销)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未计提销项税造成少缴税的偷税,补罚滞12增值税(销)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未计提销项税尚未造成少缴税的责令限改,处5万以下罚款1

9、3增值税(销)将外购的非自己经营的货物无偿赠送未计提销项税造成少缴税的不定偷税,补税,加滞14增值税(销)除13条以外的视同销售行为未计提销项税造成少缴税的偷税,补罚滞15增值税(销)视同销售未计提销项税尚未造成少缴税的责令限改,处5万以下罚款16增值税(销)价外费用不计税造成少缴税的偷税,补罚滞17增值税(销)价外费用不计税未造成少缴税的责令限改,处5万以下罚款18增值税(销)企业以无偿赠送名义搭配销售商品,所赠物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其他商品售价之中的不作为问题处理四、 企业所得税常见的涉税问题:(一) 收入类(二) 成本类(三) 费用类五、 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办法:(一)

10、 收入类(二) 成本类(三) 费用类六、 企业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及处理意见对比表企业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及处理意见对比表序号税种问题类型定性参考标准法律依据1所得税取得收入未计税,直接冲减费用定性偷税,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2所得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等在以后年度列支,若该费用票据是在以前年度取得,但未及时列支的不定性偷税,补税、加收滞纳金3所得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等在以后年度列支,若该费用票据是在列支当年度才取得的 不作为问题处理4所得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等在以后年度列支,若该费用票据是在本纳税年度的法定年度申报期内列支的(即年度终了5个月内)不作为问题

11、处理5所得税固定资产未按法定年限提折旧,造成每年多提折旧按法定年限进行调整,减除应提折旧后的余额补税、加滞6所得税取得不合法票据列支费用,该费用属企业真实支出不定性偷税,补税、加滞,可适当票罚7所得税按行业规定加速计提折旧未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按法定年限进行调整,减除应提折旧后的余额补税、加滞8所得税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定性偷税,补罚滞9所得税列支的租赁费发票不是房屋租赁业发票,但是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据及武警、部队等开具的内部收费收据等不作为问题处理10所得税无合法票据列支工会经费不定性偷税,补、加滞11所得税列支的会议费等费用企业不能提供会议发生的相关材料的,检查人员也不能判断其是否发生的不定性偷税,补、加滞12所得税列支的会议费等费用企业不能提供会议发生的相关材料的,并且检查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未发生,属虚假列支费用的定性偷税,补、罚、加滞13所得税所得税以后年度费用提前列支,造成多列费用定性偷税,补、罚、加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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