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项目管理项目报告某市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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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穗教高教20085号) 和关于加强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穗教高教20086号)中,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高职内涵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教学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项目建设”以提高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推进教学改革和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提升我市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水平。第三条“教学项目建设”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

2、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大学生素质教育等六大方面的内容。第四条“教学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管理职责第五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实施总体规划,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教学质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由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代章),组织协调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广州市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具体组织工作。(二)组织“教学项目建

3、设”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三)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四)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五)负责项目建设成果的验收、交流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合理使用建

4、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五)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第七条所有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达成项目建设目标;(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配合做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审计、绩效评价工作;(四)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第八条建设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改变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研究方向、成果数量和方式、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变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等。三、申报立项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和广州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予以公布,采取公开申报的形式,统一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实施。各项目具体的申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第十条 “教学项目建设”申报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基础条件。符合各建设项目申报通知中的申报要求,有校级以上立项或较好的建设基础,学校能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为项目成果在校内外推广运用提供支持和

6、帮助。(二)项目方向明确。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及其规律,围绕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趋势。(三)设计科学合理。组织制定的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支撑和实践探索可行性。(四)反映创新探索。在校内研究与探索的基础上,在不同层面和方式上积极探索创新,能反映前瞻性理论和前导性实践应用趋向。(五)注重实际应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支撑,重点突出对教学和管理的实践指导作用与推广应用价值。(六)体现水平与特色。在同比教学领域内的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开展改革研究与实践,逐步形成具有明显优势或特色的专业、课程(群、模块)、教材、基地、队伍等。(七)材料

7、真实完备。项目申报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可靠,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第十一条“教学项目建设”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应为市属高校,鼓励并支持多所院校及平行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联合申报,共同承担项目建设。第十二条“教学项目建设”的申报,采用学校或单位直接申报的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一)市教育局发布项目建设立项的通知;(二)高等学校或者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四)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给广州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专家项目评审,评估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

8、室提出立项建议方案;(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立项建议方案及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择优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名单。(六)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市教育局发文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即公布入选项目。(七)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划拨前期资助经费。为强化立项建设对于市属高校教学质量和改革工作的导向性,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对同一名称及内容相似的项目择优立项。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二)不按规定填报申报材料者;(三)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者;(四)佐证材料弄虚作假者;(五)不按时提供申报材料者。第十四条项目的评审委托评估中心进行。评审专家由评估

9、中心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审议与自己有关的项目时,应予以回避,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前对外保密。四、资助第十五条凡属于市级教学项目建设,均纳入专项经费资助范畴。第十六条资助原则为:支持优势和特色项目,适当考虑新建和弱势项目;支持与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紧缺或密切相关的项目;支持未来申报国家、省级同类项目竞争力强的项目;支持团队力量强,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项目。第十七条对于市属高校入选省部级、国家级“质量工程”和“内涵建设”的有关教学项目,市专项资金不再给予资助。五、检查验收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第十九条项目建设情况

10、检查包含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计划执行进展和目标达成情况;(二)资金的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两年内不得申报等处理。(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任务,未取得预期的建设成果;(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或项目负责人;(五)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

11、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一条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方可获得后期资助经费。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可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期满后,市教育局发出验收通知;(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确定是否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必须具备高级

12、职称,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四)市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规定任务或未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四)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内容、计划。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一)相同项目已经获得厅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省部级、国家级项目建设的;(二)提出的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属于上述情况者,提出免于验收的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连

13、同最终成果报送市教育局。六、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二一年三月八日附: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名单(建议稿)组长:华同旭广州市教育局局长副组长:雷忠良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谭曼青广州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张文虹广州市财政局教科文卫处处长 林洽生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徐文谦 广州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崔学军 广州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骆翠謦 广州市教育局财务基建处副处长邵国良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处长 秘 书:丁光生 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主任科员领导小组办公

14、室主任由邵国良同志兼任。附件2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支持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教学项目建设”)的建设工作,市财政设立“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第四条

15、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筹安排,分年实施;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重在实效。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市教育局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并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资助额度,市财政局核准后,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分项目发文划拨。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分次拨付的方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今后检查和验收的依据。市教育局拨付前期建设经费(50%),后期建设经费(50%)将根据各项目中期检查的结果,视情况拨付。第七条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数额进行相关项目的建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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