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运营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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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运营成本基础上核定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是指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租

2、汽车运营价格的基本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第四条 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相关性原

3、则。凡与出租汽车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三)相关性原则。凡与客运出租汽车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各项费用及影响费用的相关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四)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分类核算原则。不同车型运营成本应当分别核算,并按照制定运营价格划分的车辆档次计算不同档次出租车运营成本。第五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

4、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第五条出租汽车运营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审要求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租汽车产权属于个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调查测算其平均经营成本。第六条 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车辆支出、驾驶员支出直接成本和管理及其他费用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车辆支出是直接成本是指在出租汽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车贷利息分摊、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一)车辆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出

5、租汽车折旧金额。 (二)车贷利息分摊:指贷款购买出租汽车所发生的本期应分摊的利息支出。(三)行车燃料费:指出租汽车行驶时耗费的汽油、天然气等燃料的费用。(四三)车辆保险费:按投保强制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四种基本保险的保费。(五四)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或恢复出租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确保正常运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六五)轮胎消耗费是指出租汽车正常运营中更换轮胎的费用。(七六)车辆规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法收取的与出租汽车有关的养路费、车辆安全检验费、计价器检测费等各项支出。(八七)其他费用是指出租汽车日常运行中发生的存车费、车船使用税

6、以及驾驶证审验费等其他支出。第八条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驾驶员支出指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一)驾驶员工资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得到的符合社会公允原则的工资收入。(二)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可以计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三)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第九条 管理及其他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出租汽车运营而发生的除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运营权使用费分摊和管理费。出租汽车运营权属于企业的,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业务招待费、运营权使用费摊销和其他管理费用。其他管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租赁费、差旅费、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会议费等日常其他管理费支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开展出租汽车业务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扣除车贷利息之外的其他财务费用也计入其他管理费用中。出租汽车运经营权属于个人的,管理费是指除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以外的驾驶员社会保障费、运营权使用费摊销、购车贷款利息分摊、驾驶员协会会费、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等费用以及上缴挂靠公司的管理费中扣除代缴费用后的余额。财务费用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开展出租汽车业务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

8、用。包括车贷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等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单车运营成本按照一车不超过两名驾驶员的标准核定。第十二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为8年,具体折旧年限由各地按照车型、年实际行驶里程等因素综合确定。出租汽车价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费附加税和计价器、顶灯总成、防劫装置、牌照证照费、GPS等相关附件以及安装费等;残值率由各地根据折旧年限和相关因素在35%的范围内确定。第十三第十二条车贷利息年分摊额按照实际应偿付的出租

9、汽车贷款利息总额除以车辆折旧年限计算。其中,贷款额超过车价50%,按车价的50%核定;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核定。第十四第十三条 车辆保险费按照当地保险公司强制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四种基本保险的平均保费水平确定。 第十五第十四条 修理费中,大修理费按照折旧年限内合理大修理次数和当地大修理费平均水平确定;日常维护修理费据实确定。第十六第十五条 车辆规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得计入。第十七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10、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执行;当地规定的计提比例为区间值的,按其平均值确定。社会保障费和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按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计提比例按当地规定执行;当地规定的计提比例为区间值的,按其平均值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分别为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第十八第十七条 行车燃料费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地理特征等客观因素据实确定,但各车型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高于该车型原厂规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相应车速百公

11、里轿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的110%,超过部分应扣减。第十九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运营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水平按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管理人员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分别为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及社会保障费用按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比例计提。第二十十九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 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 3;超过5000万元(含

12、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第二十二第二十一条 公司管理费扣出人员支出和业务招待费后的余额,按照不超过不超过车辆支出和驾驶员支出合计直接成本的510%据实核定。第二十三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包括性质相同的兼并重组费、经营权受让金等),原则上不能计入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但2004年11月12日之前(注:国办2004年11月12日下发通知,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实行出租汽车经营

13、权有偿出让政策并规定经营期限的,运营权使用费按政府公开拍卖价格或统一规定的标准计算,并按经营年限分摊;未规定经营期限的,一律按照30年分摊。第二十四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单位载客公里运营定价成本按照审核后的运营总成本除以平均载客里程数确定;每单位载客车次运营定价成本按照审核后的运营总成本除以平均载客次数确定。第二十五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运营模式、运营规模、车型等分类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调查样本进行调查审核,并在各调查样本平均数值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方法对有关费用进行测算调整,核定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第二十六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运营公司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中所包含费用项目的合理水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定。第二十七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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