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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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 客户申请与资格

2、管理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置。(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设置;5.营业部复核岗复核设置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6.融资融券部推荐人管理岗复核

3、;7.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二) 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设置;5.营业部合规监督岗复核设置结果;6.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第五条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第六条营业部推荐人受理客户融

4、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个人投资者1.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3.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5.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二)机构投资者1.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

5、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2.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3.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法、有效(如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8.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9.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第七条营业部不得受理下列客户的融资融

6、券业务申请:(一)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和法人;(二)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个人和法人;(三)公司股东及相关关联人;(四)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或具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客户;第八条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营业部应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推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并根据客户参加投资者教育留痕记录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附件三)的业务资格申请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经客户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营业部推荐人按照融

7、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中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的要求依次完成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工作。 推荐人首先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其次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再次向客户讲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在进行完上述风险揭示和业务知识讲解后,推荐人可以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以确认客户是否理解上述内容。在此基础上由推荐人向客户逐条宣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推荐人比对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

8、育记录,逐项完成上述各项动作,记录各项动作的起止时间,并记录与客户沟通的问题和结果。推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上签字,并要求客户进行签字确认。客户应按照公司规定完成投资者教育活动全部内容。第九条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附件四),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按照融资融券客户资格申请资料登记表(附件五)中的征信资料清单提交并登记申请资料。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9、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个人客户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机构客户不将股改限售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也不得在一个月内使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不是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

10、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 (十)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对以上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进行承诺,公司不接受其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十条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全部证券账户,内容包括关联人姓名、关联关系和关联股东账户。 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

11、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客户,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如果客户新进入“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融资融券部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形成“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该类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自身

12、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第十一条个人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需本人到营业部临柜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有: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二)客户可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户口本;2.结婚证;3.客户登记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等;4.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的资产证明,由客户选择提供: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纳税证明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活期存折、定期存单或经银行盖章的对账单;其它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证明(如国债凭证、理财产品购买合同等);5

13、.房产证;6.其它机构(如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7.其他征信资料。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级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十二条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一)机构客户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有: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5.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6.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机构客户可

14、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登记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2.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资产证明,由客户选择提供:最近一期半年或年度财务报表;l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3.其它机构(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4.其他征信资料。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第十三条推荐人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包括: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二)检查客户提供资料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三)检查客户在公司的开户时间是否符合公司开立信用账户

15、的要求;(四)确认客户普通账户是否是规范账户、是否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五)审查并填报客户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客户提供不动产证明的,须根据第二十七条资产估值的要求核查客户的不动产价值;(六)核实交易柜台系统中客户账户内的资产规模,是否符合公司的门槛要求,是否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七)核实交易柜台系统中记载的客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与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 (八)核实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交易种类、融资融券额度和期限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九)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其他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检查。推荐人负责验证客户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客户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推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推荐人应与客户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历和信用记录情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下述内容的了解:客户背景、投资年限、交易习惯、交易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是否有独立的研究能力、最近6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的账户收益情况、持有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况、客户是否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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