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项目管理项目报告大业信托某市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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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业信托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业信托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一节 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受托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是合格投资者,并为唯一受益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

2、投资风险。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资金保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金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相关资金保管协议,办理资金保管协议约定的保管业务,但资金保管人与委托人及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资金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

3、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二节 释义在本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就本说明书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一关于信托计划和信托当事人的定义“本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大业信托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

4、其附件。“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大业信托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系指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并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用于认购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的种类的不同,委托人包括A类委托人和B类委托人。“受托人”系指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益人”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合法持有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的种类的不同,受益人包括A类受益人和B类受益人。“个人投资者”

5、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自然人。本信托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机构投资者”系指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信托当事人”系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二关于中介服务机构的定义“资金保管人”系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负责资金划

6、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代理收付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就信托资金的收取、信托费用的支付、结算、信托收益分配及信托财产到期返还等提供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收付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在本信托计划设立时或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新发行信托单位时,代理受托人向投资者销售信托单位的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协助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进行财务信息收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托文件传递等事宜,并协助

7、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提供本信托计划信息反馈的服务供应商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三关于各类文件的定义“信托合同”系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和任何修订、补充文件的合称,信托合同包括A类信托合同和B类托合同。其中,认购A类信托单位对应签署A类信托合同,认购B类信托单位对应签署B类信托合同。“受益权转让协议”系指受益人向其他投资者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与受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资金保管协议”系指受托人与资金保管人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事宜签订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客户服务协议”系指受托人与客户

8、服务机构就客户服务机构协助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相关服务事宜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文件”系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合称。四与信托利益相关的定义“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合法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的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所有权益。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受益人应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资金本金。“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信托单位”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单

9、位。信托单位包括A类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其中A类信托单位的份数不超过3.5亿份(含),B类信托单位的份数不超过1.5亿份(含)。“信托单位面值”系指信托单位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的原始价格。本信托计划的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信托受益权”系指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获得相应信托利益的权利。各类信托单位分别代表该类信托受益权,其中,A类信托单位对应A类信托受益权,B类信托单位对应B类信托受益权。“信托资金本金”系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的不同,信托资金本金包括A类信托资金本金和B类信托资金本金

10、。“信托收益”系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信托资金本金之外的财产,包括信托资金本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再投资收益。“信托净收益”系指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税费、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后的余额。“应分配信托收益”系指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收益中应分配给受益人的那部分金额。“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开放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五关于信托税费和信托报酬的定义“信托计划税收”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信托费用”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发行、管理本信托计划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信托报酬”系指受托人因管理、运作本信

11、托计划应获得的报酬,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报酬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六关于信托账户的定义“信托资金募集专户”系指受托人在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放期内募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资金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用于信托财产的保管、管理、运用和分配的专门账户。七关于日期和期间的定义“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且满足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后,受托人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合同规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本信托计划终止且全部信托财产清算、分配完毕之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12、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信托计划推介期” /“推介期”系指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限。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仅募集A类信托资金本金。“信托计划开放期” /“开放期”系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情况决定向合格投资者开放认购本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和/或B类信托单位并募集资金的期限。“结算当期”系指按信托合同约定的各结算期的起始日和届满日计算的信托财产的一个结算期间。“支付日”系指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之日。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支

13、付日的具体时间由信托合同约定。“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八其他定义“元”系指人民币元。“法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节 信托计划参与各方概述一、 受托人1. 基本情况名称: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5楼法定代表人: 沈柏年成立时间: 2011年3月16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028028700传真:020

14、28028701网址:2. 历史演变及股权结构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或者“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成立于2011年3月16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41.67%;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8.33%;广东京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3. 经营情况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下列业务范围内经营人民币及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

15、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转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 资金保管人1. 基本情况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1988年9月,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广发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银行在美丽的珠江之畔成立,是国内最早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末,全行总资产9,189.82亿元,总负债8,662.76亿元,所有者权益527.06亿元。广发银行已在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云南等境内12个省(市)53个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30家分行、564家分支机构,743家自助银行,3,890台自助设备,在北京和香港设有代表处,在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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