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电子交易规则汇编doc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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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规则2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会员管理办法(07版)6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07版)9高粱订单(07版)15粳稻订单(07版)17粳米订单(07版)20玉米订单(07版)24订单专场交货申请表27订单专场交货匹配结果暨协议31仓单抵顶履约担保金业务管理办法(07版)33仓单抵顶履约担保金业务办理申请表34仓单抵顶履约担保金业务解除申请表34订单风险管理办法(07版)36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招标、拍卖专场交易细则(07版)39招标专场申请表43招标专场申请受理及确认凭证47拍卖专场申请表48拍卖专场申请受理及确认凭证52招标、拍卖专场交货质量管理办法(07版)53招标

2、专场交货协议57拍卖专场交货协议59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仓库管理办法(07版)61指定仓库仓储协议65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厂库交货管理办法(07版)69指定厂库交货进度协议72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织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接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二条 为规范交易活动的参与方法和业务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特制定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场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 参与范围第四条 市场在采集需求后组织实施特定品种、等级的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

3、的交易活动。第五条 由市场规定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需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市场认定其资格后参与交易活动。第六条 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在交易活动中的职能如下:(一)交易会员向市场租用交易摊位从事交易活动;(二)指定仓库向交易会员提供仓储物流服务;(三)结算银行向市场、交易会员、指定仓库提供资金划拨服务。第三章 交易业务第七条 市场以下列方式组织交易业务:(一)招标专场:买方交易会员挂牌,卖方交易会员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最终成交;(二)拍卖专场:卖方交易会员挂牌,买方交易会员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最终成交;(三)订单专场:市场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

4、顺序匹配成交;(四)订单择购专场:市场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顺序匹配成交,在约定买入价格的前提下由买方交易会员向卖方交易会员支付订金;(五)订单择销专场:市场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顺序匹配成交,在约定卖出价格的前提下由卖方交易会员向买方交易会员支付订金。第八条 市场采用电子交易系统实施交易业务。交易会员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以电子签名认证身份后连接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双方成交时,由电子交易系统记录成交时间、内容,并向成交双方发出成交结果回报。第九条 交易会员经由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双方达成交易合同

5、。第十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由市场提前发布。第四章 交货业务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达成交易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由市场组织交货,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在指定仓库或指定仓库以外地点进行货物交接。在指定仓库进行货物交接的,指定仓库验核、保管并协助发运货物。需要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的,由指定仓库配合完成。在指定仓库以外地点进行货物交接的,由市场或指定仓库协助交易会员办理。第五章 结算业务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用于交易业务、交货业务的资金由市场统一结算,通过结算银行完成结算资金的划拨。第十三条 结算可分为以下类别:(一)手续费结算:交易会员在交易成交、办理货物交接时,市场结算交易会员

6、应付交易手续费、交货手续费;(二)履约担保金结算:交易会员在规定履约担保金的交易成交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留存履约担保金。留存金额可根据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前进行适当调整。履约担保金是暂扣的交易会员留存资金,在合同履行完毕或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后全额释放;(三)货款结算:交易会员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货款;(四)补偿金结算:交易会员按规定程序转让或解除合同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补偿金;(五)账面盈亏结算:交易会员履行合同前,市场按行情变动情况代交易会员结算账面盈亏。出现账面盈利时不增加结算资金,出现账面亏损时,按账面亏损数额暂扣结算资金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六)仓储物流

7、服务费结算:指定仓库向交易会员提供仓储物流服务时,市场代指定仓库及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费用(指定仓库未开通此项业务时,可按市场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与交易会员单独结算);(七)订金结算:交易会员在规定订金的交易成交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订金。第十四条 市场在结算银行设立结算账户,按交易会员分账管理资金,结算后生成数据报表供交易会员查询核对。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应在结算账户内留存足够资金以确保结算及时完成。第六章 信息发布第十六条 市场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及在互联网设置的网站对交易会员发布公告、交易行情、成交结果、结算数据等需发布的信息。第十七条 转发市场所发布信息需经市场同意

8、,市场对转发信息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应正确使用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及时确认市场所发布的信息。市场对交易会员操作不当、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第七章 异常情况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变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活动、调整交易业务、结算业务及提前结束合同等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故障等市场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会员出现结算或交货危机,对其他交易会员、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

9、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市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交易规则的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二)监督、检查交易会员的财务、资信、合同的履行状况;(三)监督、检查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业务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场禁止下列行为:(一)私下串通交易;(二)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三)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四)拖欠应付或应留存资金;(五)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六)不协助或妨碍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破坏正常供求关系,扰乱交易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属于违规。市场有权对违规行为

10、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处罚。违规情节构成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交易合同等交易活动中所达成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违约责任确定后,市场有权代违约方以其履约担保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为限,向守约方进行赔偿。第二十五条 发现市场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市场举报。经查证核实后,由市场严肃处理并通知举报者。第九章 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对市场所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提出复议申请。在市场做出复议结果前,执行原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活动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市场调解。经市场调解

11、达成协议的,由市场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之间或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与市场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活动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第三十条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业务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正式发布日起生效。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会员管理办法(07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会员在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会员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经市场审核批准,在市场进

12、行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第二章 交易会员资格及交易摊位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农民合作组织;(二)承认并遵守市场的规章和业务制度;(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须向市场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入市协议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市场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市场对符合交易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市通知书。第

13、七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入市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一)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二)在市场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三)缴纳当年交易摊位使用费; (四)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市资格。第八条 申请单位完成入市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交易会员资格。由市场颁发交易会员证书,并为其发放交易摊位号及初始密码。交易会员凭初始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重新设定密码后方可参与交易。交易摊位号及密码是交易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身份依据,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交易会员承担。第九条 交易会员理事会是交易会员的自律性常设机构,由交易会员选举产生。

14、交易会员理事会代表全体交易会员行使对市场发展的建议权、对市场公平交易的监督权,并在必要时协助市场化解风险。第十条 每个交易摊位每年须缴纳交易摊位使用费1.2万元。交易摊位使用费由市场按期统一收取,不办理中途返还。交易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摊位,可向市场提出申请,由市场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不继续在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会员资格及交易摊位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会员须对其交易摊位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经市场批准,交易摊位可以转让。市场禁止私下转让交易摊位。第十三条 对交易摊位进行转让的,应提前向市场提交转让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一)出让方向市场提交交易摊位转

15、让申请;(二)受让方尚未成为交易会员的,须向市场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会员资格申请文件。第十四条 市场在接到上述交易摊位转让申请文件后,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市场向申请双方发出同意该交易摊位转让的通知。第十五条 出让方在接到市场同意其交易摊位转让的通知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一)了结该交易摊位持有的商品;(二)结清该交易摊位与市场的全部债权与债务;(三)退还与该交易摊位有关的各种票据和证件;(四)与受让方签订交易摊位转让协议,并报市场备案;(五)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交易会员因转让而失去其全部交易摊位的,应同时办理交易会员资格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出让方完成上述手续后,市场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书,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受让交易摊位。第十七条 兼并交易会员的法人或与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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