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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复议程序告知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60日内向局办公室申请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5日内 不属于本局管辖,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部门申请复议依法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 7日内如申请材料不全,向复议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 复议中止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本局认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申请人一并提出对依据的审查申请 10日内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本局无权处理,在7日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该机关在60内作出处理本局有权处理,在30日内作出处理 60日内(+30)组织调查、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局长审批复议小组集体审议立卷、归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